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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省通信管理局關于印發《湖北省網絡訂餐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鄂食藥監文〔2016〕147號)

   2016-12-07 829
核心提示: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武漢市通信管理局:  為加強全省網絡訂餐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規范網絡訂
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武漢市通信管理局:
 
  為加強全省網絡訂餐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規范網絡訂餐經營行為,保障公眾飲食安全,依據《食品安全法》《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湖北省食品安全條例》等規定,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省通信管理局聯合制定了《湖北省網絡訂餐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湖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湖北省通信管理局
 
  2016年12月2日
 
  附件
 
  湖北省網絡訂餐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網絡訂餐服務行為,加強網絡訂餐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保障公眾飲食安全和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湖北省食品安全條例》、《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網絡訂餐服務活動及其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的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網絡訂餐服務,是指餐飲服務提供者通過互聯網、電話等方式接受訂餐需求,制作并配送膳食的經營活動,以及網絡訂餐第三方平臺提供者(以下簡稱第三方平臺)為交易雙方提供的網絡交易平臺服務。
 
  本辦法所稱網絡訂餐經營者,是指通過第三方平臺或自建網站、移動客戶端、訂餐電話等方式提供餐飲服務的經營者。
 
  第四條  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主管全省網絡訂餐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網絡訂餐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自建網站經營的網絡訂餐經營者和第三方平臺應在上線前向省通信管理局分別履行備案和申辦增值電信業務許可證的手續。
 
  第六條  網絡訂餐經營者和第三方平臺應當遵循誠信、自律的原則,依法從事網絡訂餐服務活動,保證食品安全,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七條  餐飲行業協會應加強行業自律,建立健全網絡訂餐服務規范和自律機制,引導和督促網絡訂餐經營者及第三方平臺依法從事網絡訂餐服務活動,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
 
  第八條  任何組織或個人有權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舉報網絡訂餐服務的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有權了解有關餐飲服務食品安全信息,對網絡訂餐服務食品安全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二章    網絡訂餐經營者
 
  第九條  網絡訂餐經營者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其主體業態為餐飲服務經營者或單位食堂,且含網絡經營。未取得合法資質,無實體門店,實際經營地址、經營項目等與許可證載明不一致的,不得從事網絡訂餐服務活動。
 
  第十條  網絡訂餐經營者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范》等要求采購、儲存、加工、制作和配送食品。采購、使用的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應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加工場所應整潔、衛生,加工、制作的食品數量不應超過本單位加工能力。
 
  第十一條  通過自建網站經營的網絡訂餐經營者在省通信管理局履行備案手續后3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市、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取得備案號,并在網站首頁顯著位置公示食品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餐飲食品安全監督量化等級信息等,公示的信息應真實準確,畫面清晰,內容發生變更時及時更新。禁止借用、冒用證照及提供虛假信息。
 
  第十二條  倡導網絡訂餐經營者實施“明廚亮灶”建設,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將食品來源、加工、制作過程進行網上公示,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章    第三方平臺
 
  第十三條  第三方平臺在取得通信主管部門頒發的相關增值電信業務許可證后3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省級食藥監部門的餐飲監管部門備案,取得備案號。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完成備案后7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開相關備案信息。備案信息包括域名、IP地址、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備案號等。
 
  第十四條  第三方平臺應當建立食品安全管理體系,設立食品安全管理機構和專職食品安全管理員,并建立入網審查登記、食品安全自查、違法行為制止及報告、應急處置、食品安全投訴舉報處理等相關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公開。建立網絡交易臺賬并做好數據備份,交易信息保存時間不得少于2年。
 
  第十五條  第三方平臺應當建立嚴格的準入機制,對網絡訂餐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如實記錄名稱、地址、有效聯系方式等信息。
 
  第三方平臺應嚴格執行入網審查制度,對許可內容進行現場核實,確保入網信息真實有效。
 
  第三方平臺應對入網的網絡訂餐經營者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查,發現與許可信息不符的,應當停止提供交易平臺服務。
 
