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食品網

湖南省生豬規模養殖場防疫管理辦法

   2014-01-23 999
核心提示: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生豬規模養殖場防疫管理,預防控制生豬疫病的發生流行,促進養豬業健康穩步發展,根據《中華人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生豬規模養殖場防疫管理,預防控制生豬疫病的發生流行,促進養豬業健康穩步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動物檢疫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生豬規模養殖場的動物防疫管理及其相關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生豬規模養殖小區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生豬規模養殖場(以下簡稱為豬場),是指經營主體明確單一,并具有一定生產規模的生豬養殖單元。
 
  其中:原種豬場,種豬擴繁場和存欄能繁母豬600頭以上、年出欄生豬10000頭以上的屬大型生豬養殖場;
 
  存欄能繁母豬200-599頭、年出欄生豬3000-9999頭的屬中型生豬養殖場;
 
  存欄能繁母豬30-199頭、年出欄生豬500-2999頭的屬小型生豬養殖場。
 
  第四條    縣級以上畜牧獸醫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豬場的防疫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負責檢疫和動物防疫監督執法工作,縣級以上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及鄉鎮動物防疫站負責指導防疫工作。
 
  第二章 防疫條件
 
  第五條    豬場選址應執行當地畜禽養殖布局規劃,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第四十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第四十條和《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的第五條規定,其中種豬場應符合《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的第十條規定,并建在地勢平坦干燥、背風向陽、易于組織防疫的地方。
 
  第六條    豬場布局應遵循按分區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場內生活辦公區、生產區和隔離區應嚴格分開,并有隔離設施。生活辦公區應位于場區全年主導風向的上風處或側風處。隔離區主要布置獸醫室、隔離舍和廢棄物及無害化處理設施,應位于場區全年主導風向的下風處和場區地勢最低處,且與生產區有專用通道相連,與場外有專用大門相通。
 
  第七條     豬場應符合國家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并取得縣級以上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核發的《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
 
  在興辦豬場之前,須向當地縣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由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組織動物防疫機構進行可行性論證,指導業主作好規劃、設計。新建場時,應堅持生產和防疫設施做到“四同步”,即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對經審定不符合動物防疫條件規定的豬場建筑設計或選址,應及時糾正。項目竣工后,業主應向縣級以上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合格的,發給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方可投入使用。
 
  第八條    豬舍要隔熱、保溫,通風良好,場內道路、運動場地應平坦、堅硬、無積水,便于清洗和消毒。
 
  第九條    豬場生產區內清潔道、污染道分設,不能重疊和交叉。生產區內各養殖棟舍之間距離在5米以上或者有隔離設施。
 
  第十條    豬場大門處應設置值班室和供出入車輛消毒、與大門同寬、長4米、深0.3米的水泥結構消毒池,每棟豬舍門口、獸醫室及病豬隔離區門口等均要設置與門同寬、長0.5米~1米的消毒池或設置消毒盆,保持消毒藥水的有效濃度。生產區入口處設置供出入人員更衣換鞋、消毒的更衣消毒室。
 
  第十一條       應配置與其養殖規模相適應的疫苗冷凍(冷藏)設備、消毒、診療、糞污及病害生豬無害化處理等設施設備。
 
  第十二條       大中型豬場應設置獸醫室,配備與其養殖規模相適應的執業獸醫,小型豬場應聘請鄉村獸醫為其提供防疫服務。患有相關人畜共患傳染病的人員不得從事生豬飼養工作。
 
  第十三條        應建立健全各項動物防疫制度,包括免疫、診療、用藥、檢疫申報、疫情報告、消毒、無害化處理、人員進出管理、畜禽標識等制度,并于醒目處張榜公示。
 
  第十四條        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的豬場,變更場址、經營范圍、布局或其它可能引起動物防疫條件發生實質變化的,應當重新申請辦理《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同時交回原《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
 
