大興安嶺地區行政公署,各市人民政府,綏芬河市、撫遠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關部門:
《黑龍江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已經省委、省政府批準,現予印發。
黑龍江省機構編制委員會
2013年12月13日
黑龍江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地方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的意見》(中發[2013]9號)等有關文件精神,設立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為省政府組成部門,掛省中醫藥管理局牌子。
一、職能轉變
(一)取消的職責
1.取消生產消毒劑、消毒器械衛生許可。
2.取消全省計劃生育家庭婦女創業之星、全省十佳自強女孩評選等達標、評比、評估和相關檢查活動。
3.取消醫師資格認定許可。
4.取消化學品毒性鑒定機構資質認定職責,有關事務性工作轉移給有條件的社會組織承擔。
5.將對醫療機構服務績效評價等技術管理職責轉移給所屬事業單位承擔。
6.按照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的要求,減少對所屬醫療機構的微觀管理和直接管理,落實醫療機構法人自主權。
7.根據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要求需要取消的其他職責。
(二)下放的職責
1.將助產技術服務執業許可及人員資格認定下放到設區的市級、縣級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
2.將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執業許可及人員資格認定下放到設區的市級、縣級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
3.將乙類大型醫用設備配置審批下放到設區的市級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
4.將職業健康檢查機構資質認定下放到設區的市級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
5.將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中的國產輸配水設備的審批下放到設區的市級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
6.將外國醫療團體來華短期行醫審批下放到設區的市級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
7.將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設立審批下放到縣級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
8.將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合格證書核發下放到縣級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
9.根據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要求需要下放的其他職責。
(三)整合的職責
1.將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承擔的省政府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的職責,劃入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2.將組織實施藥品法典職責,劃給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3.將原省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的研究提出全省人口發展戰略、擬訂并組織實施全省人口中長期規劃及人口政策規定的職責,劃給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4.將申報食品安全檢驗機構資質認定條件和制定檢驗規范的職責,劃給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四)承接的職責
1.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藝和新化學物質生產的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的審批。
2.港、澳、臺投資者在省內設置獨資醫院的審批。
3.按國家標準,組織我省全國衛生縣城、全國衛生鄉鎮評審工作。
4.按國家標準,組織我省全國計劃生育優質服務先進單位評審工作。
(五)加強的職責
1.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堅持保基本、強基層、建機制,協調推進醫療保障、醫療服務、公共衛生、藥品供應和監管體制綜合改革,鞏固完善基本藥物制度和基層運行新機制,加大公立醫院改革力度,推進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均等化,提高人民健康水平。
2.堅持計劃生育基本國策,完善生育政策,加強計劃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監督考核,加強對基層計劃生育工作的指導,促進出生人口性別平衡和優生優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質。
3.推進醫療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在政策法規、資源配置、服務體系、信息化建設、宣傳教育、健康促進方面的融合。加強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和標準制定。
4.鼓勵社會力量提供醫療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加大政府購買服務力度,加強急需緊缺專業人才和高層次人才培養。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衛生和計劃生育、中醫藥事業發展的法律、法規以及標準、規章。負責協調推進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和醫療保障, 組織制定并實施全省衛生事業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統籌規劃與協調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資源配置,指導區域衛生和計劃生育規劃的編制和實施。
