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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天津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監督管理實施細則》和《天津市食品攤販監督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津市場監管規〔2017〕6號)

   2017-05-11 710
核心提示:各區局、各相關處室:  《天津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監督管理實施細則》和《天津市食品攤販監督管理實施細則》已經我委第5次主
各區局、各相關處室:
 
  《天津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監督管理實施細則》和《天津市食品攤販監督管理實施細則》已經我委第5次主任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2017年5月9日
 
  (此件主動公開)
 
  天津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監督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活動,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天津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以下簡稱食品小作坊)生產活動及對其監督管理活動,應當遵守本細則。
 
  本規定所稱食品小作坊不包括食用農產品的生產者,以及現場制售食品的商鋪、門店、攤販和餐飲服務單位(包括中央廚房)。
 
  第三條  本市對食品小作坊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小作坊生產活動,應當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記證。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營業執照和登記證的,不得從事食品小作坊生產活動,由區政府組織相關部門予以查處取締。
 
  第四條 天津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指導全市食品小作坊登記和監督管理工作,制定相關實施細則。
 
  各區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區市場監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食品小作坊登記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食品小作坊生產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應當誠信自律,對社會和公眾負責,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生產食品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不存在危及健康和安全的風險。
 
  第二章 主體責任
 
  第六條  食品小作坊生產活動應符合法律法規和標準等有關規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應當切實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按照質量安全控制要求組織生產,建立并執行從業人員健康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原輔材料采購記錄、生產記錄、銷售記錄、檢驗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產品保質期滿后六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二)食品小作坊在采購原材料、食品添加劑、食品包裝時,應當查驗供貨者的生產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文件,采購或者使用的原輔料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相關標準的要求;不得使用過期、失效、變質、污穢不潔、回收、受污染的原材料或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原輔料貯存時,應根據貯存要求采取措施確保原輔料的安全。
 
  (三)食品添加劑的使用應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2760)及相應的標準和有關規定,并對用途、用量進行公示。
 
  (四)食品生產用水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規定;
 
  (五)應按照確定的生產工藝程序進行食品生產加工,采取有效措施使原輔料、半成品與成品有效分離,并確保與食品接觸的設備、工具等表面清潔,防止交叉污染;
 
  (六)貯存食品的場所應保持整潔衛生,場所內不得存放影響食品安全的物品;應根據貯存食品的要求提供適宜的溫度和濕度等貯存條件。應采取有效措施確保貯存的食品不受污染。
 
  (七)從業人員應取得有效的健康體檢證明后方可上崗。患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八)負責人和主要生產人員應學習和熟悉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知識,應接受食品安全相關培訓;
 
  (九)運輸食品時,應根據運輸食品的要求采取保護措施;
 
  (十)應建立并執行食品出廠檢驗制度,對所生產的食品質量安全負責。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標準對所生產的食品進行檢驗,檢驗合格后方可出廠或者銷售。
 
  第七條  食品小作坊應當對其生產食品的質量安全負責,應當簽訂《食品安全承諾書》,并向社會公示。承諾在加工過程中,不濫用食品添加劑、不使用非食品原料生產加工食品、不用有毒有害物質生產加工食品、不生產假冒偽劣食品。
 
  第八條  食品小作坊發現其生產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召回已經上市銷售的食品,并記錄召回情況。
 
  食品小作坊應當對召回的食品采取補救、無害化處理、銷毀等措施,并將食品召回和處理情況向市場監管部門報告。
 
  第九條  食品小作坊生產的食品應當附有標簽標識,標簽標識上應當標注食品名稱、生產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產者名稱、生產地址、聯系方式、保質期、貯存條件、使用的食品添加劑的通用名稱、食品小作坊登記證名稱及編號等基本信息。
 
  第十條  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時,食品小作坊應當立即處置,封存可能導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原料,防止事故擴大,同時立即向市場監管部門、衛生部門報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隱瞞、謊報、緩報食品安全事故,不得隱匿、偽造、毀滅有關證據。
 
  第三章 登記管理
 
  第十一條  本市對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食品品種實施目錄管理。相關目錄由區市場監管局報本區政府同意并對外發布,報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食品小作坊禁止生產下列食品:
 
