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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江蘇省網絡食品交易主體備案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2018-06-01實施】

   2018-05-10 622
核心提示:各設區市食品藥品監管局,昆山、泰興、沭陽縣(市)食品藥品監管局:《江蘇省網絡食品交易主體備案管理辦法(試行)》經省局局務
各設區市食品藥品監管局,昆山、泰興、沭陽縣(市)食品藥品監管局:
 
    《江蘇省網絡食品交易主體備案管理辦法(試行)》經省局局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江蘇省食品藥品監管局
 
    2018年5月4日
 
    江蘇省網絡食品交易主體備案管理辦法(試 行)
 
    第一條  為規范本省境內網絡食品交易主體的備案管理,進一步加強網絡食品安全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境內注冊登記的下列網絡食品交易主體的備案管理,適用本辦法:
 
    (一)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
 
    (二)通過自建網站進行交易的食品生產經營者;
 
    (三)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設立的從事網絡餐飲服務的分支機構;
 
    (四)國家規定需要實施備案管理的其他網絡食品交易主體。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備案,是指網絡食品交易主體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將相關材料報送食品藥品監管部門進行存檔、公開、備查的行為。
 
    第四條  江蘇省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統籌本省網絡食品交易主體備案管理,督促指導設區的市、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管部門開展網絡食品交易主體的備案工作及相關管理,負責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的備案工作及相關管理。
 
    設區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根據本辦法相關規定,可以制定實施細則,確定本轄區通過自建網站進行交易的食品生產經營者(不含網絡餐飲服務)的備案管理權限和相關要求。
 
    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自建網站餐飲服務提供者和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設立的分支機構的備案工作及管理。
 
    網絡食品交易主體備案管理權限發生爭議的,報請共同的上級機關指定備案。
 
    第五條  設區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及時匯總報送本轄區內備案管理信息。
 
    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配合設區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及時報送本轄區內備案管理信息。
 
    第六條  在本省境內登記注冊的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通過自建網站進行交易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在通信主管部門批準或備案后三十個工作日內向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備案。備案內容包括域名、IP地址、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文件、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等。
 
    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設立從事網絡餐飲服務分支機構的,應當在設立后三十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備案。備案內容應當包括設立該分支機構的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名稱、地址以及分支機構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等。
 
    第七條  網絡食品交易主體應當如實向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提交備案材料,對備案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八條  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法取得許可,并按照許可的類別范圍從事網絡經營活動,不得超范圍經營。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具有實體經營門店。
 
    在網絡上僅從事食用農產品銷售的經營者,不需要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的食品生產者,通過網絡銷售其生產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經營許可。
 
    第九條  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備案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網絡食品交易平臺備案信息報送表;
 
    (二)《電信與信息服務業務經營許可證》復印件;
 
    (三)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
 
    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在其第三方平臺同時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應提供相關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明文件。
 
    第十條  通過自建網站進行交易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備案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網絡食品交易主體備案信息報送表;
 
    (二)通信主管部門對網站備案的證明文件;
 
    (三)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
 
    (四)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或食品小作坊登記證復印件。
 
    第十一條  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設立的從事網絡餐飲服務的分支機構備案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網絡食品交易主體備案信息報送表;
 
    (二)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
 
    (三)設立該分支機構的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的《電信與信息服務業務經營許可證》復印件。
 
    第十二條  餐飲服務連鎖公司總部建立網站為其門店提供網絡交易服務的,參照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的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收到備案材料后,備案材料符合要求的,當場備案;不符合要求的,應當一次告知備案人補正相關材料。
 
    第十四條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按照相關要求的格式制作網絡食品交易主體備案告知表,注明備案號。
 
    第十五條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自完成備案后七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開相關備案信息。
 
    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和通過自建網站進行交易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公開的備案信息應當包括域名、IP地址、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備案號等。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設立的從事網絡餐飲服務的分支機構,公開的備案信息應當包括設立該分支機構的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名稱、地址以及分支機構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等。
 
    第十六條  網絡食品交易主體的備案內容發生變化的,應自變化發生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向原備案機關提交變更說明及相關證明文件。
 
    第十七條  網絡食品交易主體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網絡食品交易主體備案無效。
 
    網絡食品交易主體的主體資格、食品生產經營許可或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被依法注銷、撤銷、吊銷,以及電信業務經營備案終止的,網絡食品交易主體備案自動失效。
 
    網絡食品交易主體備案內容相關信息發生變化后,未能按期辦理備案變更手續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撤銷。
 
    第十八條  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按照檔案管理的有關要求,將網絡食品交易主體備案的有關材料及時整理歸檔。
 
    第十九條  網絡食品交易主體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或食品安全標準的,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依法進行查處。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
 
    網絡食品交易主體備案號編碼規則.doc
 
    江蘇省網絡食品交易主體備案信息.doc
 
    網絡食品交易主體備案告知表.doc


 
地區: 江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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