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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等項目的決定(陜政發 〔2016〕34號)

   2016-09-23 1002
核心提示:各設區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經研究,省政府決定再取消、下放14項行政審批等項目。其中,取消和部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經研究,省政府決定再取消、下放14項行政審批等項目。其中,取消和部分取消11項,下放和部分下放管理層級3項。
 
  各地、各部門要抓緊做好取消、下放管理層級行政審批等項目的落實銜接工作,強化后續監管,防止出現管理脫節和監管真空。對取消的行政審批等項目,原實施機關不得再進行審批或變相審批。對下放管理層級的行政審批項目,原實施機關要指導承接機關做好承接工作,承接機關要優化辦理流程、創新審批方式、提高審批效率。要進一步完善行政審批監督制約機制,加大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政審批工作中違法違紀行為的查處力度,不斷提高政府管理規范化水平,努力建設人民滿意的服務型政府。
 
  附件:
 
  1?   省政府決定取消和部分取消的行政審批等項目(共計11項).pdf
 
  2?   省政府決定下放和部分下放管理層級的行政審批項目(共計3項).pdf
 
  陜西省人民政府
 
  2016年8月16日


 
地區: 陜西
標簽: 行政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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