(二)負責組織實施疾病預防控制規劃、計劃免疫規劃和嚴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衛生問題的干預措施,協調有關部門對重大疾病實施綜合防控與干預,制定衛生應急和緊急醫學救援預案、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和風險評估計劃,組織和指導實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控制與醫療應急處置,發布法定報告傳染病疫情信息、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信息。
(三)負責職責范圍內的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環境衛生、學校衛生、公共場所和飲用水的衛生安全監督管理,組織開展相關監測、調查、評估和監督,負責傳染病防治監督。依法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標準,負責食品企業標準備案,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預警和交流工作。
(四)負責組織擬訂并實施全省基層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婦幼衛生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指導基層衛生和計劃生育、婦幼衛生服務體系建設,推進基本公共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均等化,完善基層運行新機制和鄉村醫生管理制度。負責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綜合管理。
(五)負責醫療機構和醫療服務的全行業監督管理。負責制定醫療機構和醫療服務全行業管理辦法并監督實施。制定醫療機構及其醫療服務、醫療技術、醫療質量、醫療安全以及采供血機構管理的政策、規范、標準并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衛生專業技術人員準入、資格標準,組織實施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規則和服務規范,建立醫療服務評價和監督管理體系。
(六)負責組織推進公立醫院改革,建立公益性為導向的績效考核和評價運行機制,建設和諧醫患關系,提出醫療服務和藥品價格政策的建議。
(七)負責組織實施國家藥物政策,執行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和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執行國家基本藥物采購、配送、使用的管理制度,提出我省基本藥物價格的政策建議。
(八)負責完善生育政策,組織實施促進出生人口性別平衡的政策措施,組織監測計劃生育發展動態,提出發布計劃生育安全預警預報信息建議。制定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制度并監督實施。制定優生優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質的政策措施并組織實施,推動實施計劃生育生殖健康促進計劃,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數量。
(九)組織建立計劃生育利益導向、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扶助和促進計劃生育家庭發展等機制。負責協調推進有關部門、群眾團體履行計劃生育工作相關職責,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政策的銜接機制,提出穩定低生育水平政策措施。
(十)制定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管理制度并組織落實,推動建立流動人口衛生和計劃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務工作機制。
(十一)組織擬訂全省衛生和計劃生育人才發展規劃,指導衛生和計劃生育人才隊伍建設,加強全科醫生等急需緊缺專業人才培養,建立完善住院醫師和專科醫師規范化培訓制度并指導實施。
(十二)組織擬訂全省衛生和計劃生育科技發展規劃,組織實施省重點衛生和計劃生育相關科研攻關項目。參與制定醫學教育發展規劃,協同指導院校醫學教育和計劃生育教育,組織實施畢業后醫學教育和繼續醫學教育工作。
(十三)指導地方衛生和計劃生育工作,完善綜合監督執法體系,規范執法行為,監督檢查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的落實,組織查處重大違法行為。監督落實計劃生育一票否決制。
(十四)負責衛生和計劃生育宣傳、健康教育、健康促進和信息化建設等工作,依法組織實施統計調查,參與全省人口基礎信息庫建設。組織開展國際交流合作與援外工作。
(十五)指導制定中醫藥中長期發展規劃,并納入衛生和計劃生育事業發展總體規劃和戰略目標。促進中醫藥和民族醫藥事業發展,繼承和發展中醫藥文化。組織開展中藥資源普查,促進中藥資源的保護、開發和合理利用。組織開展中醫藥人才培養、中醫藥師承教育。組織開展中醫藥科技項目的實施及成果推廣應用。
(十六)負責省委保健委員會確定的保健對象的醫療保健和預防保健工作,負責在我省召開的國際性、國家和省重要會議與重大活動的醫療衛生保障工作。
(十七)承擔省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和省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十八)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省中醫藥管理局)設22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督查督辦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負責機關資產、后勤事務管理工作;承擔重大問題調研、重要文稿起草、史志編撰、政務公開、安全保密和信訪等工作。
(二)人事處。
擬訂衛生和計劃生育人才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負責機關、直屬單位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和干部隊伍建設,負責處級以上干部出國政審工作。組織實施衛生系列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組織開展衛生和計劃生育系統管理干部崗位培訓。承擔衛生和計劃生育系統全省性表彰獎勵和社團組織管理工作。
(三)規劃財務處。
擬訂全省衛生和計劃生育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專項建設規劃,統籌規劃與協調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資源配置,指導全省衛生和計劃生育發展規劃的編制和管理。指導衛生和計劃生育公共服務體系建設,擬訂大型醫用裝備管理辦法和標準并組織實施。提出醫療服務和藥品價格政策建議,組織協調藥品和醫療器械集中采購。負責機關及直屬事業單位部門預決算、財務、資產、基建投資管理和內部審計工作。承擔衛生和計劃生育的信息化建設和統計工作,參與全省人口基礎信息庫建設工作。指導和監督社會撫養費管理工作。
