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自治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分局,市食品藥品監督稽查總隊,機關各處室:
為正確履行監管職責,保障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正確行使,現對《重慶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基準》(渝食藥監〔2011〕40號,以下簡稱《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基準》)的部分條款修訂如下:
第一條修訂為“為正確履行食品、保健食品、化妝品、藥品和醫療器械監管職責,保障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正確行使,保護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行政處罰法》、《食品安全法》(2015年10月1日起生效)、《藥品管理法》(2015年修訂版)、《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2014年6月1日起生效)、《重慶市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市政府令第238號)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藥品和醫療器械行政處罰裁量適用規則的通知》(國食藥監法〔2012〕306號)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基準。”
第十五條第一款修訂為“(一)對規定有上下限罰款額度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保健食品和醫療器械行政處罰案件,結合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等綜合裁量后適用減輕處罰的,根據違法生產經營的涉案產品貨值金額分別予以裁量:1.貨值金額不足一千元的,按照罰款額下限的5%給予處罰,2.貨值金額超過一千元,不足三千元的,按照罰款額下限的10%給予處罰,3.貨值金額超過三千元的,不足五千元的,按照罰款額下限的10%--30%給予處罰;貨值金額超過五千元,不足一萬元的,按照罰款額下限的50%至下限給予處罰。
對規定有上下限罰款額度的化妝品和藥品行政處罰案件,適用減輕處罰的,按照罰款額下限的50%至下限給予處罰。
罰款為一定幅度的倍數的,減輕處罰最低1倍起,原則上應為整倍數。
適用從輕處罰的,按照罰款額下限加上下限區間值的30%以內予以處罰;適用一般處罰的,按照罰款額下限加上下限區間值的30%至70%予以處罰;適用從重處罰的,按照罰款額下限加上下限區間值的70%至上限進行處罰。”
第二十八條修訂為“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對涉及重大或者復雜的行政處罰的裁量,或者做出不予處罰、從重處罰或者罰款金額達到十萬元以上的裁量時應當集體研究,依法作出決定。必要時可以與同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人民法院會商意見,也可以向上一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請示意見,再行集體討論決定。”
行政處罰案件中不應為湊整數罰款而取如1.12倍等類似倍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基準》供各單位案件合議和(或)集體討論時使用,不得在對當事人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和《行政處罰決定書》等對外文書時引用《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基準》的文號及相關條款。
市局正在啟動《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基準》的修訂工作,新版《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基準》公布實施之日,本通知即廢止。
重慶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5年11月24日
為正確履行監管職責,保障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正確行使,現對《重慶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基準》(渝食藥監〔2011〕40號,以下簡稱《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基準》)的部分條款修訂如下:
第一條修訂為“為正確履行食品、保健食品、化妝品、藥品和醫療器械監管職責,保障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正確行使,保護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行政處罰法》、《食品安全法》(2015年10月1日起生效)、《藥品管理法》(2015年修訂版)、《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2014年6月1日起生效)、《重慶市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市政府令第238號)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藥品和醫療器械行政處罰裁量適用規則的通知》(國食藥監法〔2012〕306號)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基準。”
第十五條第一款修訂為“(一)對規定有上下限罰款額度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保健食品和醫療器械行政處罰案件,結合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等綜合裁量后適用減輕處罰的,根據違法生產經營的涉案產品貨值金額分別予以裁量:1.貨值金額不足一千元的,按照罰款額下限的5%給予處罰,2.貨值金額超過一千元,不足三千元的,按照罰款額下限的10%給予處罰,3.貨值金額超過三千元的,不足五千元的,按照罰款額下限的10%--30%給予處罰;貨值金額超過五千元,不足一萬元的,按照罰款額下限的50%至下限給予處罰。
對規定有上下限罰款額度的化妝品和藥品行政處罰案件,適用減輕處罰的,按照罰款額下限的50%至下限給予處罰。
罰款為一定幅度的倍數的,減輕處罰最低1倍起,原則上應為整倍數。
適用從輕處罰的,按照罰款額下限加上下限區間值的30%以內予以處罰;適用一般處罰的,按照罰款額下限加上下限區間值的30%至70%予以處罰;適用從重處罰的,按照罰款額下限加上下限區間值的70%至上限進行處罰。”
第二十八條修訂為“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對涉及重大或者復雜的行政處罰的裁量,或者做出不予處罰、從重處罰或者罰款金額達到十萬元以上的裁量時應當集體研究,依法作出決定。必要時可以與同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人民法院會商意見,也可以向上一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請示意見,再行集體討論決定。”
行政處罰案件中不應為湊整數罰款而取如1.12倍等類似倍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基準》供各單位案件合議和(或)集體討論時使用,不得在對當事人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和《行政處罰決定書》等對外文書時引用《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基準》的文號及相關條款。
市局正在啟動《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基準》的修訂工作,新版《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基準》公布實施之日,本通知即廢止。
重慶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5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