  第三章 免疫管理
 
  第十五條        豬場應根據當地縣級以上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的免疫工作方案和當地豬病流行狀況,制定合理的免疫程序,并報當地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豬場應做好口蹄疫、高致病性豬藍耳病、豬瘟等疫病的強制免疫工作,應免生豬免疫密度達到100%,免疫抗體合格率在70%以上。并結合本場實際,做好其它常見多發豬病的免疫工作。豬場應根據免疫抗體監測結果,調整免疫程序或實施加強免疫。
 
  第十七條       使用的疫苗必須為農業部批準使用的產品。豬瘟、口蹄疫、豬藍耳病等疫苗從當地縣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或鄉鎮動物防疫站申領,其它疫苗應從有資質的供應單位購買。并建立真實、完整的疫苗領購、使用記錄,嚴格按疫苗說明書保存和使用。
 
  第十八條       豬場應建立養殖檔案,完整規范記錄養殖場的免疫程序、生產、投入品、消毒、免疫、診療、監測、病死豬無害化處理等情況,所有記錄應在清群后保存2年以上。
 
  第十九條        過期失效或廢棄的疫苗以及使用過的疫苗瓶按《畜禽動物及動物產品生物安全處理規程》(GB 16548)的規定處理,并記錄。
 
  第二十條        生豬必須加施畜禽標識,并錄入免疫等信息。
 
  第四章 生豬進出場管理
 
  第二十一條          豬場應堅持自繁自養。須引進種豬的,應從已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和主要豬病病原學監測陰性的豬場中選調,并向輸入地縣級以上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報告。種豬調入后,應當立即向輸入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報告,在其監督下,隔離觀察45天確認健康合格后,方可供生產使用。跨省引進種豬的,應當向湖南省動物衛生監督所申請辦理引種審批手續。
 
  第二十二條          豬場引進育肥仔豬時,應從管理規范、疫情背景清晰的豬場引進,并進行嚴格隔離觀察,嚴禁從交易市場選購。跨縣引進育肥仔豬到達目的地后,應當在24小時內向所在地縣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或其派出機構報告,并接受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豬場出售生豬時,應當向當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依法設立的檢疫申報點申報檢疫。供屠宰或育肥的生豬應提前3天報檢;種豬應提前15天報檢。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四條          豬場應實行全進全出或分單元全進全出的飼養方式。一棟豬舍一個批次。舍內的溫度、濕度、氣流(風速)、光照、飼養密度應滿足豬只不同飼養階段的需求。飼料要滿足豬只的營養需要,防止飼料污染腐敗,禁止飼喂泔水。
 
  第二十五條          保持圈舍衛生,料槽、水槽用具干凈,地面清潔。加強豬場環境衛生整治,及時清除雜草和生產垃圾,糞便、墊草等要堆積發酵。
 
  第二十六條          豬場獸醫人員應每天對豬群進行臨床檢查,觀察健康狀況,做好檢查記錄。
 
  第二十七條          建立封閉管理制度。嚴格控制非生產相關人員進入生產區,禁止場外車輛出入生產區。生豬出欄時,不允許場外的車輛進場裝車,需用本場的車輛(或通道)將生豬轉運到裝豬臺,再轉至專門收購、運輸生豬的車輛上。
 
  第二十八條          執行嚴格的消毒制度。生產區應每周消毒一次,疫病流行期間應增加消毒次數。確因工作需要必須進入場區的人員、車輛,均應嚴格消毒。生豬進出場時,對通道和運輸車輛進行徹底消毒。每批豬調出后,圈舍應空置14天以上,并進行徹底清掃、沖洗和嚴格消毒。
 
  第二十九條          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生豬應嚴格按照《畜禽動物及動物產品生物安全處理規程》進行無害化處理,不得隨意丟棄。數量較大的,應在當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的監督下進行處理,嚴禁銷售、加工出售。
 
  第三十條        飼養人員之間不得隨意串舍,圈舍的用具及設備應相對固定,不得相互使用。嚴禁大中型豬場的獸醫人員在場外兼職。場內不得飼養其它動物,要有防鼠、防蟲、防蠅等設施。
 
