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食品網

市市場監管委轉發關于加大食品藥品安全執法力度嚴格落實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處罰到人的規定的通知(津市場監管法〔2018〕7號)

   2018-05-03 336
核心提示:各區局、各食品藥品相關處室、辦公室、行政審批處、信息化處、執法監督處、稽查總隊: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公安部聯合出臺《關于加
各區局、各食品藥品相關處室、辦公室、行政審批處、信息化處、執法監督處、稽查總隊: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公安部聯合出臺《關于加大食品藥品安全執法力度嚴格落實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處罰到人的規定》(食藥監法〔2018〕12號,以下簡稱《規定》),要求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嚴格落實中央關于食品藥品安全“四個最嚴”的要求,充分認識加大食品藥品安全執法力度嚴格落實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處罰到人的重要意義,加大對違法行為的懲治力度,確保公眾飲食用藥安全。現將此規定轉發給你們,并提出如下要求,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加強培訓,提高思想認識
 
    各執法單位及其執法人員要充分認識落實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處罰到人的重要意義,將黨中央、國務院有關食品藥品安全“四個最嚴”的要求落實到位,以“零容忍”的舉措,用最嚴格的監管、最嚴厲的處罰,保障食品藥品安全。同時,各執法單位要認真組織執法人員深入學習食品藥品法律法規、全國人大法工委《關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理解適用問題的答復意見》、《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的補充規定》、《規定》和食品藥品相關司法解釋等法律法規文件,切實加強對基層執法人員的培訓,不斷提高執法能力,切實用足用好法律武器,依法嚴厲打擊食品藥品違法犯罪行為。
 
    二、加強協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各執法單位要按照《關于辦理食品藥品領域違法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津食安辦〔2016〕28號)、《天津市食品安全違法犯罪案件信息通報、重大食品安全違法犯罪案件信息發布前會商制度(試行)》(津食安辦〔2017〕49號)等文件要求,加強與公安、法院、檢察院,以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銜接,建立完善案件協商、執法協作、信息通報、數據共享等工作機制。各執法單位發現違法行為涉嫌構成刑事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法律責任。
 
    三、加強監管,依法實施禁業限制
 
    各執法單位要嚴格落實法律責任,要按照食品藥品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嚴格按照食品藥品監管法律法規的規定,對違法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實施禁業限制。
 
    行政審批部門在受理、審查相關行政審批事項時,應嚴格審查相關人員是否存在禁業限制情形。
 
    四、加強信息公開,依法管理禁業限制信息數據庫
 
    各執法單位要嚴格按照“誰處罰、誰公開”的原則,及時、全面、準確的公開食品藥品相關行政處罰信息,全面梳理匯總行政處罰和刑事判決相關禁業限制信息,建立數據庫備查,在網站設立專欄,公開相關行政處罰決定書或者刑事判決書編號、責任人的姓名、違法犯罪事實、行政處罰或者所判刑罰種類、禁止從事的活動種類及期限等信息,并將禁業限制信息及時推送到相關行政審批部門。信息公開相關部門應做好配合工作。
 
    五、加強監督,落實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處罰到人”
 
    各執法單位和有關部門要加強執法監督和業務指導,嚴格按照《規定》要求,結合工作實際,制定切實有效措施,確保《規定》各項要求落到實處。同時,要加強對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處罰到人”的研究,認真匯總實施過程遇到的難題并提出處理意見,及時向上級部門進行匯報。
 
    附件:   國家食藥總局 公安部印發關于加大食品藥品安全執法力度嚴格落實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處罰到人的規定的通知(食藥監法〔2018〕12號)
 
    2018年5月3日


 
地區: 天津
反對 0舉報 0 收藏 0 打賞 0
 
更多>同類法規
 
鹽池灘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