  (一)乳制品、肉制品(傳統食品除外)、酒類、食用油(芝麻油除外)、罐頭、飲料、食糖、方便食品、冷凍飲品、速凍食品、其他類食品;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的特殊食品;
 
  (三)非本行政區域傳統特色的食品。
 
  (四)本行政區域《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準予生產加工的食品品種目錄》以外的食品;
 
  (五)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禁止生產的食品。
 
  第十二條  食品小作坊應當依照本細則規定的程序,申請并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記證。食品小作坊應當在登記的準予生產加工的食品品種范圍內按照相應的食品安全標準從事食品生產加工活動。食品品種按照食品生產許可的分類原則劃分。
 
  第十三條  食品小作坊生產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生產加工場所應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離,保證不受污染源污染;生產加工場所面積與生產能力相適應,有足夠的空間和場地放置設備、物料和產品,并滿足操作和安全生產要求;生產加工場所布局滿足生產加工流程要求,生食區與熟食區、原輔料與成品的存放場所應分開,避免交叉污染;生產加工場所應清潔、干凈、通風,不應有積水、泥濘、廢棄物等易造成食品污染的因素;
 
  (二)生產加工區與生活區應當有效分隔;
 
  (三)應具備生產加工需要的上、下水設施,滿足供水安全、排水良好的要求;
 
  (四)主要生產加工場所應根據生產需要設置紫外燈等消毒殺菌設施;
 
  (五)生產加工場所及庫房應具備滿足食品加工操作的通風、照明設施,具有良好的防鼠、蚊、蠅、昆蟲等設施;
 
  (六)應具備與生產加工相適應的設備與器具,并便于清洗和消毒。根據食品原料和產品保存需要配備必要的冷藏、冷凍設施;
 
  (七)運輸工具應保持干凈,并及時清洗,必要時進行消毒,保持運輸工具清潔衛生;
 
  (八)具有食品從業人員管理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第十四條  食品小作坊在生產加工前應當向所在地的區市場監管部門申請食品小作坊登記證,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業主身份證明;
 
  (三)生產加工場所所有權證明材料復印件,生產加工場所為租賃的,還應提供與所有權人簽訂的場所租賃合同;
 
  (四)擬生產加工的食品品種以及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劑說明;
 
  (五)生產加工場所的衛生與安全情況承諾書;
 
  (六)從業人員有效健康證明;
 
  (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八)生產加工場所及其周圍環境平面圖、各功能區間布局平面圖。
 
  申請食品小作坊登記所提交的申請材料,應當真實、合法、有效。申請人應在材料上簽字或蓋章確認。
 
  第十五條  區市場監管部門在收到食品小作坊登記申請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受理通知書》或《不予受理通知書》。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第十六條  區市場監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食品小作坊登記材料審查(不含專家評審所需時間,專家評審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現場核查應選派2名以上工作人員(含2名)組成核查組,依據《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現場核查評分記錄表》中所列核查項目,采取核查現場、查驗文件、核對材料及詢問相關人員的方法實施現場核查,申請人應予以配合。必要時,區市場監管部門可以聘請有關專家作為核查組成員參與現場核查。
 
  現場核查人員應按食品小作坊登記申請的各食品品種分別進行現場核查、判定,并匯總評分結果,形成核查結論,填寫《食品小作坊登記現場核查報告》。
 
  區市場監管部門在進行食品小作坊登記現場核查時,應當根據食品生產工藝流程等要求,核查試制食品檢驗合格報告。
 
  第十七條  因不可抗力原因,或者供電、供水等客觀原因導致現場核查無法正常開展的,申請人應當向登記部門提出登記中止申請。中止時間應當不超過10個工作日,中止時間不計入食品小作坊登記審批時限。
 
  因申請人涉嫌食品安全違法且被市場監管部門立案調查的,登記部門應當中止登記程序,中止時間不計入食品小作坊登記審批時限。
 
  除不可抗力外,由于申請人的原因導致現場核查無法在規定期限內實施的,按現場核查不通過處理。
 
  第十八條  區市場監管部門對符合規定條件的,要依法作出準予登記的決定并核發食品小作坊登記證;對不符合規定條件不予核發食品小作坊登記證的,要依法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并以書面形式說明理由,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九條  登記證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滿需要延續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個工作日前向原登記部門提出延續申請。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原登記部門應及時注銷。
 
