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食品網

關于印發2018年寧夏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和風險監測(國抽任務)實施方案的通知(寧食藥監(綜)函〔2018〕26號)

   2018-02-11 842
核心提示:各市、縣( 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現將《2018年寧夏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和風險監測(國抽任務)實施方案》印
各市、縣( 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現將《2018年寧夏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和風險監測(國抽任務)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嚴格按照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和風險監測工作規范》(食藥監辦食監三〔2015〕35號)、《國家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實施細則》(食藥監辦食監三〔2018〕14號)和《寧夏食品安全抽檢監測工作規范》(寧食藥監〔2017〕31號)認真組織實施,確保依規范、按時完成抽樣檢測和不合格樣品核查處置等各項工作任務。
 
    寧夏回族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8年2月8日
 
    (公開屬性:正文公開)
 
    2018年寧夏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和風險監測
 
    (國抽任務)實施方案
 
    為全面掌握我區食品安全總體狀況,及時發現和防控食品安全問題和風險隱患,切實落實食品安全監管職責,依法、科學、規范做好食品安全抽檢工作,根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關于印發2018年食品安全抽檢計劃的通知》(食藥監食監三〔2018〕1號)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關于印發2018年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的通知》(食藥監辦食監三〔2018〕11號)要求,結合我區實際,制定2018年國家總局專項轉移支付食品抽檢(以下簡稱為“國抽”任務)實施方案。
 
    一、工作目標
 
    通過實施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和風險監測計劃,堅持以發現問題為導向,以抽樣檢驗為抓手,以監督抽檢與信息公布、核查處置聯動為保障,有效防控苗頭性、系統性、區域性食品安全風險和問題,倒逼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嚴格落實主體責任,促進食品產業健康有序發展,鞏固食品安全穩定向好的態勢,不斷滿足人民群眾美好生活對安全健康食品的需要。
 
    二、工作任務
 
    2018年“國抽”任務主要涵蓋糧食及糧食制品、食用油、肉及肉制品、乳制品、飲料、餐飲食品等29大類、  56個食品品種、163個食品細類,共3290批次。
 
    (一)抽樣對象。寧夏行政區內所有獲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總局公布的重點食品生產企業除外)和大型餐飲企業以及部分食品流通企業。要加強對市場占有率高的重點食品生產企業、大型批發市場和地方特色食品的抽檢。重點跟蹤抽檢不合格企業、品種和項目。
 
    (二)抽樣時間和頻次。全年均衡完成抽檢任務,原則上每月任務完成量不少于全年任務的1/12。季節性生產銷售的食品或存在季節性質量安全風險的食品,在相應季節增加采樣量,比如枸杞抽樣最佳時間為6月-9月,馬鈴薯淀粉抽樣最佳時間為10月-12月。節令性食品應在節前1個半月開展抽樣工作。要加大對高風險食品的抽檢頻次,增加對以往檢出不合格產品企業的抽檢頻次(2017年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不合格企業名單見附件6)。
 
    (三)抽樣區域、環節和場所。抽樣覆蓋全區5個地級市的所有縣(區)、鄉鎮和行政村。在生產環節抽檢的樣品主要在流通環節購買,流通環節未抽到的樣品,可在生產環節抽取。抽樣人員應從食品生產者的成品庫待銷產品中或者從食品經營者倉庫和用于經營的食品中隨機抽取樣品,不得要求被抽樣單位自行提供或自行送檢。餐飲環節采樣要涉及各類型餐飲單位,重點為學校和托幼機構食堂以及中央廚房、集體用餐配送單位、旅游景區餐飲服務單位等。
 
    三、組織實施
 
    (一)抽樣單位和承檢機構。根據國家總局的要求,經國家總局審查認定和招標確定的承檢機構承擔2018年“國抽”任務的食品抽樣和檢驗工作,具體承擔各品種的檢驗機構待抽檢任務確定后另行通知。各市、縣(區)市場監管部門應配合承檢機構在食品生產、流通和餐飲環節開展抽樣工作。
 