  第三十一條          獸藥的使用應嚴格符合《獸藥管理條例》的規定,根據當地疫病發生和危害情況,選擇高效、低毒、代謝吸收快、殘留小的獸藥,對生豬進行藥物保健。嚴格執行休藥期制度,育肥豬未過休藥期的,不得出欄。嚴禁使用非法添加劑飼喂生豬。
 
  第三十二條          豬場應建立員工培訓制度,制訂年度培訓計劃,對獸醫和飼養人員進行培訓。
 
  第六章 疫情監測與應急處置
 
  第三十三條          豬場應根據當地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的疫情監測要求,制定本場疫情監測計劃,配合縣級以上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實施場內疫情監測。按照當地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的要求,負責場內樣品的采集,并根據監測結果采取應對措施。
 
  有條件的豬場自行開展實驗室監測時,樣品的采集、包裝、運輸和檢測應符合《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
 
  第三十四條          發生可疑重大動物疫病或出現生豬群體發病死亡等異常情況時,應迅速采取隔離、消毒等措施,并及時向當地動物防疫機構報告。動物防疫機構接到疫情報告后,應立即派人趕赴現場,調查核實,懷疑為重大動物疫病的,要及時采集病料送檢診斷,并向上一級主管部門報告疫情。
 
  第三十五條          一旦確診為重大動物疫病,豬場必須按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畜牧獸醫主管部門依法作出的控制、撲滅動物疫病的規定,配合做好疫情處置工作,不得擅自發布疫情信息,不得藏匿、轉移或盜掘已被依法隔離、封存、處理的染疫生豬及有關物(產)品。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          各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依據各自職責做好豬場的動物防疫監督工作。應對豬場進行日常監管和突擊檢查,對發現的問題要及時提出整改要求,對違法行為要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查處。豬場應主動配合,提供真實情況和資料,并按要求整改到位。
 
  對于監測不規范、疫情狀況不明或尚處于封鎖期的種豬場,應暫停對外供種,直至取消種豬場資格。對于尚處于封鎖期的豬場,應停止生豬出場。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動物衛生監督機構、鄉鎮動物防疫站應分別建立大中型、小型豬場防疫管理檔案,實行一場一檔管理,每個豬場的檔案內容包括動物防疫條件審查原始資料、日常生產防疫情況、動物防疫督查記錄等。
 
  第八章 罰    則
 
  第三十八條          興辦豬場未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未辦理審批手續而跨省引進種豬及其精液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的第七十七條規定處罰。
 
  第三十九條          豬場對飼養的生豬不按照動物疫病強制免疫計劃進行免疫接種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的第七十三條規定處理。
 
  第四十條        對經強制免疫的生豬未按照規定建立免疫檔案、加施畜禽標識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的第六十六條、六十八條規定處罰。
 
  第四十一條          未經檢疫出售生豬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的第七十八條規定處罰。
 
  第四十二條          跨省引進育肥仔豬到達目的地后,未向所在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報告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依照《動物檢疫管理辦法》的第四十八條規定處罰。
 
  第四十三條          跨省引進種豬到達輸入地后,未按規定進行隔離觀察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依照《動物檢疫管理辦法》的第四十九條規定處罰。
 
  第四十四條          不按照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規定處置染疫生豬及其排泄物、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生豬尸體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的第七十五條規定處理。
 
  第四十五條          豬場不履行動物疫情報告義務、不如實提供與動物防疫活動有關資料、拒絕動物衛生監督機構進行監督檢查、拒絕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進行動物疫病監測檢測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的第八十三條規定處罰。
 
  第四十六條          豬場不遵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獸醫主管部門依法作出的有關控制、撲滅動物疫病規定的,發布動物疫情的,藏匿、轉移、盜掘已被依法隔離、封存、處理的動物和動物產品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的第八十條規定處罰。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由湖南省畜牧水產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2年1月1日施行。


 
地區: 湖南
標簽: 預防 養殖 生豬
反對 0舉報 0 收藏 0 打賞 0
 
更多>同類法規
 
鹽池灘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