  原登記部門應當根據申請,在食品小作坊登記證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除登記中止外,逾期未作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第二十條  準予延續的,食品小作坊登記證有效期自作出延續許可決定之日起計算,證書編號不變。不予延續的,應以書面形式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  食品小作坊提出延續申請的,應該提交食品小作坊登記證復印件及本細則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一)至(六)項規定的資料。
 
  所提交的申請材料,應當真實、合法、有效。申請人應在材料上簽字或蓋章確認。
 
  第二十二條  食品小作坊登記證有效期內,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食品小作坊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向原登記部門提出變更申請:
 
  (一)食品小作坊名稱發生變化的;
 
  (二)生產加工場所地址名稱發生變化的;
 
  (三)生產加工場所搬遷的;
 
  (四)食品小作坊加工食品品種增加或變化的
 
  (五)工藝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主要生產設備設施發生變化的;
 
  (六)其它需要變更登記證信息的情形。
 
  屬于前款第(一)、(二)項情形的,原登記部門憑相關證明可直接辦理變更手續;屬于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情形之一的,原登記部門可以按照本細則第十六條的規定組織進行現場核查。符合條件的,應當在受理變更申請后5個工作日內辦理變更手續(不含專家評審所需時間,專家評審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核發新的食品小作坊登記證,編號不變,發證日期為登記部門作出變更決定的日期,有效期與原證書一致。但是,對因遷址等原因而進行全面現場核查的,其核發的食品小作坊登記證有效期自發證之日起計算。
 
  生產加工場所搬遷跨越行政區域的,應注銷原食品小作坊登記證,在遷入地重新申請食品小作坊登記證,證書編號按新登記編發。
 
  第二十三條  食品小作坊提出變更登記申請,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變更申請書;
 
  (二)食品小作坊登記證原件;
 
  (三)與變更事項有關的證明材料
 
  所提交的申請材料,應當真實、合法、有效。申請人應在材料上簽字或蓋章確認。
 
  第二十四條  食品小作坊登記證應當載明食品小作坊名稱、地址、負責人、食品種類、證書編號和有效期等信息。食品小作坊登記證編號格式為:津小作坊D(**-****)號。
 
  食品小作坊登記證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由天津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委員會統一印制。
 
  第二十五條  食品小作坊應當在生產場所顯著位置懸掛或者擺放食品小作坊登記證;不得轉讓、出租、出借食品小作坊登記證。禁止偽造、變造食品小作坊登記證和編號。
 
  食品小作坊登記證遺失或者損毀的,食品小作坊應當及時向原登記部門申請補證。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區市場監管局應當在區政府統一領導下,將食品小作坊監管工作納入本區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并負責組織街鎮鄉市場監管所加強對依法登記的食品小作坊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區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在區政府統一領導下,會同其他有關部門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食品小作坊的綜合治理,依法查處取締無照無證生產食品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  區市場監管局應當組織街鎮鄉市場監管所參照《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管理辦法》對食品小作坊實施日常監督檢查,并結合食品小作坊登記、日常監督檢查、抽樣檢驗、行政處罰等情況,對食品小作坊實施風險分級監管。具體檢查頻次由區市場監管部門確定。
 
  第二十九條  區市場監管部門應加強對食品小作坊生產食品的抽樣檢驗。原則上對本行政區域內在產登記的食品小作坊實現全覆蓋,每半年至少抽樣檢驗一次。
 
  對消費者投訴舉報較多、本地區消費量大和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結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隱患的食品,應當加大抽檢頻次。
 
  第三十條  區市場監管部門應當組織對食品小作坊從業人員進行免費年度食品安全培訓,督促食品小作坊生產者自覺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規。
 
  第三十一條  區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按照一戶一檔的原則建立食品小作坊監管檔案,并依法向社會公布監管信息。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登記部門可以撤銷食品小作坊登記證:
 
  (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登記決定的;
 
  (二)被登記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登記的;
 
  (三)超越法定職權或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登記決定的;
 
  (四)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登記的;
 
  (五)不能持續保持食品小作坊登記條件要求的;
 
