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3〕44號)和《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2014年全省深化重點領域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閩委〔2013〕31號)精神,結合承接國家下放的行政審批項目,省政府對省級行政審批項目開展了新一輪的清理、調整,決定取消4項省級行政審批項目、下放8項省級行政審批項目、調整30項省級行政審批項目(含承接國家下放的項目),現予以公布。
對取消和下放管理層級的行政審批項目,各級各部門要抓緊做好落實和銜接工作。下放審批權限要注重有序推進,符合基層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提升基層審批業務承接能力。要健全監督制約機制,加強對行政審批權運行的監督,切實做到放、管結合,努力營造公平競爭、優勝劣汰的市場環境。要圍繞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全面推進服務型政府建設,加快轉變政府職能,不斷提高政府管理科學化、規范化水平。
附件:1.取消的省級行政審批項目
2.下放的省級行政審批項目
3.調整的省級行政審批項目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4年1月29日
附件1
取消的省級行政審批項目(4項)
序號 | 事項名稱 | 實施機關 | 備注 |
1 | 勞動教養人員所外執行核準 | 省司法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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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勞動教養人員提前解除勞動教養、減少或延長勞動教養期限審批 | 省司法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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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勞動教養人員所外就醫審批 | 省司法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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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全省連鎖經營企業設立審批 | 省文化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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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下放的省級行政審批項目(8項)
序號 | 事項名稱 | 實施機關 | 備注 |
1 | 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審批(跨省、設區市) | 省交通運輸廳 | 下放設區市公路局。 |
2 | 動物、動物產品檢疫(含國內放蜂的檢疫) | 省農業廳 | 下放縣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 |
3 | 工商領域企業投資項目核準 | 省經信委 | 部分下放。將以下項目下放到設區市。(1)企業投資煤礦技改項目;(2)除由國家核準以及跨設區市之外的電網工程項目;(3)企業投資除稀土礦山開發項目和已探明工業儲量5000萬噸及以上規模的鐵礦開發項目外的其他礦山開發項目(不含煤礦)核準;(4)有中方控股(含相對控股)要求的總投資(含增資)3億美元以下的外資鼓勵類項目; |
4 | 省內地方性公募基金會和非公募基金會的設立、變更和注銷登記 | 省民政廳 | 部分下放。非公募基金會的登記下放到縣級以上民政部門,執行分級管理。 |
5 | 省級和跨行政區社會團體成立、變更、注銷登記 | 省民政廳 | 部分下放。異地商會登記下放到縣級以上民政部門,執行分級管理。 |
6 | 船舶登記 | 省交通運輸廳 | 部分下放。將內河船舶登記下放到設區市地方海事局。 |
7 | 特殊占用、挖掘、使用公路及公路用地、建筑控制區行為審批 | 省交通運輸廳 | 部分下放。將“特殊占用、挖掘、使用普通公路及普通公路用地、建筑控制區行為審批”下放到設區市公路管理局。 |
8 | 水土保持方案審批 | 省水利廳 | 部分下放。將占地 |
附件3
調整的省級行政審批項目(30項)
序號 | 事項名稱 | 實施機關 | 備 注 |
1 | 小汽車專控商品審批 | 省財政廳 | 調整為部門一般管理事項。 |
2 | 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證書核發 | 省農業廳 | 調整為部門一般管理事項。 |
3 | 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 | 省農業廳 | |
4 | 執業獸醫資格認定 | 省農業廳 | 此四項為國家下放到省級的事項,調整為部門一般管理事項。 |
5 | 農作物種子檢驗員資格考核評定 | 省農業廳 | |
6 | 食用菌菌種檢驗員資格認定 | 省農業廳 | |
7 | 草種檢驗員資格認定 | 省農業廳 | |
8 | 工商領域企業投資項目核準 | 省經信委 | 部分取消。將“企業投資年產50萬噸以下煤炭液化項目核準”和“制鹽項目核準”,改為備案管理 |
9 | 省級和跨行政區社會團體成立、變更、注銷登記 | 省民政廳 | 部分取消。對應國家取消全省性社會團體其分支機構的成立、變更、注銷登記。 |
10 | 音像制作單位、電子出版物制作單位設立及變更名稱、業務范圍,兼并或者合并、分立審批 | 省新聞出版廣電局 | 部分取消。取消有關電子出版物制作單位的審批,并更名“音像制作單位設立及變更名稱、業務范圍,兼并或者合并、分立審批” |
11 | 農作物(草種)種子生產、經營許可 | 省農業廳 | 部分取消。取消草種生產、經營許可,并更名為“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 |
12 | 演出經紀機構設立許可 | 省文化廳 | 承接國家下放的“臺灣地區投資者在內地投資設立合資、合作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審批”和“港、澳投資者在內地投資設立合資、合作、獨資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審批”,更名為“演出經紀機構(含涉港澳臺)設立許可” |
13 | 省級許可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核發(含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化妝品) | 省質監局 | 食品、食品添加劑、化妝品的審批事項劃入藥品食品監督管理局,更名為“省級許可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核發(食品相關產品)” |
14 | 全國性批發企業向醫療機構銷售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審批 | 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 承接國家下放的“區域性批發企業需就近向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的取得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使用資格的醫療機構銷售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審批”權限,更名為“批發企業向醫療機構銷售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審批” |
15 | 國家二級保護農業野生植物采集、出售、收購審批 | 省農業廳 | 承接國家下放的“采集農業主管部門管理的國家一級保護野生植物審批”,更名為“國家保護農業野生植物采集、出售、收購審批” |
16 | 飼料生產許可 | 省農業廳 | 承接國家下放的“設立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生產企業審批”,更名為“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生產許可” |
17 | 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審批 | 省經信委 | 承接國家下放。 |
18 | 外商投資道路運輸立項審批 | 省交通運輸廳 | 承接國家下放。 |
19 |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 | 省住建廳 | 省政府第127號令,從物價局審批事項中,劃入住建廳。 |
20 | 音像復制單位、電子出版物復制單位設立及變更業務范圍或兼并、合并、分立審批 | 省新聞出版廣電局 | 承接國家下放。 |
21 | 向國外申請專利專項資金資助中第三方檢索機構認定 | 省知識產權局 | 承接國家下放。 |
22 |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設施驗收 | 省環保廳 | 《環境保護法》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規定。 |
23 | 放射性同位素轉讓審批 | 省環保廳 |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規定。 |
24 | 林木種子檢驗員考核評定 | 省林業廳 | 承接國家下放。 |
25 | 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 | 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 機構改革中從質監局劃入,作為新增審批事項。 |
26 | 重大動物疾病病料采集審批 | 省農業廳 | 承接國家下放。 |
27 | 美術品進出口經營活動審批 | 省文化廳 | 承接國家下放。 |
28 | 考古發掘單位保留少量出土文物留作科研標本許可 | 省文化廳 | 承接國家下放。 |
29 | 涉港澳臺演出場所經營單位審批 | 省文化廳 | 承接國家下放“港、澳投資者在內地投資設立合資、合作、獨資經營的演出場所經營單位審批”和“臺灣地區投資者在內地投資設立合資、合作經營的演出場所經營單位審批”。 |
30 | 進入漁業部門管理的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核心區從事科學研究觀測、調查活動審批 | 省海洋漁業廳 | 承接國家下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