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實施〈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管理辦法〉細則(試行)(蘇衛(wèi)規(guī)(監(jiān)督)〔2011〕3號)

   2011-12-09 999
核心提示:  第一條 為規(guī)范我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衛(wèi)生部《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管

  第一條  為規(guī)范我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衛(wèi)生部《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管理辦法》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管理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江蘇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計劃、立項、制(修)訂、審評、發(fā)布、備案以及修改、復審等工作應當遵守本實施細則。

  第三條  沒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但需要在江蘇境內統(tǒng)一實施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以下簡稱地方標準)包括食品及原料、生產經營過程的衛(wèi)生要求、與食品安全有關的質量要求、檢驗方法與規(guī)程等食品安全技術要求。

  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新資源食品、保健食品不得制定地方標準。

  第四條  地方標準制(修)訂應當以保障公眾健康為宗旨,以食品安全風險監(jiān)測、評估結果為依據,充分考慮本省食品特點和飲食習慣,做到科學合理、公開透明、安全可靠。

  第五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地方標準組織生產經營。

  第六條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積極參與地方標準制(修)訂工作。

  第七條  省衛(wèi)生廳負責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制(修)訂、發(fā)布和解釋等工作。

  第八條  省衛(wèi)生廳設立省食品安全標準委員會(以下簡稱省食標委),負責審查地方標準草案,對地方標準工作提供咨詢建議和意見。

  省食標委設秘書處(以下簡稱秘書處),掛靠在省衛(wèi)生監(jiān)督所,負責地方標準審評的日常工作。

  第九條  省衛(wèi)生廳于每年年初編制本年度的地方標準制(修)訂工作計劃。

  第十條  各地、各有關部門認為本地區(qū)、本部門負責監(jiān)管的領域需要制(修)訂地方標準的,應當在每年年初編制地方標準制(修)訂計劃前,向省衛(wèi)生廳提出立項建議。

  地方標準立項建議應當包括所要解決的重要問題、立項的背景和理由、食品安全風險監(jiān)測和評估依據、地方標準候選起草單位等,并將立項建議按優(yōu)先順序進行排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也可以提出制定地方標準的立項建議。

  第十一條  省食標委應當根據地方標準工作需求,對地方標準立項建議進行研究,向省衛(wèi)生廳提出制定年度地方標準制(修)訂計劃的咨詢意見。

  第十二條  地方標準制(修)訂計劃在執(zhí)行過程中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

  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jiān)測評估結果和食品安全監(jiān)管中發(fā)現(xiàn)的重大問題,可以緊急增補地方標準制(修)訂項目。

  第十三條  省衛(wèi)生廳采用招標、委托等形式,擇優(yōu)選擇具備相應技術能力的單位承擔地方標準的起草工作。

  第十四條  提倡由科研機構、教育機構、學術團體、行業(yè)協(xié)會等單位、專家組成標準起草協(xié)作組共同起草地方標準。

  第十五條  承擔地方標準起草工作的單位應當與省衛(wèi)生廳簽訂地方標準制(修)訂項目委托協(xié)議書。

  第十六條  地方標準起草單位、起草負責人在地方標準起草過程中,應當深入調查研究,保證地方標準起草工作的科學性、真實性。

  地方標準起草完成后,應當書面征求地方標準使用單位、科研院校、行業(yè)和企業(yè)、消費者、專家、監(jiān)管部門等各方面意見。征求意見時,應當提供地方標準編制說明。

  第十七條  地方標準起草單位應當在委托協(xié)議書規(guī)定的時限內完成地方標準起草和征求意見工作,并將地方標準送審稿及其編制說明、征求意見匯總材料等送審材料及時報送秘書處。

  第十八條  地方標準送審稿按照以下程序審查:

  (一)秘書處初步審查;

  (二)省食標委會議審查。

  第十九條  秘書處對地方標準送審稿進行初步審查,審查的內容應當包括完整性、規(guī)范性以及與委托協(xié)議書的一致性。

  第二十條  秘書處初步審查通過的地方標準,應當在省衛(wèi)生廳網站上公開征求各方面的意見。公開征求意見的期限一般為兩個月。

  第二十一條  秘書處將收集到的反饋意見送交地方標準起草單位,起草單位應當對反饋意見進行研究,并對地方標準送審稿進行完善,對不予采納的意見應當說明理由。

  必要時,秘書處可根據具體情況邀請部分省食標委委員對地方標準草案進行初步審查。

  第二十二條  省食標委會議負責對地方標準科學性、實用性審查。審查地方標準時,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員出席,并推薦審查主持人。審查采取協(xié)商一致的方式。

  在無法協(xié)商一致的情況下,應當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進行表決。參會委員四分之三以上(含四分之三)同意的,地方標準通過審查。

  主持人應當組織編寫地方標準審查會議紀要,記錄討論過程、重大分歧意見及處理情況,并將會議紀要等資料提交秘書處。

  第二十三條  未通過審查的地方標準,秘書處應當向地方標準起草單位出具書面文件,說明未予通過的理由并提出修改意見。地方標準起草單位修改后,再次送審。

  審查原則通過但需要修改的地方標準,由秘書處會同地方標準起草單位根據審查意見進行修改。

  第二十四條  地方標準審查通過后,起草單位應當在秘書處規(guī)定的時間內提交報批需要的全部資料。

  第二十五條  秘書處對報批材料進行復核后形成地方標準報批稿,報送省衛(wèi)生廳。

  第二十六條  遇有特殊情況,省衛(wèi)生廳可以調整地方標準草案公開征求意見的期限,并可緊急召開省食標委會議進行審查。

  第二十七條  審核通過的地方標準,省衛(wèi)生廳以公告形式發(fā)布。

  第二十八條  江蘇省地方標準編號由代號DBS32、順序號和年代號三部分組成,示例DBS32/×××(順序號)-××××(年代號)。

  第二十九條  地方標準自發(fā)布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在省衛(wèi)生廳網站上公布,供公眾免費查閱。

  第三十條  地方標準發(fā)布后,個別內容需作調整或解釋時,省衛(wèi)生廳以公告形式發(fā)布地方標準修改單或說明,與地方標準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一條  地方標準實施后,省食標委應當適時進行復審,提出繼續(xù)有效、修訂或者廢止的建議。復審周期原則上不超過五年。

  對需要修訂的地方標準,應當及時納入地方標準制(修)訂立項計劃。

  第三十二條  省衛(wèi)生廳應當根據科學技術發(fā)展、相關食品安全標準制定和跟蹤評價結果等情況,組織衛(wèi)生監(jiān)督機構和相關單位對地方標準的實施情況進行跟蹤評價,評價情況應當及時通報相關部門。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均可以對地方標準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三十三條  同類產品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公布實施后,相應的地方標準即行廢止。

  第三十四條  地方標準(包括制訂、修訂、廢止)公布之日起20日內,省衛(wèi)生廳應當向衛(wèi)生部備案,新制訂的還應當提交報送文件、標準文本、編制說明等材料。

  第三十五條  地方標準起草單位、省衛(wèi)生監(jiān)督所等有關單位應健全地方標準工作檔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有關檔案。

  第三十六條  地方標準制(修)訂經費納入省財政預算安排。經費使用單位應當規(guī)范和加強地方標準制(修)訂經費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保證地方標準制(修)訂任務的完成。

  第三十七條  批準發(fā)布的地方標準屬于科技成果的,作為標準主要起草人專業(yè)技術資格的評審依據。

  第三十八條  原省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公布的仍在有效期內的食品質量地方標準在相應的地方標準實施前仍然有效。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2年1月10日起施行。



 
地區(qū): 江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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