  (六)依法可以撤銷登記的其他情形。
 
  對被撤銷登記證后仍然生產食品的食品小作坊,區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在區政府統一領導下,會同有關部門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法查處取締。
 
  第三十三條  食品小作坊違反《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二十八條等規定,情節嚴重的,應當吊銷食品小作坊登記證。
 
  第三十四條  申請人因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登記而被依法撤銷的,申請人自撤銷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食品小作坊登記證。
 
  被吊銷食品小作坊登記證的食品生產者及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5年內不得申請食品生產經營許可,或者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終身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也不得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區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依法辦理食品小作坊登記證注銷手續:
 
  (一)食品小作坊登記證被依法撤銷或吊銷的;
 
  (二)食品小作坊申請注銷的或者食品小作坊登記證有效期滿未申請延續的;
 
  (三)食品小作坊依法終止的;
 
  (四)因不可抗力導致登記事項無法實施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食品小作坊登記證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條  食品小作坊申請注銷食品小作坊登記證的,應當向所原登記部門提交注銷申請書及食品小作坊登記證原件。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由天津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1-15下載:1.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申請書
 
  2.授權委托書
 
  3.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申請材料補正告知書
 
  4.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申請受理通知書
 
  5.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
 
  6.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現場核查評分記錄表
 
  7.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現場核查報告
 
  8.準予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決定書
 
  9.不予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決定書
 
  10.天津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證
 
  11.天津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證(副  本)
 
  12.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證編號說明
 
  13.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證補辦申請表
 
  14.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證注銷申請表
 
  15.撤銷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證決定書

    天津市食品攤販監督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食品攤販的經營活動,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
 
    品安全法》、《天津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監督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
 
    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對食品攤販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細則。
 
    本細則所稱食品攤販包括固定食品制售攤販、早餐車(亭)攤販以及農村集市中流動食品銷售攤
 
    販。
 
    固定食品制售攤販是指有固定經營場所、且經營面積不足50平米的食品制售經營者。經營面積大
 
    于50平米(含50平米)的固定食品制售攤販,按《天津市食品經營許可審查細則(試行)》規定執行。
 
    早餐車(亭)攤販是指由政府相關部門統一配備早餐車(亭),按照限定區域和限定時段等規定
 
    從事早餐經營的食品經營者。
 
    流動食品銷售攤販是指農村集市中從事預包裝食品、散裝食品銷售的流動食品經營者。
 
    第三條 食品攤販是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應當誠信自律,守法經營,對社會和公眾負責,接受
 
    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食品攤販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應當符合國家法律和相關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證所經營的食品安
 
    全、無毒、無害。
 
    早餐車(亭)攤販應當在政府相關部門劃定的限定區域和限定時段內從事早餐經營活動。嚴禁其
 
    它業態的食品攤販擺攤設點占路經營。
 
    第二章 備案管理
 
    第四條 食品攤販實行備案管理,取得備案證明的,方可從事食品經營活動。
 
    食品攤販應當向所在地的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所(以下簡稱市場監管所)申請備案,市場監管所
 
    以所屬區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區市場監管局)的名義發放食品攤販備案證明。
 
    在多個農村集市內從事食品銷售活動的流動食品銷售攤販,可以選擇在任一農村集市所在地市場
 
    監管所申請食品攤販備案證明。
 
    第五條 食品攤販不得經營下列種類的食品:
 
    (一)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二)保健食品;
 
    (三)食品添加劑;
 
    (四)生食水產品、裱花蛋糕、散裝白酒等高風險食品;
 
    天津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天津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監督管理實施細則》和《天津市食品攤販監督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五)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
 
    第六條 申請食品攤販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攤販備案表;
 
    (二)業主本人近期兩寸彩色免冠照片;
 
    (三)申請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四)食品從業人員的有效健康證明復印件;
 
    (五)食品安全責任承諾書;
 
    (六)固定食品攤販應當提供《營業執照》復印件。在居民住宅樓、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商住
 
    綜合樓、商住綜合樓與居住層相鄰的商業樓層,從事產生油煙、異味、廢氣食品制售的固定攤販,應
 
    當提供上述利害關系人同意的證明材料;
 
    (七)固定攤販應當提供經營場所平面圖和加工設備、衛生設施等照片;
 
