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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農業局 福州市質量技術監督局關于印發《福州茉莉花茶金字招牌管理細則》的通知(榕農[2012]122號)

   2016-01-19 284
核心提示:各福州茉莉花茶地理標志使用單位,其他有關單位:  為規范福州茉莉花茶經營行為,保證福州茉莉花茶的質量和特色,維護福州茉莉
各福州茉莉花茶地理標志使用單位,其他有關單位:
 
  為規范福州茉莉花茶經營行為,保證福州茉莉花茶的質量和特色,維護福州茉莉花茶的聲譽和經營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結合福州茉莉花茶產業的實際,我們制定了《福州茉莉花茶金字招牌管理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該細則自2012年5月1日起實施,請認真遵照執行。
 
  附件:福州茉莉花茶金字招牌管理細則
 
  福州市農業局       福州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二○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附件:
 
  福州茉莉花茶金字招牌管理細則
 
  福州是世界茉莉花茶發源地,2009年9月,福州茉莉花茶獲得國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為確保福州茉莉花茶名符其實,規范福州茉莉花茶經營行為,保證福州茉莉花茶的質量和特色,維護福州茉莉花茶的聲譽和經營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特制作福州茉莉花茶金字招牌授予福州茉莉花茶生產企業的直銷店或專營店。經研究,結合產業實際,特對申請、制作、使用和管理福州茉莉花茶金字招牌,制定本細則。
 
  第一章 金字招牌申請
 
  第一條 申請福州茉莉花茶金字招牌的生產企業或營銷店必須銷售貼有國家地理標志防偽標識的福州茉莉花茶,采用產自福州茉莉花茶保護范圍內,以福州所產茉莉花和烘青綠茶為原料,按照福州茉莉花茶傳統工藝經四窨一提及以上加工制作而成,具有獨特福州茉莉花茶品質特征。
 
  第二條 獲得國家質量技術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核準使用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專用標志的福州茉莉花茶生產企業向福州海峽茶業交流協會提出申請,受理后經現場檢查,合格后統一推薦上報福州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福州市農業局審查通過,發布公告并經統一授牌后,生產企業即可懸掛統一制作的福州茉莉花茶金字招牌。
 
  申請者應提交以下資料:
 
  (一)地理標志產品專用防偽標識使用情況;
 
 ?。ǘ┢髽I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租賃合同、食品生產許可證、食品流通許可證;
 
  (三)茉莉花基地在福州行政區域范圍內的憑證(一百畝以上);
 
 ?。ㄋ模┙浄ǘz驗機構檢驗符合DB35/T991—2010《地理標志產品 福州茉莉花茶》的產品檢驗報告;
 
 ?。ㄎ澹┥a企業和營銷點簡介(應介紹規模、人員、自檢手段、地點、采購、生產及質量管理制度等);
 
 ?。┳袷亍陡V蒈岳蚧ú杞鹱终信乒芾砑殑t》的承諾書。
 
  第三條 企業應當保證所提供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對經查實提供虛假申請材料的單位,3年內不得申請福州茉莉花茶金字招牌。
 
  第二章 金字招牌制作
 
  第四條 招牌采用由國家書法大家李鐸題寫的“福州茉莉花茶”,由福州脫胎漆器傳統工藝方法制作,由福州海峽茶業交流協會統一訂制。
 
  第三章 金字招牌使用
 
  第五條 每面金字招牌都建檔編號,在“福州茉莉花茶”網站上公布,僅限本企業使用,不得轉借、轉贈、轉讓、復制。
 
  第四章 金字招牌管理
 
  第六條 懸掛福州茉莉花茶金字招牌的企業,應確保原料產地、加工工藝、場所、產品質量符合DB35/T991—2010《地理標志產品福州茉莉花茶》地方標準規定要求,等級標注必須與實物質量一致。
 
  第七條 福州茉莉花茶金字招牌使用單位應當建立進貨可追溯和驗收制度,驗明專用標志證書、產品質量檢驗合格報告及防偽標志等相關證明材料,要建立福州茉莉花茶銷售臺賬,以備查用。
 
  第八條 福州茉莉花茶金字招牌使用單位有下列情況的,由福州海峽茶業交流協會提出建議,報福州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和福州市農業局摘牌,并在媒體、網絡上公布。
 
  (一)以外地茉莉花茶冒充福州茉莉花茶的或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
 
  (二)轉讓、出租、出借、買賣、復制福州茉莉花茶金字招牌;
 
 ?。ㄈ┦褂门c福州茉莉花茶專用標志相近、易產生誤解的名稱或者標識,以及可能誤導消費者的文字或者圖案標志,使消費者將該產品誤認為福州茉莉花茶的;
 
 ?。ㄋ模┢渌`反相關法律、法規的。
 
  社會團體、單位和個人可對上述行為進行監督和舉報。
 
  第九條 本細則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地區: 福建 福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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