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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重慶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保健食品經營信用等級分類管理制度》(試行)的通知(渝食藥監保化〔2012〕25號)

   2013-04-28 781
核心提示:  各區縣(自治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分局、市食品藥品稽查總隊:  為加強對保健食品經營的監督管理,強化保健食品經營單位誠

  各區縣(自治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分局、市食品藥品稽查總隊:

  為加強對保健食品經營的監督管理,強化保健食品經營單位誠信自律意識,切實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食品安全法》及實施條例、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保健食品生產和經營企業日常監督現場檢查工作指南》等規定和要求,結合我市保健食品經營單位現狀和監管需要,我局制定了《重慶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保健食品經營信用等級分類管理制度(試行)》,現已經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特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請各區縣分局于2012年12月20日前將本制度要求宣傳貫徹到轄區內保健食品經營單位,并于2012年12月30日前將貫徹和實施情況報送市局。

  二、本制度是試行制度,對試行期間發現的問題或建議,請及時報告市局,以便進一步完善。

  二○一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重慶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保健食品經營信用等級分類管理制度

  (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保健食品經營的監督管理,強化保健食品經營單位誠信自律意識,切實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實施條例、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保健食品生產和經營企業日常監督現場檢查工作指南》(食藥監辦許〔2010〕88號)等規定和要求,結合我市保健食品經營單位現狀和監管需要,制定保健食品經營信用等級分類管理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指保健食品經營單位,包括保健食品批發企業和零售企業。

  第三條 保健食品經營信用是指保健食品經營單位其經營行為遵守法律、法規、規章、規范的情況,以及保障產品質量安全的能力。

  第四條 保健食品經營信用等級分類管理,是指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在依法履行保健食品監管職責的同時,依據本制度對保健食品經營單位進行等級認定,并根據信用等級開展針對性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局”)負責制定《保健食品經營信用等級評價標準》,區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分局(以下簡稱“區縣分局”)負責轄區內保健食品經營單位信用信息采集、記錄和管理,并對保健食品經營單位信用等級進行認定。

  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采集和通報

  第六條 區縣分局依據《保健食品經營信用等級評價標準》,結合日常監督檢查、監督抽驗、專項檢查等工作,采集、記錄信用信息,并實施經營單位信用等級認定。

  第七條 區縣分局在信用信息采集過程中發現的“冒用文號”、“一號多用”的產品,應及時上報市局。

  第三章 信用等級的認定

  第八條 保健食品經營信用等級分為A級(誠信企業)、B級(守信企業)、C級(警示企業)、D級(失信企業)。保健食品經營信用等級的認定實行動態認定和年度認定相結合。凡按照《保健食品經營信用等級評價標準》,保健食品經營中有違規行為且達到下一個等級標準的,應立即下調信用等級,凡違規行為屬于《保健食品經營信用等級評價標準》中關鍵項指標的,信用等級立即下調至D級。信用等級的上調實行年度信用信息累積綜合認定,每年1月份由區縣分局對轄區內保健食品經營單位上一年度信用等級進行綜合認定,達到上調標準的應及時上調。

  第九條 保健食品經營信用等級的首次認定。在本制度實施前取得《保健食品經營審查意見通知書》的單位,在本制度實施后半年內完成信用等級首次認定,在本制度實施后取得《保健食品審查意見通知書》保健食品經營單位,次年開展保健食品經營信用等級認定。

  第四章 信用等級的使用

  第十條 對上一年度信用等級被認定為A級的經營單位,下一年度區縣分局可以采取適當的方式給予表彰,在保證一年一次的現場檢查的基礎上,可以采取書面審查、電話抽查等非現場方式進行檢查。

  第十一條 對上一年度信用等級被認定為B級的經營單位,下一年度區縣分局應按常規要求實施監管。

  第十二條 對上一年度信用等級被認定為C級的經營單位,下一年度區縣分局應增加現場監督檢查次數和監督抽驗批次,約談企業相關負責人,并對其存在問題進行回查。

  第十三條  對上一年度信用等級被認定為D級的經營單位,下一年度區縣分局應將其列為重點監督檢查對象,除增加現場監督檢查次數、監督抽驗批次和約談企業相關負責人外,還應將違法違規信息列入今后行政處罰裁量的參考依據和通報工商、稅務、公安等相關部門;連續兩年信用等級被認定為D級的經營單位,除采取以上措施外,還應將其違法違規事實和產品在轄區主要媒體予以公示。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 保健食品經營單位認為區縣分局采集、記錄、公示的信用信息與事實不符的,有權向區縣食品藥品監管分局或市食品藥品監管局提出申訴。申訴經核查屬實的,有關區縣分局應當及時更正或市局責令有關區縣分局予以更正。

  對信用等級公示不當的,區縣分局應當在原公示范圍內予以更正。

  第十五條 對在保健食品經營信用等級分類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的人員,應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六條 本制度由重慶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附件

     保健食品經營信用等級評價表.doc
 



 
地區: 重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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