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總局16號令)、《江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權力項目的決定》(贛府發[2015]54號)的規定,現就調整我省部分食品生產許可工作公告如下:
上述食品生產許可項目調整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各設區市、省直管試點縣(市)局要按省局《關于下放食品生產許可審批發證權限有關工作的通知》(贛食藥監食品生產[2015]60號)要求,積極完善并確保具備承接條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等的規定,做好食品生產許可和后續監督管理工作。
特此公告。
江西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5年12月30日
項目編碼 | 實施單位 | 項目名稱 | 權種類別 | 設定依據 | 調整意見 | 備注 |
34013 | 省食品藥品監管局 | 食品生產許可 | 行政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但是,銷售食用農產品,不需要取得許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照《中國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審核申請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要求的相關資料,必要時對申請人的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核查;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準予許可;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予許可并書面說明理由。” 《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0號)第二條:“國家對生產下列重要工業產品的企業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一)乳制品、肉制品、飲料、米、面、食用油、酒類等直接關系人體健康的加工食品;(二)……” | 下放至設區市和省直管縣食品藥品監管、市場監管部門 | 將“大米、小麥粉、可可制品、焙炒咖啡生產許可由設區市食品藥品監管、市場監管部門審批”調整為“除乳制品(含嬰幼兒配方乳粉)、特殊膳食食品(含嬰幼兒食品)、其他食品、酒類(白酒、食用酒精)、保健食品外的食品生產許可由設區市和省直管縣食品藥品監管、市場監管部門審批” |
上述食品生產許可項目調整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各設區市、省直管試點縣(市)局要按省局《關于下放食品生產許可審批發證權限有關工作的通知》(贛食藥監食品生產[2015]60號)要求,積極完善并確保具備承接條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等的規定,做好食品生產許可和后續監督管理工作。
特此公告。
江西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5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