  第十六條  第三方平臺應同網絡訂餐經營者簽訂入網合同和食品安全承諾書,明確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管理責任及雙方應遵守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第十七條  第三方平臺應要求和監督網絡訂餐經營者在平臺經營活動主頁面顯著位置公示許可證、餐飲食品安全監督量化等級等信息,信息發生變更時要及時核實、更新,保證公示信息的準確性。
 
  第十八條  第三方平臺應建立網絡訂餐經營者檔案,記錄網絡訂餐經營者基本情況等信息。鼓勵第三方平臺通過餐飲量化等級排序、綜合推薦排名、暫停交易服務等措施,督促網絡訂餐經營者規范經營行為。
 
  第十九條  第三方平臺應建立消費者權益保障體系,鼓勵建立消費預賠金制度,發生食品安全糾紛時,第三方平臺應當及時調解,對不能提供網絡訂餐經營者真實名稱、地址、有效聯系方式或提供的信息與公示信息不一致的,由第三方平臺先行賠償,切實保障消費者權益。
 
  第二十條  第三方平臺發現網絡訂餐經營者存在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向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對嚴重違法行為應按法律、法規的規定停止提供交易平臺服務。
 
  第二十一條  第三方平臺應當依法接受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網絡訂餐經營活動的日常監管、監督抽檢、行政執法等工作,在信息查詢、交易數據提取、停止交易服務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
 
  第二十二條  鼓勵第三方平臺與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許可數據進行對接、比對,提高資質審查的時效性和準確性。利用平臺技術優勢,對網絡訂餐經營者加工、制作過程進行網上直播,接受社會監督。鼓勵第三方平臺組織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宣傳和對餐飲加工者、送餐人員的食品安全知識培訓。
 
  第四章  備送餐要求
 
  第二十三條  網絡訂餐經營者應使用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包裝容器。食品制作后應及時分裝,并在外包裝上加貼封簽,鼓勵標明制作時間和消費時限,避免食物室溫下長時間存放。
 
  第二十四條  網絡訂餐經營者自行配送、第三方平臺配送及委托第三方物流配送的送餐活動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送餐人員應依法取得有效健康證明并持證上崗。送餐時著清潔工作服,對患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送餐活動。
 
  (二)送餐時應配備符合食品配送要求的冷藏或保溫等配送工具,配送工具應防塵、防雨并定期清洗、消毒、維護,確保送餐過程中食品不受污染。
 
  (三)有特殊存放要求的食品,其配送條件應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要求。對不具備冷鏈配送條件的,不得配送涼菜、生食海產品、冷加工糕點及預拌色拉等食品。
 
  (四)送餐人員配送前應仔細核對食品,檢查食品外包裝,對包裝破損、污染的食品不得配送。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及其它物品一同放置。
 
  (五)送餐人員應在規定的職責、范圍、時限內將食品及時送達客戶,提醒消費者盡快在加工后2小時內或按需求再次加熱后食用。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依規對轄區內網絡訂餐服務活動實施監督檢查,建立網絡訂餐經營者、第三方平臺食品安全信用檔案,記錄日常監督檢查、違法查處、約談等信用信息并及時公開。
 
  第二十六條  監督檢查中發現網絡訂餐服務活動存在違法行為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湖北省食品安全條例》和《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等法律、法規進行查處。
 
  第二十七條  對第三方平臺、自建網站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查處,由平臺、網站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管轄。
 
  對第三方平臺分支機構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查處,由分支機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管轄。
 
  對于經營范圍跨越兩個區(縣)以上的網絡訂餐違法行為的查處,由網絡訂餐經營者所在地監督管理部門管轄,案情復雜的報請上一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管轄。
 
  第二十八條  第三方平臺、自建網站出現違法行為拒不整改或發生嚴重后果,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作出責令停業的,由市州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將相關情況書面報送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將認定意見通報省通信管理局,由通信管理部門依法配合處理。
 
  第二十九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主動對轄區網絡訂餐平臺、自建網站進行搜索和監測,加強與通信、工商、城管、公安等部門的聯動配合,強化信息溝通、交流,及時通報日常監管和違法違規行為查處等信息,充分發揮廣大消費者、餐飲行業協會、新聞媒體及社會各界在食品安全治理中的作用。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區: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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