    (八)早餐車(亭)攤販應當提供早餐車(亭)的照片和政府相關部門允許擺放區域的證明。
 
    第七條 申請人應當如實向市場監管所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并在申請材料上簽名或者蓋章。
 
    申請人委托他人提出備案申請的,委托代理人還應當提交委托書以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
 
    件。
 
    申請材料為復印件的,申請人應在提交的復印件上注明“提交復印件與原件一致”,并簽名或者蓋
 
    章。
 
    第八條 市場監管所收到食品攤販備案申請后,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做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屬于依法應當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應即時告知申請人辦理食品經營許可。
 
    (二)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由申請人在更正處簽名
 
    或者蓋章,注明更正日期。
 
    (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形式不合規的,應當當場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并
 
    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同意備案。
 
    (四)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規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應當予以備
 
    案;決定不予備案的,應當出具不予備案通知書,說明不予備案的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申請
 
    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五)同意申請人備案的,市場監管所應當當場出具食品攤販備案證明;因特殊原因無法當場出
 
    具食品攤販備案證明的,經由市場監管所負責人批準后,在三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出具食品攤販備案
 
    證明。
 
    第九條 食品攤販備案證明有效期五年。
 
    第十條 食品攤販備案證明以及備案文書由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市場監管
 
    委)統一印制。
 
    第十一條 食品攤販備案證明應當載明:經營者名稱或業主姓名、社會信用代碼或身份證號碼、
 
    經營場所(區域)、主體業態、經營項目、備案證明編號、備案部門、備案日期、有效期限和二維
 
    碼。
 
    天津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天津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監督管理實施細則》和《天津市食品攤販監督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一)主體業態:固定食品攤販、流動食品銷售攤販和早餐車(亭)攤販。
 
    (二)備案證明編號:
 
    1.固定食品制售攤販:津(所屬區簡稱+市場監管所簡稱)固攤備字[發證年號] 第*****號(5位備
 
    案順序編號);
 
    2.早餐車(亭)攤販:津(所屬區前兩個漢字拼音首個大寫字母)早餐備字 第*****號(5位備案
 
    順序編號)。
 
    3. 流動食品銷售攤販:津(所屬區簡稱+市場監管所簡稱)流攤備字[發證年號] 第*****號(5位
 
    備案順序編號)
 
    (三)經營項目
 
    1. 固定食品制售攤販:食品制售(熱食類制售、冷食類制售、半成品類制售);
 
    2. 早餐車(亭)攤販:早餐經營;
 
    3. 流動食品銷售攤販:食品銷售(預包裝食品銷售、散裝食品銷售)。
 
    (四)經營場所(區域):固定食品制售攤販實際經營地址、早餐車(亭)限定擺放區域或食品
 
    流動銷售攤販所在農村集市的區域。
 
    第十二條 食品攤販應當在其經營場所或者攤位的醒目處懸掛或擺放食品攤販備案證明,不得轉
 
    讓、涂改、出借、倒賣、出租食品攤販備案證明。
 
    第十三條 食品攤販備案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重新備案。備案事項發生變化未重新備案的,視
 
    為未備案。
 
    第十四條 食品攤販應在食品攤販備案證明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原備案市場監管所提出延續備
 
    案。逾期提出延續備案的,按照重新備案辦理。食品攤販備案證明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應辦理注銷手
 
    續,繼續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按照未備案處理。
 
    第十五條 申請延續食品攤販備案可事項,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攤販備案延續表;
 
    (二)業主本人近期兩寸彩色免冠照片;
 
    (三)原食品攤販備案證明,備案證明遺失的,申請人應當提交情況說明。
 
    申請人指定或委托他人辦理延續申請手續的,委托代理人應當提交委托書及其身份證明文件。
 
    申請材料為復印件的,申請人應在提交的復印件上注明“提交復印件與原件一致”,并簽名或者蓋
 
    章。
 
    第十六條 食品攤販備案證明遺失、污損的,應當向原備案的市場監管所申請補辦,并提交下列材
 
    料:
 
    (一)食品攤販備案證明補辦表;
 
    (二)業主本人近期兩寸彩色免冠照片;
 