(四)法制處。
擬訂衛生和計劃生育法制建設規劃,組織起草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衛生和計劃生育政策與標準;承擔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工作。
(五)體制改革處(省政府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
承擔省政府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的具體工作,研究提出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重大方針、政策、措施的建議,督促落實領導小組會議議定事項,承擔組織推進公立醫院改革工作。
(六)衛生應急辦公室(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中心)。
擬訂衛生應急和緊急醫學救援預案,指導全省衛生應急體系和能力建設,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預警、應急處置和風險評估工作,協調指導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其他突發事件預防控制和緊急醫學救援工作,組織實施對突發急性傳染病的防控和應急措施,發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信息。
(七)疾病預防控制處(省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
擬訂全省重大疾病防治規劃、免疫規劃及嚴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衛生問題的干預措施并組織實施,完善疾病預防控制體系,防止和控制疾病發生和疫情蔓延。承擔發布法定報告傳染病疫情信息工作。承擔省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省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八)醫政醫管處。
擬訂醫療機構、醫療技術應用、醫療質量、醫療安全、醫療護理服務、采供血機構管理等有關政策規范、標準并組織實施,擬訂醫務人員執業標準和服務規范,擬訂醫療機構和醫療服務全行業管理辦法并監督實施,監督指導醫院藥事、臨床實驗室等工作,參與藥品、醫療器械臨床試驗管理工作。監督指導全省醫療機構評審評價,擬訂公立醫院運行監管、績效評價和考核制度。承擔港、澳、臺投資者在省內設置獨資醫院審核工作。
(九)基層衛生處。
擬訂農村衛生和社區衛生政策、規劃、規范并組織實施,指導基層衛生服務體系建設和鄉村醫生相關管理工作,監督指導基層衛生政策的落實。組織擬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政策,負責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綜合管理及信息平臺建設。
(十)婦幼健康服務處。
擬訂婦幼衛生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政策、規劃、技術標準和規范,指導婦幼衛生、出生缺陷防治、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推進婦幼衛生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體系建設。承擔病殘兒醫學鑒定管理工作,依法公布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信息,依法規范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和計劃生育藥具管理工作。
(十一)食品安全標準與監測評估處。
承擔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跟蹤評價、地方標準擬訂、企業標準備案工作,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和交流,組織、協調和指導食品安全事故的醫療救治和流行病學調查等職責范圍內的應急準備和處置工作,負責餐飲具集中消毒單位的監督管理工作。
(十二)綜合監督處。
承擔公共衛生、醫療衛生、計劃生育綜合監督。按照職責分工承擔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環境衛生、學校衛生、母嬰保健和計劃生育的監督管理,承擔組織開展公共場所、飲用水安全、傳染病防治的監督管理,整頓和規范醫療服務市場,組織查處違法行為,督辦重大醫療衛生違法案件。推動綜合執法監督體系建設,指導規范綜合監督執法行為。
(十三)藥物政策與基本藥物制度處。
貫徹執行國家基本藥物政策和制度,組織實施國家基本藥物目錄,起草藥品和醫療器械臨床應用管理的地方性法規和省政府規章草案,擬訂國家基本藥物的采購、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并組織實施,負責高值醫用耗材的采購工作。提出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內藥品生產的鼓勵扶持政策和國家基本藥物價格政策的建議。參與組織實施藥品法典。
(十四)計劃生育基層指導處。
指導和督促基層加強計劃生育基礎管理和服務工作,完善計劃生育政策并組織實施,推進基層計劃生育工作網絡建設,指導地方實施計劃生育一票否決制。承擔人口和計劃生育目標管理和績效評估的管理。
(十五)計劃生育家庭發展處。
研究提出促進計劃生育家庭發展的政策建議,健全和完善計劃生育利益導向機制及特殊困難家庭扶助制度,組織實施計劃生育獎勵扶助政策,承擔出生人口性別比綜合治理工作。
(十六)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管理處。
擬訂全省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管理工作規劃、政策并組織實施,指導并推動各地建立流動人口衛生和計劃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務工作機制。
(十七)宣傳處。
擬訂衛生和計劃生育宣傳、公眾健康教育、健康促進的目標、規劃、政策和規范,承擔衛生和計劃生育科學普及、新聞和信息發布工作。
(十八)科技教育處。
擬訂貫徹實施衛生和計劃生育科技發展規劃及相關政策,組織實施相關醫學科研項目,指導醫學科技成果的推廣應用和科學普及工作,負責實驗室生物安全監督。組織實施畢業后醫學教育和繼續醫學教育,參與擬訂醫學教育發展規劃,協同指導醫學院校教育,建立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制度和專科醫師培訓制度。
(十九)國際合作處。
