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職能轉變,《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3〕19號),取消行政審批項目71項(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實施的68項,由省級地方海事機構、稅務機關和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實施的3項),其中18項我省有相應的行政審批項目;下放管理層級行政審批項目20項;取消評比達標表彰項目10項;取消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3項。對此次國務院決定取消的行政審批、評比達標表彰、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等事項,我省各級各部門相對應的事項(含對應的審核、初審事項)一律取消,并取消我省相應的行政審批項目18項,承接國務院下放的行政審批項目20項。各地、各部門要做好銜接工作,對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審批項目,采取有效的跟進和配套措施,加強事中、事后監管,規范行政審批程序,進一步提高行政審批效率。
附件:
1.省政府決定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
2.承接國務院決定下放的行政審批項目
3.銜接國務院決定取消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
附件1
省政府決定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 (共計18項)
序號 | 項目名稱 | 設定依據 | 實施機關 | 備 注 |
1 | 企業投資擴建民用機場項目核準 | 《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 | 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 | 對取消的投資審批項目,國土資源、環保、安全生產監管等有關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加強監管,投資主管部門通過備案發現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劃和產業政策要求的投資項目,要通知有關部門和機構,在職責范圍內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2 | 企業投資紙漿項目核準 | 《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 | 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 | 對取消的投資審批項目,國土資源、環保、安全生產監管等有關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加強監管,投資主管部門通過備案發現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劃和產業政策要求的投資項目,要通知有關部門和機構,在職責范圍內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3 | 企業投資日產100噸(含)-300噸(不含)聚酯項目核準 | 《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 | 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 | 對取消的投資審批項目,國土資源、環保、安全生產監管等有關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加強監管,投資主管部門通過備案發現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劃和產業政策要求的投資項目,要通知有關部門和機構,在職責范圍內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4 | 企業投資日處理糖料1500噸及以上項目核準 | 《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 | 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 | 對取消的投資審批項目,國土資源、環保、安全生產監管等有關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加強監管,投資主管部門通過備案發現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劃和產業政策要求的投資項目,要通知有關部門和機構,在職責范圍內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5 | 企業投資冷軋項目核準 | 《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 | 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 | 對取消的投資審批項目,國土資源、環保、安全生產監管等有關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加強監管,投資主管部門通過備案發現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劃和產業政策要求的投資項目,要通知有關部門和機構,在職責范圍內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6 | 企業投資乙烯改擴建項目核準 | 《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 | 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 | 對取消的投資審批項目,國土資源、環保、安全生產監管等有關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加強監管,投資主管部門通過備案發現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劃和產業政策要求的投資項目,要通知有關部門和機構,在職責范圍內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7 | 企業投資大學(專)校園新建、擴建項目核準 | 《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 | 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 | 對取消的投資審批項目,國土資源、環保、安全生產監管等有關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加強監管,投資主管部門通過備案發現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劃和產業政策要求的投資項目,要通知有關部門和機構,在職責范圍內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8 | 企業投資精對苯二甲酸(PTA)、對二甲苯(PX)改擴建項目核準 | 《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 | 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 | 對取消的投資審批項目,國土資源、環保、安全生產監管等有關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加強監管,投資主管部門通過備案發現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劃和產業政策要求的投資項目,要通知有關部門和機構,在職責范圍內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9 | 價格評估人員執業資格認定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省政府發展改革(物價主管)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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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通信建設監理企業資質認證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 | 省通信管理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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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舉辦大型人才交流會審批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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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安全培訓機構資格認可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省安全生產監管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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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設立省內出版物連鎖經營企業審批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省新聞出版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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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水利工程開工審批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省水行政主管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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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從事內河船舶船員服務業務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國務院令第494號) | 省地方海事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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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對納稅人申報方式的核準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62號) | 稅務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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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印制有本單位名稱發票的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587號) | 省稅務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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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出入境檢驗檢疫報檢員從業注冊 |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447號) | 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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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江西省企業投資項目核準暫行辦法》(省政府令第145號)、《江西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精簡省級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贛府發〔2009〕10號)、《江西省人民政府關于銜接國務院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通知》(贛府字〔2013〕6號)等文件保留的上表中相關行政審批項目相應取消。
附件2
承接國務院決定下放的行政審批項目
(共計20項)
(一)下放省實施的行政審批項目
