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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預包裝食品保質期計算起點的批復

   2015-10-20 438
核心提示:南昌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你局《關于預包裝食品保質期計算起點的請示》(洪食藥監文[2015]7號)收悉。根據《食品安全國家
南昌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你局《關于預包裝食品保質期計算起點的請示》(洪食藥監文[2015]7號)收悉。根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實施指南》中有關預包裝食品保質期的釋義,“企業可自主決定以具體時間的形式或固定時間段的方式標示保質期,但保質期必須與生產日期具有對應關系,即以生產日期為保質期計算起點或生產日期第二天為保質期計算起點”。因此,以生產日期第二天為保質期起算起點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實施指南》的技術規范。該技術規范由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和中國食品工業協會發布,具有相應的技術權威性和實施效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消費者如對保質期內的食品安全存在疑問,消費者可委托符合法律規定的食品檢驗機構進行檢驗。
 
  此復。
 
  附件:南昌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預包裝食品保質期計算起點的請示》(洪食藥監文[201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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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5年7月17日


 
地區: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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