    (二)抽樣檢驗。抽樣檢驗工作應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和風險監測工作規范》和《食品安全抽檢實施細則(2018版)》執行。實行抽樣與檢驗分離制度,抽樣人員與檢驗人員不得為同一人。采樣人員應使用移動抽樣終端(pad和便攜式打印機)和國家總局抽樣APP軟件實施抽樣,現場打印抽樣文書。承檢機構對于不合格樣品必須進行復核,確保檢驗結果準確可靠。承檢機構應在收到樣品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出具合法有效的電子版檢驗報告,不合格檢驗報告上傳的同時要告知自治區局稽查局。各承檢機構發現不合格樣品中含有非食用物質或其他可能存在重大風險隱患或急性健康風險的,應當在確認檢驗結果后24小時之內報告自治區局稽查局,并抄送國家總局;同時說明檢出物質的屬性,填報《食品安全抽檢監測限時報告情況表》(見附件4、5)。各市、縣(區)市場監管部門可直接通過“國家食品安全抽檢監測信息系統”打印不合格樣品檢驗報告、 抽樣單和抽樣檢驗告知書。
 
    抽樣編號規則:由英文字母GC加13位阿拉伯數字組成。GC為“國抽”的拼音首字母,編號前2位為2018年年份“18”,第3至4位為寧夏編號“64”,第5至8位為抽樣單位機構代碼,最后5位為流水號,流水號為抽樣單位確定的內部流水號。例如:寧夏食品檢測中心機構代碼為“8202”,該中心抽取的第1個樣品編號就是“GC1864820200001”。
 
    (三)信息公布。自治區局負責每周按照總局要求格式在官方網站上公布“國抽”任務中的全區食品抽檢信息,并在“國家食品安全抽檢監測信息系統”中同步發布。不合格食品檢驗結果根據稽查局的信息核實結果進行公示,確保檢驗報告送達、被抽樣食品生產經營者無異議或異議處理完畢后進行公示。各市、縣(區)市場監管部門應在送達檢驗報告7個工作日內向自治區局稽查局反饋信息核實情況,填報《2018年食品抽檢不合格產品信息核實確認表》(見附件3),稽查局在2日內向綜合處反饋信息核實結果。超過異議期的不合格產品將及時公示,如因超過期限未核實上報而導致公示數據有誤的由負責異議處理的市、縣(區)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承擔責任。
 
    (四)核查處置。自治區局稽查局負責對不合格產品進行異議登記、異議辦理、異議審核和核查處置審核,負責督促各市、縣(區)監管部門及時開展核查處置工作并上報結果。各市、縣(區)監管部門在食品抽檢監測系統上看到轄區不合格食品的核查處置任務或收到國家總局本級和“國抽”任務中不合格食品檢驗報告后,應當及時送達食品生產經營者,告知企業7個工作日內可提出異議(包括申請復檢);送達同時啟動核查處置工作,嚴格召回程序,及時控制風險隱患,嚴查違法違規行為,并結合日常監管情況對抽檢監測結果數據進行分析研判,科學制定監管措施。同時,在食品抽檢監測系統中,3個工作日內領取核查處置任務,5個工作日內啟動核查處置工作,在3個月內處置完畢后,及時將處置結果同步上報到“國家食品安全抽檢監測信息系統”平臺。對于同一企業在一年內累計三次因違反《食品安全法》受到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以外處罰的,要責令企業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自治區局稽查局收到不合格檢驗報告中含有非食用物質或其他可能存在較高風險的檢驗報告后,應在24小時內緊急啟動核查處置程序。對存在違法行為的,依法嚴厲查處,涉嫌犯罪的,立即移送公安機關。涉及重大食品安全違法案件應及時將有關情況報送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稽查局和食監三司。案件辦結或移送公安機關后,應將案件查處情況及時上報。對于連續2次檢出不合格產品的,屬地監管部門要對相關企業進行約談。
 
