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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進一步規范產品質量檢驗工作程序的通知(甘質監監〔2010〕59號)

   2010-12-17 390
核心提示:  各市、州質量技術監督局,各有關質檢機構:  近年來,質檢機構因檢驗工作程序不規范導致受檢單位投訴和媒體曝光事件時有發

    各市、州質量技術監督局,各有關質檢機構:

  近年來,質檢機構因檢驗工作程序不規范導致受檢單位投訴和媒體曝光事件時有發生,去年發生的“農夫山泉”事件給政府有關部門造成了很大的工作被動。為了吸取經驗教訓,進一步加強對產品質量檢驗機構的監督管理,規范檢驗工作行為,確保產品質量檢驗工作科學、公正、廉潔、高效,現就進一步規范產品質量檢驗工作程序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抽樣工作

  (一)抽樣依據選擇。相應產品標準、檢驗細則中已有抽樣規定的,抽樣基數必須達到產品標準、檢驗細則的要求,否則不予抽樣;如相關產品標準沒有規定的,執行GB/T2828、GB/T2829等抽樣通用標準。

  (二)抽樣人員要求。一是抽樣人員必須熟悉抽樣標準、抽樣方法、抽樣部位、抽樣數量等抽樣規定,并持有省局的抽樣員證,抽樣時應有二名以上抽樣人員參加;二是監督檢驗實行抽樣與檢驗分離制度,抽樣人員不得參與所抽取樣品的檢驗工作;三是嚴禁抽樣人員事先通知被抽查企業,并嚴格遵守抽樣人員守則及抽樣規定;四是抽樣人員抽樣時,應主動出示抽樣員證、監督檢驗計劃、抽樣員守則和受檢企業須知,向企業介紹監督檢驗的性質和抽樣方法。定期檢驗還應出示收費批文及收費標準。

  (三)樣品數量和密封。抽樣數量應符合抽樣依據中的相關規定,并經受檢企業簽字認可。樣品的密封應符合規定要求。

  二、檢驗工作

  (一)樣品接收。接收樣品時,應當有專人負責檢查和記錄樣品的外觀、狀態、封條及其他可能對檢測結果或者綜合判定產生影響的情況,并確認樣品與抽樣單的記錄是否相符。對檢測和備用樣品,應分別加貼相應標識后入庫。必要時,在不影響樣品檢驗結果的情況下,可以將樣品進行分裝或者重新包裝編號,以保證不會發生因其他原因導致不公正的情況。樣品的領用要嚴格執行相應的領用程序,由專人負責;檢驗過程中,對樣品的傳遞應當有詳細的記錄。

  (二)檢驗依據。一是產品屬于強制性標準調整范圍的,必須采用強制性標準檢驗(企業執行的標準高于強制性標準除外);二是不屬于強制性標準調整范圍,應采用現行有效的國家推薦性標準、行業(部)標準、地方標準、企業標準(質監部門備案)或企業明示。

  (三)檢驗細則的制定。國家已制定檢驗細則的執行國家相關檢驗細則,省級質檢機構在實施省級檢驗計劃時,應按照國家質檢總局《關于印發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全國統一文書的通知》(國質檢監〔2004〕546號)有關要求制定相應的檢驗細則。

  (四)檢驗過程及結果。應嚴格按照相關產品標準及檢驗細則中規定的檢驗方法進行檢驗。原始記錄須如實填寫,保證真實、準確、清楚,不得隨意涂改,并妥善保存備查。不得偽造檢驗數據、隨意更改檢驗結論,或者依據主觀臆斷出具檢驗報告;不得超越授權范圍、授權有效期出具檢測結果或報告。檢驗結果應按照國家規定的表格方式表達。必須完全按標準和規定的檢驗項目名稱和要求內容填寫,不能用俗稱,也不能縮減和增加檢驗依據要求內容或不規范填寫檢驗要求;對一些不用數字而用文字表達檢驗結果的,檢驗結果的描述必須與檢驗依據的要求相對應,且明確標出該項是否符合要求。

