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快綠色食品產業發展,推進白山綠色食品城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創建白山生態型資源城市,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白山綠色食品產業發展實際,制定本規定。
一、鼓勵企業及個人投資綠色食品產業開發建設。對于投資新建綠色食品基地和農產品加工項目,投資在500萬元以上并通過國家綠色食品發展中心認證和中綠華夏有機食品認證,取得標志使用權的企業,從認證獲準年度起,上繳地方財政的企業所得稅,經市農委(市綠色食品辦公室)確認和同級財政部門核準,可享受市委、市政府《關于招商引資優惠政策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第七條“前2年全部返還,自第3年至第5年,按50%返還給企業用于技術創新和新產品開發”的政策。
二、投資500萬元以上新建綠色食品、有機食品、無公害農產品基地建設及農產品加工項目,投產后取得國家綠色食品發展中心或中綠華夏有機食品認證許可使用標志的企業或個人,在保持認證期間,經市農委(市綠色食品辦公室)審核,可享受《規定》第九條“項目建設涉及的行政事業性收費一律按低限減半收取。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一律按規定的最低幅度標準征收”的政策。
三、對于開發綠色、有機食品生產基地,面積在500畝以上的單位或個人,并得到國家綠色食品發展中心認證或中綠華夏有機食品認證許可使用標志的,經市農委(市綠色食品辦公室)審核,報市政府批準,由市財政撥專款,根據企業認證的產品數量,可享受《關于開展農業產業化市級重點龍頭企業審核評定的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第三條第一款和《白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白山市農業產業化市級重點龍頭企業認定運行監管暫行辦法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第九條第一款,給予一次性補貼10萬元的獎勵(獲龍頭企業補貼的除外)。
四、對于開發建設無公害農產品生產基地并得到認證,面積在1000畝(保護地500畝)以上的單位或個人,經市農委(市綠色食品辦公室)審核,報市政府批準,由市財政撥專款,根據基地面積及得到認證的產品數量,可享受《實施細則》第三條第一款和《通知》第九條第三款,給予一次性補貼5萬元的獎勵(獲龍頭企業補貼的除外)。
五、本規定由市農委(市綠色食品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