執行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的外事工作方針、政策和有關規定,組織指導衛生和計劃生育系統對外技術交流合作與對外宣傳,承擔本系統援外任務和援外醫療隊的組派管理,參與國外專家、學者來我省進行醫學考察、醫療、技術交流的銜接與協調。組織開展民間交往和參與國際組織倡導的重大衛生活動。
(二十)保健局。
承擔省委保健委員會確定的保健對象的醫療保健和預防保健工作,負責在我省召開的國際性、國家和省重要會議、重大活動的醫療衛生保障工作。負責省委保健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十一)中醫醫政處(中醫藥科技教育處與其合署辦公)。
擬訂全省中醫、中西醫結合、民族醫醫療和保健機構的醫療、護理從業人員及其技術應用的管理規范、標準并組織實施,對其它醫療機構的中醫業務進行指導。負責中醫醫療機構服務監管和藥物政策與基本藥物制度的貫徹執行。處理中醫醫療糾紛。擬訂和組織實施全省中醫藥科技和教育發展規劃;組織開展中醫科技活動;指導中醫教育管理。
(二十二)中醫計劃財務綜合處。
擬訂并組織實施全省中醫藥事業長期發展規劃及產業發展規劃。負責中醫專項資金、重點項目資金管理。參與制定中醫收費標準,指導中醫藥統計工作。組織開展中藥資源普查。承擔中醫藥管理局綜合管理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及在哈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離退休干部工作處。負責機關離退休干部管理和服務,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干部工作。
紀檢監察機構。為省紀檢委、監察廳雙派駐機構,人員編制、領導職數單列。
四、人員編制
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機關行政編制146名(含軍轉干部編制34名),紀檢監察單列編制6名,工勤編制7名。廳級領導職數:主任1名、副主任4名,其中1名兼任省中醫藥管理局局長;為加強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工作的統籌協調,增設1名副主任兼任省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紀檢組長1名。正處級領導職數32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離退休干部工作處處長、監察室主任各1名,衛生計生監察專員7名);副處級領導職數24名。
五、其他事項
(一)撤銷原作為省政府組成部門的省衛生廳、省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二)指導省計劃生育協會的業務工作。
(三)與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有關職責分工。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研究提出全省人口發展戰略,擬訂人口發展規劃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可持續發展,以及統籌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政策建議。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負責擬訂計劃生育政策,研究提出與計劃生育相關的人口數量、素質、結構、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議,促進計劃生育政策與相關經濟社會發展政策的銜接配合,參與制定人口發展規劃和政策,落實人口發展規劃中的有關任務。
(四)與黑龍江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的有關職責分工。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負責全省傳染病防治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與黑龍江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建立健全應對口岸傳染病疫情和公共衛生事件合作機制,建立和完善傳染病疫情和公共衛生事件通報交流機制,建立口岸輸入性疫情的通報和協作處理機制。
(五)與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有關職責分工。1.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負責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和標準管理。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會同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等部門制定、實施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及時向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提出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建議。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對通過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或者接到舉報發現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立即組織進行檢驗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并及時向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通報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對于得出不安全結論的食品,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立即采取措施。需要制定、修訂相關食品安全標準的,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應當盡快制定、修訂。2.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會同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組織實施藥品法典工作。3.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會同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建立重大藥品不良反應和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報機制和聯合處置機制。
(六)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六、附則