  (五)檢驗報告的出具。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中所有信息必須清晰準確,嚴禁誤導檢驗報告所涉及的任何一方。要嚴格執行省局《關于規范產品質量監督檢驗報告的通知》(甘質監監〔2009〕56號)中的有關規定。報告內容要明確檢驗樣品獲取的方式(如抽樣、送樣)、送樣檢驗產品的生產者確認情況(如已確認、未確認、標稱)及關于免責、限定條件等信息。出具檢驗報告,必須執行檢驗、審核、批準三級審批程序,否則報告不能發出。

  (六)建立不合格產品檢驗報告復核制度。質檢機構對不合格產品,在檢驗結果上報檢驗計劃下達部門前,檢驗機構應對檢驗依據、檢驗方法、檢驗過程、檢驗結論的判定等進行復核,如發現有不符合規定程序的現象,應對該產品進行復核檢驗,并重新出具檢驗報告。復核結束后,檢驗機構需填寫不合格產品檢驗報告復核表(見附件1),由復核人及檢驗機構技術負責人簽字后連同檢驗結果一同上報檢驗計劃下達部門。

  三、檢驗報告的送達和異議的處理

  (一)檢驗報告送達。嚴格執行《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如受檢單位為流通領域的,其產品的生產企業必須也要送達。特別是對不合格產品,必須采用傳真及其他方式先向受檢單位及生產企業告知檢驗結果,隨后以掛號或特快專遞的方式送達。檢驗機構還須建立檢驗報告送達登記臺賬(見附件2),詳細記錄檢驗報告編號、受檢單位、生產企業、檢驗報告送達等情況。

  (二)異議處理。承檢機構應及時向受檢單位與生產企業告知對檢驗結果有異議的復檢申訴的權力。企業提出的復檢申請,省、市(州)質監部門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答復;批準復檢的,留樣經原抽樣人員及企業確認后送指定的承檢機構復檢,承檢機構應當在十日之內復檢并出具復檢報告,并及時報送檢驗計劃下達部門。

  四、質量信息的發布

  各級質檢機構對在產品質量檢驗工作中發現的帶有區域性、普遍性及社會關注的重大產品質量問題,要立即向同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報告,不得隨意向外泄露任何產品質量信息。特別是對不合格產品,各級質監部門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的有關規定,在復檢期內不得向任何單位泄露或發布不合格產品的相關信息。產品質量檢驗結果由省局統一匯總,向社會發布監督檢驗通報,對不合格的產品與其生產、銷售企業以及拒檢企業,予以曝光。

  五、不合格產品后處理

  對檢驗中發現的不合格企業,要嚴格執行《甘肅省產品質量監督檢查后處理工作規范》。嚴禁以罰代法,堅決糾正“重處罰、輕服務”的行為。對一般質量項目不合格產品的生產、經銷企業,要幫助其分析產生質量問題的原因,落實整改措施,提高產品質量;對強制性指標不合格的產品,要責令企業立即停止生產和銷售,下達整改通知書,督促企業限期整改,并組織好驗收工作;對直接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存在嚴重缺陷的產品,通知生產企業限期收回,責令經銷企業撤柜。

  各級質檢機構應認真總結 “農夫山泉事件”的經驗教訓,嚴格按照“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違規必追究,侵權需賠償”的原則,強化對檢驗工作程序的監督管理。凡因違反工作程序規定,出現檢驗過程或結果重大失誤而引發法律訴訟的,一律由承檢機構承擔,并追究質檢機構負責人及相關人員的責任。

         附件:1.不合格產品檢驗報告復核表 附件下載
 
     2.產品質量檢驗報告送達登記臺賬 附件下載
   
    二O一O年三月三日


 
地區: 甘肅
標簽: 檢驗 產品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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