    (三)食品攤販備案證明遺失的,申請人應當提交情況說明;食品攤販備案證明污損的,應當提
 
    交污損的食品攤販備案證明原件。
 
    申請人指定或委托他人辦理補辦申請手續的,委托代理人應當提交委托書及其身份證明文件。
 
    申請材料為復印件的,申請人應在提交的復印件上注明“提交復印件與原件一致”,并簽名或者蓋
 
    章。
 
    第十七條 因遺失、污損補發的食品攤販備案證明,備案證明編號不變,備案日期和有效期與原
 
    天津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天津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監督管理實施細則》和《天津市食品攤販監督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證書保持一致。
 
    延續備案的,備案證明編號不變,備案日期為市場監管部門同意延續的日期,有效期自市場監管
 
    部門同意延續之日起計算。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場監管部門可以作出注銷備案證明的決定:
 
    (一)食品攤販不再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提出注銷要求的;
 
    (二)食品攤販備案證明有效期屆滿,未辦理延續的;
 
    (三)食品攤販備案證明依法被撤銷或者食品攤販備案證明依法被吊銷的;
 
    (四)因不可抗力導致食品攤販備案事項無法實施的;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應當注銷食品攤販備案證明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條 食品攤販備案證明被注銷的,備案證明編號不得再次使用。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場監管部門可以作出撤銷備案證明的決定:
 
    (一)備案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給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發放食品攤販備案證明
 
    的;
 
    (二)備案部門工作人員超越法定權限、違反規定程序發放食品攤販備案證明的;
 
    (三)食品攤販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和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交虛假資料取得備案的;
 
    (四)依法可以撤銷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場監管部門可以作出吊銷備案證明的決定:
 
    (一)食品攤販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
 
    (二)其他依法可以吊銷備案的情形。
 
    第二十二條 市場監管所應當自完成備案或者延續備案或者注銷備案后一個月內將食品攤販備案信
 
    息上報所在區市場監管局。
 
    第三章 主體責任
 
    第二十三條 食品攤販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和食品安全標準的有關規定從事食品
 
    經營活動,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食品經營場所不得設在易受到污染的區域,與糞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場(站)、動物養
 
    殖場所、旱廁、粉塵、有害氣體、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擴散性污染源保持25米以上距離;
 
    (二)早餐車(亭)攤販,應當在政府相關部門統一配備的早餐車(亭)內經營,嚴禁超區域、
 
    超時限經營,嚴禁私自配備車(亭)或擺設攤棚;
 
    (三)經營場所不得兼用個人居住,具有合理的設施布局,保持整潔衛生,不得存放影響食品安
 
    全的物品。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或不潔物。
 
    產生垃圾和廢棄物處置符合相關規定;
 
    (四)具有與經營食品相適應的設備,以及防腐保鮮、防蠅、防污染和垃圾收集等衛生設施;
 
    (五)按照備案證明標注的事項從事食品經營活動;
 
    (六)在醒目位置懸掛《食品攤販備案證明》、食品從業人員健康證明和食品安全承諾書;
 
    (七)建立進貨查驗與記錄制度,保存供貨方資質證明及相關憑證。相關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
 
    天津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天津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監督管理實施細則》和《天津市食品攤販監督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得少于六個月;
 
    (八)經營過程應避免食品在儲存、加工、銷售中產生交叉污染和過期變質;
 
    (九)使用無毒、無害、清潔的食品包裝材料、容器和工具,使用的洗滌消毒劑應當對人體健康
 
    無害。餐飲具應當清洗消毒后使用,也可使用符合規定的一次性餐飲具或使用集中式消毒餐飲具;
 
    (十)銷售直接入口食品時,食品從業人員要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口罩,采取工具或貨款分開
 
    方式售貨;
 
    (十一)用水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十二)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時,應當立即封存和保留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防止
 
    事故擴大。同時立即向市場監管部門、衛生計生部門報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隱瞞、謊報、緩報食
 
    品安全事故,不得隱匿、偽造、毀滅有關證據。
 
    第二十四條 食品制售攤販除符合前條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內部裝修材料應當堅固耐用、易于維護和保持清潔;地面采用平整、易于清洗的材料鋪
 
    設;墻壁應用光滑、不易積垢、易于清潔的材料鋪設到頂;天花板采用不易積垢、易于清潔的材料裝
 
    修或涂覆;
 