本規定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黑龍江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已經省委、省政府批準,現予印發。
黑龍江省機構編制委員會
2013年12月13日
黑龍江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地方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的意見》(中發[2013]9號)等有關文件精神,設立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為省政府組成部門,掛省中醫藥管理局牌子。
一、職能轉變
(一)取消的職責
1.取消生產消毒劑、消毒器械衛生許可。
2.取消全省計劃生育家庭婦女創業之星、全省十佳自強女孩評選等達標、評比、評估和相關檢查活動。
3.取消醫師資格認定許可。
4.取消化學品毒性鑒定機構資質認定職責,有關事務性工作轉移給有條件的社會組織承擔。
5.將對醫療機構服務績效評價等技術管理職責轉移給所屬事業單位承擔。
6.按照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的要求,減少對所屬醫療機構的微觀管理和直接管理,落實醫療機構法人自主權。
7.根據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要求需要取消的其他職責。
(二)下放的職責
1.將助產技術服務執業許可及人員資格認定下放到設區的市級、縣級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
2.將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執業許可及人員資格認定下放到設區的市級、縣級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
3.將乙類大型醫用設備配置審批下放到設區的市級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
4.將職業健康檢查機構資質認定下放到設區的市級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
5.將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中的國產輸配水設備的審批下放到設區的市級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
6.將外國醫療團體來華短期行醫審批下放到設區的市級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
7.將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設立審批下放到縣級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
8.將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合格證書核發下放到縣級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
9.根據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要求需要下放的其他職責。
(三)整合的職責
1.將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承擔的省政府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的職責,劃入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2.將組織實施藥品法典職責,劃給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3.將原省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的研究提出全省人口發展戰略、擬訂并組織實施全省人口中長期規劃及人口政策規定的職責,劃給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4.將申報食品安全檢驗機構資質認定條件和制定檢驗規范的職責,劃給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四)承接的職責
1.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藝和新化學物質生產的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的審批。
2.港、澳、臺投資者在省內設置獨資醫院的審批。
3.按國家標準,組織我省全國衛生縣城、全國衛生鄉鎮評審工作。
4.按國家標準,組織我省全國計劃生育優質服務先進單位評審工作。
(五)加強的職責
1.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堅持保基本、強基層、建機制,協調推進醫療保障、醫療服務、公共衛生、藥品供應和監管體制綜合改革,鞏固完善基本藥物制度和基層運行新機制,加大公立醫院改革力度,推進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均等化,提高人民健康水平。
2.堅持計劃生育基本國策,完善生育政策,加強計劃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監督考核,加強對基層計劃生育工作的指導,促進出生人口性別平衡和優生優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質。
3.推進醫療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在政策法規、資源配置、服務體系、信息化建設、宣傳教育、健康促進方面的融合。加強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和標準制定。
4.鼓勵社會力量提供醫療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加大政府購買服務力度,加強急需緊缺專業人才和高層次人才培養。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衛生和計劃生育、中醫藥事業發展的法律、法規以及標準、規章。負責協調推進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和醫療保障, 組織制定并實施全省衛生事業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統籌規劃與協調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資源配置,指導區域衛生和計劃生育規劃的編制和實施。