序號 | 項目名稱 | 設定依據 | 實施機關 | 銜接機關 | 備 注 |
1 | 企業投資在非主要河流上建設的水電站項目核準 | 《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 | 國家發展改革委 | 省、設區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 | 在省內主要河流(贛江、撫河、修河、信江、饒河)上建設的水電站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余由設區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
2 | 企業投資分布式燃氣發電項目核準 | 《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 | 國家發展改革委 | 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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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企業投資燃煤背壓熱電項目核準 | 《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 | 國家發展改革委 | 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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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企業投資風電站項目核準 | 《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 | 國家發展改革委 | 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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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企業投資330千伏及以下電壓等級的交流電網工程項目,列入國家規劃的非跨境、跨省(區、市)500千伏電壓等級的交流電網工程項目核準 | 《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 | 國家發展改革委 | 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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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企業投資鉀礦肥、磷礦肥項目核準 | 《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 | 國家發展改革委 | 省、設區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 | 年產50萬噸及以上鉀礦肥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余鉀礦肥、磷礦肥項目由設區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
7 | 企業投資國家規劃礦區內新增年生產能力低于120萬噸的煤礦開發項目核準 | 《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 | 國家發展改革委 | 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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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企業投資非跨境、跨省(區、市)的油氣輸送管網項目核準 | 《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 | 國家發展改革委 | 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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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企業投資除稀土礦山開發項目和已探明工業儲量5000萬噸及以上規模的鐵礦開發項目外的其他礦山開發項目(不含煤礦、鈾礦)核準 | 《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 | 國家發展改革委 | 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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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企業投資稀土深加工項目核準 | 《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 | 國家發展改革委 | 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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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企業投資城市快速軌道交通項目按照國家批準的規劃核準 | 《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 | 國家發展改革委 | 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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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企業投資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國家自然保護區、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區域內總投資5000萬元以上的旅游開發和資源保護項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遺產保護區內總投資3000萬元及以上的項目核準 | 《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 | 國家發展改革委 | 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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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 |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84號) | 工商總局 | 省、設區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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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外國文藝表演團體、個人來華在非歌舞娛樂場所進行營業性演出審批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8號) | 文化部 | 省文化行政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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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 |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國務院令第397號) | 住房城鄉建設部 | 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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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加工利用國家限制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廢五金電器、廢電線電纜、廢電機等企業認定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環境保護部 | 省環境保護行政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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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下放設區市實施的行政審批項目
序號 | 項目名稱 | 設定依據 | 實施機關 | 銜接機關 | 備 注 |
1 | 外國(地區)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核準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工商總局 | 設區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 國務院將審批權下放到省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省政府將審批權下放到設區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
2 | 實驗動物出口審批 | 《實驗動物管理條例》(1988年10月31日國務院批準,1988年11月14日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令第2號發布,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改) | 科技部 | 設區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 | 國務院將審批權下放到省級科技行政管理部門,省政府將審批權下放到設區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 |
3 | 實驗動物工作單位從國外進口實驗動物原種登記單位指定 | 《實驗動物管理條例》(1988年10月31日國務院批準,1988年11月14日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令第2號發布,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改) | 科技部 | 設區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 | 國務院將審批權下放到省級科技行政管理部門,省政府將審批權下放到設區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 |
(三)下放縣級實施的行政審批項目
序號 | 項目名稱 | 設定依據 | 實施機關 | 銜接機關 | 備 注 |
1 | 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許可 | 《全民健身條例》(國務院令第560號) | 體育總局 | 縣級體育行政主管部門 | 國務院將審批權下放到省級以下體育行政主管部門,省政府將審批權下放到縣級體育行政主管部門 |
附件3
銜接國務院決定取消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 (共計3項)
序號 | 項 目 | 收費部門 | 依 據 | 備 注 |
1 | 電子工程概預算人員培訓費 | 工業和信息化部門 | 《國家計委、財政部關于電子工程建設概預算人員培訓費收費標準的通知》(計價格〔2000〕87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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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煙草制品及原輔材料檢驗費 | 煙草部門 | 《國家物價局、財政部關于發布煙草專賣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標準的通知》(價費字〔1992〕18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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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保密證表包裝材料費 | 保密部門 | 《國家保密局、國家物價局、財政部關于保密工作部門執行有關管理規定收取工本費問題的通知》(國保〔1991〕4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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