    (二)食品制作場所應與制售食品的品種和數量相適應,現場制售熟肉類、鮮奶制品等高風險易
 
    腐食品時,應當設置密閉專間;制售鮮榨果蔬汁、冷飲乳飲品和蔬果拼盤的,應當設置加工專區;
 
    (三)專間入口處應當設置獨立的洗手、消毒、更衣設施。專間內應配備空調、紫外線燈、冰箱
 
    (或冰柜等)、可開閉式食品傳遞窗口和腳踏式垃圾桶。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食品攤販監督檢
 
    查制度,通過日常檢查、專項整治、抽樣檢測等方式加強日常監督管理,及時發現和查處食品安全違
 
    法行為。
 
    第二十六條 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對食品攤販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抽樣檢測。對消費者反映較多和
 
    本地區消費量大的食品,應當重點抽樣檢測。
 
    抽樣檢測不得收取檢測費和其它任何費用。
 
    第二十七條 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食品攤販的食品安全監管檔案管理制度,記錄內容包括
 
    備案情況、日常監督檢查等情況。
 
    第二十八條 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及時受理消費者的投訴、舉報,對食品攤販的違法行為依法進行
 
    查處。
 
    第二十九條 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根據食品攤販的信用記錄等情況,實行分類分級管理。
 
    市場監管部門一年內發現食品攤販三次以下(含三次)違法行為的,應當在依法處理后將其列入
 
    重點監管對象名單,增加對其監督檢查和抽樣檢驗頻次 。
 
    市場監管部門一年內發現食品攤販三次以上(不含三次)違法行為受到責令停產停業、吊銷備案
 
    證明以外處罰的,應當依法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備案證明。
 
    第三十條 市市場監管委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食品攤販監督管理相關規范性文件;
 
    天津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天津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監督管理實施細則》和《天津市食品攤販監督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二)負責協調市級其他有關部門;
 
    (三) 組織全系統開展食品攤販監督管理工作的宣傳以及監督管理執法人員培訓;
 
    (四)對全系統食品攤販監督管理工作進行督導與考核。
 
    第三十一條 區市場監管局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本行政區域食品攤販年度監督管理計劃;
 
    (二)對食品攤販經營的食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樣檢驗;
 
    (三)組織所屬市場監管所開展食品攤販備案、日常監管、快速檢測及專項整治,建立健全食品
 
    攤販食品安全監管檔案;
 
    (四)定期會同其他有關部門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本行政區域內食品攤販等的經營活
 
    動開展專項整治,依法查處違法經營行為;
 
    (五)組織本行政區域內食品攤販監督管理工作的宣傳以及監督管理執法人員培訓;
 
    (六)按照區人民政府要求,參與劃定早餐車(亭)攤販的經營區域和經營時段;
 
    (七)完成市市場監管委交辦的食品攤販監管任務;
 
    (八)對所屬市場監管所食品攤販監管工作督導和考評。
 
    第三十二條 市場監管所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轄區食品攤販備案證明發放工作;
 
    (二)依法對食品攤販進行日常監管、快速檢測及專項整治;
 
    (三)按照“一戶一檔”原則,建立轄區食品攤販監管檔案;
 
    (四)對食品攤販違反《食品安全法》等有關規定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
 
    (五)根據監管工作實際,提出調整早餐車(亭)攤販的經營區域、經營時段的建議。
 
    第四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細則所稱食品銷售是指只從事預包裝食品銷售、散裝食品銷售。
 
    食品制售是指從事熱食類、冷食類、半成品類食品現場制售。
 
    第三十四條 本細則由天津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pdf1:食品攤販備案證明
 
    2:天津市食品攤販備案(延續)檔案
 
    3:天津市食品攤販備案補證檔案
 
    4:天津市食品攤販備案注銷檔案
 
    5:指定(委托)書
 
    6-1:備案申請類通知書(一式兩聯)
 
    6-2:延續申請類通知書(一式兩聯)
 
    6-3:補證申請類通知書(一式兩聯)
 
    天津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天津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監督管理實施細則》和《天津市食品攤販監督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6-4:注銷申請類通知書(一式兩聯)
 
    6-5:補正材料通知書(一式兩聯)




 
地區: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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