(二)負責組織實施疾病預防控制規劃、計劃免疫規劃和嚴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衛生問題的干預措施,協調有關部門對重大疾病實施綜合防控與干預,制定衛生應急和緊急醫學救援預案、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和風險評估計劃,組織和指導實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控制與醫療應急處置,發布法定報告傳染病疫情信息、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信息。
(三)負責職責范圍內的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環境衛生、學校衛生、公共場所和飲用水的衛生安全監督管理,組織開展相關監測、調查、評估和監督,負責傳染病防治監督。依法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標準,負責食品企業標準備案,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預警和交流工作。
(四)負責組織擬訂并實施全省基層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婦幼衛生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指導基層衛生和計劃生育、婦幼衛生服務體系建設,推進基本公共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均等化,完善基層運行新機制和鄉村醫生管理制度。負責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綜合管理。
(五)負責醫療機構和醫療服務的全行業監督管理。負責制定醫療機構和醫療服務全行業管理辦法并監督實施。制定醫療機構及其醫療服務、醫療技術、醫療質量、醫療安全以及采供血機構管理的政策、規范、標準并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衛生專業技術人員準入、資格標準,組織實施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規則和服務規范,建立醫療服務評價和監督管理體系。
(六)負責組織推進公立醫院改革,建立公益性為導向的績效考核和評價運行機制,建設和諧醫患關系,提出醫療服務和藥品價格政策的建議。
(七)負責組織實施國家藥物政策,執行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和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執行國家基本藥物采購、配送、使用的管理制度,提出我省基本藥物價格的政策建議。
(八)負責完善生育政策,組織實施促進出生人口性別平衡的政策措施,組織監測計劃生育發展動態,提出發布計劃生育安全預警預報信息建議。制定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制度并監督實施。制定優生優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質的政策措施并組織實施,推動實施計劃生育生殖健康促進計劃,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數量。
(九)組織建立計劃生育利益導向、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扶助和促進計劃生育家庭發展等機制。負責協調推進有關部門、群眾團體履行計劃生育工作相關職責,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政策的銜接機制,提出穩定低生育水平政策措施。
(十)制定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管理制度并組織落實,推動建立流動人口衛生和計劃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務工作機制。
(十一)組織擬訂全省衛生和計劃生育人才發展規劃,指導衛生和計劃生育人才隊伍建設,加強全科醫生等急需緊缺專業人才培養,建立完善住院醫師和專科醫師規范化培訓制度并指導實施。
(十二)組織擬訂全省衛生和計劃生育科技發展規劃,組織實施省重點衛生和計劃生育相關科研攻關項目。參與制定醫學教育發展規劃,協同指導院校醫學教育和計劃生育教育,組織實施畢業后醫學教育和繼續醫學教育工作。
(十三)指導地方衛生和計劃生育工作,完善綜合監督執法體系,規范執法行為,監督檢查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的落實,組織查處重大違法行為。監督落實計劃生育一票否決制。
(十四)負責衛生和計劃生育宣傳、健康教育、健康促進和信息化建設等工作,依法組織實施統計調查,參與全省人口基礎信息庫建設。組織開展國際交流合作與援外工作。
(十五)指導制定中醫藥中長期發展規劃,并納入衛生和計劃生育事業發展總體規劃和戰略目標。促進中醫藥和民族醫藥事業發展,繼承和發展中醫藥文化。組織開展中藥資源普查,促進中藥資源的保護、開發和合理利用。組織開展中醫藥人才培養、中醫藥師承教育。組織開展中醫藥科技項目的實施及成果推廣應用。
(十六)負責省委保健委員會確定的保健對象的醫療保健和預防保健工作,負責在我省召開的國際性、國家和省重要會議與重大活動的醫療衛生保障工作。
(十七)承擔省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和省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十八)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省中醫藥管理局)設22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督查督辦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負責機關資產、后勤事務管理工作;承擔重大問題調研、重要文稿起草、史志編撰、政務公開、安全保密和信訪等工作。
(二)人事處。
擬訂衛生和計劃生育人才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負責機關、直屬單位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和干部隊伍建設,負責處級以上干部出國政審工作。組織實施衛生系列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組織開展衛生和計劃生育系統管理干部崗位培訓。承擔衛生和計劃生育系統全省性表彰獎勵和社團組織管理工作。
(三)規劃財務處。
擬訂全省衛生和計劃生育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專項建設規劃,統籌規劃與協調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資源配置,指導全省衛生和計劃生育發展規劃的編制和管理。指導衛生和計劃生育公共服務體系建設,擬訂大型醫用裝備管理辦法和標準并組織實施。提出醫療服務和藥品價格政策建議,組織協調藥品和醫療器械集中采購。負責機關及直屬事業單位部門預決算、財務、資產、基建投資管理和內部審計工作。承擔衛生和計劃生育的信息化建設和統計工作,參與全省人口基礎信息庫建設工作。指導和監督社會撫養費管理工作。