    自治區局食品生產監管、食品流通監管、餐飲食品監管、保健食品與化妝品監管處分別負責本環節的抽檢監測分析評價和風險排查工作,綜合協調與應急管理處負責對全區食品抽檢監測工作開展分析評價;對于區域性的重大食品問題,組織專家對不合格食品進行風險研判。
 
    四、數據報送
 
    1、系統數據填報要求:各承檢機構應按規定的時限和要求將數據報送至“食品安全抽檢信息管理系統”。抽樣信息應填報到抽樣APP上并于抽樣當日完成上傳,檢驗信息應在檢驗完畢并復核確認無誤后3個工作日內上報系統。樣品信息中的“五個字段”(樣品名稱、營業執照號、“QS”或“SC”生產許可證號、生產日期、抽樣時間)要準確填報,不得修改。如出現上述數據填報錯誤或者出現超期提交數據的情況,需向自治區局遞交書面修改申請,經同意后方可修改或通過提交。
 
    2、公示數據填報要求:各承檢機構于每周五12:00前將本周的“國抽”任務抽檢結果數據以書面形式加蓋公章和電子版形式同時報送到自治區局綜合協調與應急管理處(詳見附件2),用于每周的抽檢信息公示。上報的數據為最終數據,紙質版和電子版保持一致,不得隨意修改、重復上報。
 
    3、工作總結上報:各承檢機構每月匯總分析一次本機構抽檢情況,于下月5日前(節假日順延)向自治區局綜合處上報月度情況;各承檢機構于2018年12月31日前報送2018年度食品抽檢分析評價報告。五市市場監管部門于6月20日、12月10日前分別上報上半年、全年度“國抽”食品抽檢工作總結(以不合格產品的核查處置情況為主)。
 
    五、工作要求
 
    (一)強化責任落實。各市、縣(區)市場監管部門要及時向地方政府匯報本年度“國抽”計劃情況,并積極支持承檢機構開展抽樣工作,在樣品采集、運輸等方面提供必要幫助。承擔抽檢任務的各承檢機構要加強組織協調,細化工作機制、工作流程,強化崗位責任和內部管理,切實提高抽樣檢驗工作質量和工作效率。
 
    (二)合理安排進度。各承檢單位要合理安排、科學設計,明確月、季度、半年工作進度計劃,采取必要的保障措施,確保“國抽”任務如期完成。加強對樣品采集、樣品檢驗、數據報送等關鍵環節的培訓指導和質量控制。抽檢數據應嚴格按規定的時限和要求報送。
 
    (三)嚴肅工作紀律。參與抽檢的各承檢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要嚴格按照國家總局《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和風險監測工作規范》、《寧夏食品安全抽檢監測工作規范》和《寧夏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和風險監測承檢機構管理辦法》組織實施抽樣和檢驗工作。不得要求被抽樣單位自行提供樣品或自行將樣品送至檢測機構,不得隨意更改抽樣地點和樣品信息,不得瞞報、謊報、漏報檢驗數據,不得擅自發布有關抽檢的信息,不得在開展抽樣工作前事先通知被抽檢單位和接受被抽檢單位的饋贈,不得利用抽檢結果開展有償活動、牟取不正當利益。對發現的違法違規抽檢行為一律依法依規追究相關單位及人員責任。
 
    (四)強化督導考評。自治區局將把食品抽檢工作納入對市、縣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評價內容,考核內容包括核查處置、數據報送等。要對承檢機構進行質量評價、日常檢查、盲樣考核和綜合評價,評價結果將作為下一年度檢驗機構遴選和檢測任務分配的依據。各有關單位要嚴格按照國家規定使用抽檢經費,確保專款專用。


 
地區: 寧夏
反對 0舉報 0 收藏 0 打賞 0
 
更多>同類法規
 
鹽池灘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