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衛生監督機構: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傳染病防治法》、《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和《山東省病原微生物實驗室及實驗活動備案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加大重大傳染病防控工作中實驗室生物安全監管力度,保障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經研究決定,在全省開展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監督檢查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監督檢查范圍
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對轄區內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采供血機構、教學科研機構等單位設立的與人體健康有關的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進行監督檢查。重點檢查手足口病、甲型H1N1流感定點收治醫院、二級以上醫院、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采供血機構和醫學院校等單位。
二、監督檢查內容
重點檢查各單位對《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和《山東省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規定(試行)》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執行情況,實驗室及其工作人員的資質情況,實驗室中病原微生物與實驗活動的管理情況。具體檢查以下內容:
(一)組織管理工作。主要檢查衛生行政部門轉發部、省相關文件,召開會議安排布署和舉辦培訓班進行培訓情況。
(二)實驗室備案情況。主要檢查一、二級實驗室是否已向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備案,實驗室生物安全防護基本設施設備是否符合《山東省生物安全一級和生物安全二級實驗室基本要求》,是否在備案范圍內從事實驗活動。
(三)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制度。主要檢查生物安全責任制及生物安全操作規程建立情況、生物安全工作自查記錄、實驗室工作人員培訓考核記錄、實驗室感染及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實驗室工作人員健康記錄、實驗室檔案,工作人員是否經考核合格持證上崗。
(四)樣本采集、檢測及廢棄物的處置。主要檢查菌(毒)種或樣本使用、運輸及管理情況,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樣本是否按照有關規定保存、運輸、處置,廢棄物處置是否符合要求。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開展實驗室生物安全監督檢查,對建立健全我省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體系,落實重大傳染病防控措施,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有積極作用。各地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科學制定切實可行的檢查方案,認真開展監督檢查工作。要通過檢查,摸清轄區內病原微生物實驗室底數和管理基本情況,為實現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規范化管理奠定基礎。
(二)加強培訓,嚴格執法。各地要切實加強對基層衛生監督機構和衛生監督人員生物安全相關知識的指導和培訓,明確檢查重點,提高監管能力,保障監管效果。要按通知要求,對轄區內病原微生物實驗室開展全面監督檢查,尤其要加強對重點單位、重點環節和重點部位的監督檢查,嚴防生物安全事件的發生。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要按照《傳染病防治法》、《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和《山東省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規定(試行)》等規定,責令立即改正;對違反規定的單位和個人,進行嚴肅處理。對未按規定做好實驗室生物安全和備案工作,造成嚴重后果的,要追究主要負責人和相關人員責任,并予通報。
(三)認真總結,確保實效。各地要認真總結,按通知要求做好各數據信息的收集、整理、報送工作。請各市于2010年8月30日前,將統計表(見附件)和工作總結(含電子版)報我所傳染病監督辦公室,總結材料應包括轄區內實驗室生物安全總體情況、病原微生物實驗室備案情況、組織開展監督檢查情況、發現的主要問題、整改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打算等內容。
聯 系 人:袁青春、余光
聯系電話:0531-85599931(傳真)、85599928
電子郵箱:sdjdcr@126.com
附件:
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監督檢查情況統計表.doc
二0一0年六月十二日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傳染病防治法》、《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和《山東省病原微生物實驗室及實驗活動備案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加大重大傳染病防控工作中實驗室生物安全監管力度,保障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經研究決定,在全省開展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監督檢查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監督檢查范圍
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對轄區內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采供血機構、教學科研機構等單位設立的與人體健康有關的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進行監督檢查。重點檢查手足口病、甲型H1N1流感定點收治醫院、二級以上醫院、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采供血機構和醫學院校等單位。
二、監督檢查內容
重點檢查各單位對《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和《山東省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規定(試行)》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執行情況,實驗室及其工作人員的資質情況,實驗室中病原微生物與實驗活動的管理情況。具體檢查以下內容:
(一)組織管理工作。主要檢查衛生行政部門轉發部、省相關文件,召開會議安排布署和舉辦培訓班進行培訓情況。
(二)實驗室備案情況。主要檢查一、二級實驗室是否已向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備案,實驗室生物安全防護基本設施設備是否符合《山東省生物安全一級和生物安全二級實驗室基本要求》,是否在備案范圍內從事實驗活動。
(三)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制度。主要檢查生物安全責任制及生物安全操作規程建立情況、生物安全工作自查記錄、實驗室工作人員培訓考核記錄、實驗室感染及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實驗室工作人員健康記錄、實驗室檔案,工作人員是否經考核合格持證上崗。
(四)樣本采集、檢測及廢棄物的處置。主要檢查菌(毒)種或樣本使用、運輸及管理情況,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樣本是否按照有關規定保存、運輸、處置,廢棄物處置是否符合要求。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開展實驗室生物安全監督檢查,對建立健全我省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體系,落實重大傳染病防控措施,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有積極作用。各地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科學制定切實可行的檢查方案,認真開展監督檢查工作。要通過檢查,摸清轄區內病原微生物實驗室底數和管理基本情況,為實現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規范化管理奠定基礎。
(二)加強培訓,嚴格執法。各地要切實加強對基層衛生監督機構和衛生監督人員生物安全相關知識的指導和培訓,明確檢查重點,提高監管能力,保障監管效果。要按通知要求,對轄區內病原微生物實驗室開展全面監督檢查,尤其要加強對重點單位、重點環節和重點部位的監督檢查,嚴防生物安全事件的發生。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要按照《傳染病防治法》、《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和《山東省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規定(試行)》等規定,責令立即改正;對違反規定的單位和個人,進行嚴肅處理。對未按規定做好實驗室生物安全和備案工作,造成嚴重后果的,要追究主要負責人和相關人員責任,并予通報。
(三)認真總結,確保實效。各地要認真總結,按通知要求做好各數據信息的收集、整理、報送工作。請各市于2010年8月30日前,將統計表(見附件)和工作總結(含電子版)報我所傳染病監督辦公室,總結材料應包括轄區內實驗室生物安全總體情況、病原微生物實驗室備案情況、組織開展監督檢查情況、發現的主要問題、整改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打算等內容。
聯 系 人:袁青春、余光
聯系電話:0531-85599931(傳真)、85599928
電子郵箱:sdjdcr@126.com
附件:

二0一0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