(四)法制處。
擬訂衛生和計劃生育法制建設規劃,組織起草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衛生和計劃生育政策與標準;承擔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工作。
(五)體制改革處(省政府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
承擔省政府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的具體工作,研究提出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重大方針、政策、措施的建議,督促落實領導小組會議議定事項,承擔組織推進公立醫院改革工作。
(六)衛生應急辦公室(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中心)。
擬訂衛生應急和緊急醫學救援預案,指導全省衛生應急體系和能力建設,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預警、應急處置和風險評估工作,協調指導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其他突發事件預防控制和緊急醫學救援工作,組織實施對突發急性傳染病的防控和應急措施,發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信息。
(七)疾病預防控制處(省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
擬訂全省重大疾病防治規劃、免疫規劃及嚴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衛生問題的干預措施并組織實施,完善疾病預防控制體系,防止和控制疾病發生和疫情蔓延。承擔發布法定報告傳染病疫情信息工作。承擔省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省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八)醫政醫管處。
擬訂醫療機構、醫療技術應用、醫療質量、醫療安全、醫療護理服務、采供血機構管理等有關政策規范、標準并組織實施,擬訂醫務人員執業標準和服務規范,擬訂醫療機構和醫療服務全行業管理辦法并監督實施,監督指導醫院藥事、臨床實驗室等工作,參與藥品、醫療器械臨床試驗管理工作。監督指導全省醫療機構評審評價,擬訂公立醫院運行監管、績效評價和考核制度。承擔港、澳、臺投資者在省內設置獨資醫院審核工作。
(九)基層衛生處。
擬訂農村衛生和社區衛生政策、規劃、規范并組織實施,指導基層衛生服務體系建設和鄉村醫生相關管理工作,監督指導基層衛生政策的落實。組織擬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政策,負責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綜合管理及信息平臺建設。
(十)婦幼健康服務處。
擬訂婦幼衛生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政策、規劃、技術標準和規范,指導婦幼衛生、出生缺陷防治、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推進婦幼衛生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體系建設。承擔病殘兒醫學鑒定管理工作,依法公布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信息,依法規范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和計劃生育藥具管理工作。
(十一)食品安全標準與監測評估處。
承擔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跟蹤評價、地方標準擬訂、企業標準備案工作,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和交流,組織、協調和指導食品安全事故的醫療救治和流行病學調查等職責范圍內的應急準備和處置工作,負責餐飲具集中消毒單位的監督管理工作。
(十二)綜合監督處。
承擔公共衛生、醫療衛生、計劃生育綜合監督。按照職責分工承擔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環境衛生、學校衛生、母嬰保健和計劃生育的監督管理,承擔組織開展公共場所、飲用水安全、傳染病防治的監督管理,整頓和規范醫療服務市場,組織查處違法行為,督辦重大醫療衛生違法案件。推動綜合執法監督體系建設,指導規范綜合監督執法行為。
(十三)藥物政策與基本藥物制度處。
貫徹執行國家基本藥物政策和制度,組織實施國家基本藥物目錄,起草藥品和醫療器械臨床應用管理的地方性法規和省政府規章草案,擬訂國家基本藥物的采購、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并組織實施,負責高值醫用耗材的采購工作。提出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內藥品生產的鼓勵扶持政策和國家基本藥物價格政策的建議。參與組織實施藥品法典。
(十四)計劃生育基層指導處。
指導和督促基層加強計劃生育基礎管理和服務工作,完善計劃生育政策并組織實施,推進基層計劃生育工作網絡建設,指導地方實施計劃生育一票否決制。承擔人口和計劃生育目標管理和績效評估的管理。
(十五)計劃生育家庭發展處。
研究提出促進計劃生育家庭發展的政策建議,健全和完善計劃生育利益導向機制及特殊困難家庭扶助制度,組織實施計劃生育獎勵扶助政策,承擔出生人口性別比綜合治理工作。
(十六)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管理處。
擬訂全省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管理工作規劃、政策并組織實施,指導并推動各地建立流動人口衛生和計劃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務工作機制。
(十七)宣傳處。
擬訂衛生和計劃生育宣傳、公眾健康教育、健康促進的目標、規劃、政策和規范,承擔衛生和計劃生育科學普及、新聞和信息發布工作。
(十八)科技教育處。
擬訂貫徹實施衛生和計劃生育科技發展規劃及相關政策,組織實施相關醫學科研項目,指導醫學科技成果的推廣應用和科學普及工作,負責實驗室生物安全監督。組織實施畢業后醫學教育和繼續醫學教育,參與擬訂醫學教育發展規劃,協同指導醫學院校教育,建立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制度和專科醫師培訓制度。
(十九)國際合作處。
執行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的外事工作方針、政策和有關規定,組織指導衛生和計劃生育系統對外技術交流合作與對外宣傳,承擔本系統援外任務和援外醫療隊的組派管理,參與國外專家、學者來我省進行醫學考察、醫療、技術交流的銜接與協調。組織開展民間交往和參與國際組織倡導的重大衛生活動。
(二十)保健局。
承擔省委保健委員會確定的保健對象的醫療保健和預防保健工作,負責在我省召開的國際性、國家和省重要會議、重大活動的醫療衛生保障工作。負責省委保健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十一)中醫醫政處(中醫藥科技教育處與其合署辦公)。
擬訂全省中醫、中西醫結合、民族醫醫療和保健機構的醫療、護理從業人員及其技術應用的管理規范、標準并組織實施,對其它醫療機構的中醫業務進行指導。負責中醫醫療機構服務監管和藥物政策與基本藥物制度的貫徹執行。處理中醫醫療糾紛。擬訂和組織實施全省中醫藥科技和教育發展規劃;組織開展中醫科技活動;指導中醫教育管理。
(二十二)中醫計劃財務綜合處。
擬訂并組織實施全省中醫藥事業長期發展規劃及產業發展規劃。負責中醫專項資金、重點項目資金管理。參與制定中醫收費標準,指導中醫藥統計工作。組織開展中藥資源普查。承擔中醫藥管理局綜合管理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及在哈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離退休干部工作處。負責機關離退休干部管理和服務,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干部工作。
紀檢監察機構。為省紀檢委、監察廳雙派駐機構,人員編制、領導職數單列。
四、人員編制
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機關行政編制146名(含軍轉干部編制34名),紀檢監察單列編制6名,工勤編制7名。廳級領導職數:主任1名、副主任4名,其中1名兼任省中醫藥管理局局長;為加強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工作的統籌協調,增設1名副主任兼任省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紀檢組長1名。正處級領導職數32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離退休干部工作處處長、監察室主任各1名,衛生計生監察專員7名);副處級領導職數24名。
五、其他事項
(一)撤銷原作為省政府組成部門的省衛生廳、省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二)指導省計劃生育協會的業務工作。
(三)與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有關職責分工。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研究提出全省人口發展戰略,擬訂人口發展規劃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可持續發展,以及統籌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政策建議。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負責擬訂計劃生育政策,研究提出與計劃生育相關的人口數量、素質、結構、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議,促進計劃生育政策與相關經濟社會發展政策的銜接配合,參與制定人口發展規劃和政策,落實人口發展規劃中的有關任務。
(四)與黑龍江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的有關職責分工。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負責全省傳染病防治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與黑龍江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建立健全應對口岸傳染病疫情和公共衛生事件合作機制,建立和完善傳染病疫情和公共衛生事件通報交流機制,建立口岸輸入性疫情的通報和協作處理機制。
(五)與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有關職責分工。1.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負責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和標準管理。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會同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等部門制定、實施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及時向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提出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建議。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對通過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或者接到舉報發現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立即組織進行檢驗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并及時向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通報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對于得出不安全結論的食品,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立即采取措施。需要制定、修訂相關食品安全標準的,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應當盡快制定、修訂。2.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會同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組織實施藥品法典工作。3.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會同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建立重大藥品不良反應和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報機制和聯合處置機制。
(六)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六、附則
本規定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