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農業委員會(畜牧水產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廣德、宿松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為深入貫徹中央和省委農村工作會議精神,認真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3〕106號)、《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的通知》(皖政辦秘〔2014〕225號)和《農業部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關于加強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意見》(農質發〔2014〕14號)等文件要求,現就強化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全程監管,做好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銜接工作通知如下:
一、嚴格落實食用農產品監管職責
按照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監管新體制要求,切實履行好部門監管職責。食用農產品監管體制調整后,食用農產品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后的質量安全監管職責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履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不再履行食用農產品進入市場后的相應質量安全監管職責。現行的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分段監管,不包括農業生產技術、動植物疫病防控和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督管理。農業部門根據監管工作需要,可進入批發、零售市場開展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和風險監測工作。
農業、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嚴格執行《食品安全法》、《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各級政府及編制委員會確定的部門監管職責分工,認真落實法定的監管職責。農業部門要切實履行好食用農產品從種植養殖到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前的監管職責;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切實履行好食用農產品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后的監管職責,不斷提升對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的保障水平。兩部門要聯合推動市縣兩級政府抓緊落實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屬地管理責任,將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納入縣、鄉政府績效考核范圍,建立相應的考核規范和評價機制。每年要組織開展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督查,切實推動監管責任落實。
二、加快構建食用農產品全程監管銜接制度
各地農業、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在當地政府統一領導下,共同研究解決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中職能交叉和監管空白問題,進一步厘清監管職責,細化任務分工,消除監管空白,形成監管合力。對于現行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尚未完全明確的監管職責和監管事項,要在統籌協調的基礎上,提請市級人民政府因地制宜明確監管部門,出臺相應的監管措施,或以兩部門簽署合作協議的形式明確各自的監管職責,避免出現監管漏洞和盲區。農業部門要按照《安徽省農產品質量安全條例》和皖政辦秘〔2014〕225號文件要求,抓緊完善并落實農業投入品監管、產地環境管理、種植養殖過程控制、包裝標識、食用動物及其產品檢驗檢疫等制度規范;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加強食用農產品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后的監管。
三、穩步推行食用農產品產地準出和市場準入管理
農業、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共同建立以食用農產品質量合格為核心內容的產地準出與市場準入管理銜接機制。農業部門要抓緊建立食用農產品產地準出制度,將有效期內“三品一標”(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和農產品地理標志)質量標志、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生產主體開展產品自檢或委托檢測報告等食用農產品質量合格證明文件,生產單位出具的食用農產品產地證明和銷售憑證(具名供貨名稱、數量、日期、銷售人及聯系方式)等責任證明作為食用農產品產地準出的基礎條件。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著手建立與食用農產品產地準出制度相對接的市場準入制度,督促指導農產品批發市場、大中型農貿市場和超市設立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實驗室,對農產品批發市場、大中型農貿市場和超市實行農產品質量安全準入制度并提請當地政府公布,督促食用農產品經營主體將查驗農業部門認可的農產品質量合格證明或農產品產地證明、銷售憑證等責任證明,作為食用農產品進入批發、零售市場的基本條件。農業、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依托基層執法監管和技術服務機構,加強督導巡查和監督管理,督促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主體確保食用農產品在產地準出和市場準入過程中的質量合格證明真實、有效。
四、加快建立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體系
農業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加快建立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體系,可率先推動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開展質量安全追溯試點,將生豬和“三品一標”食用農產品納入追溯范圍,并逐步覆蓋茶葉、蔬菜、水果等大宗食用農產品,推動食用農產品從生產到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前的環節可追溯。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在有序推進食品安全追溯體系建設的同時,積極配合農業部門推進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體系建設,并通過監督食用農產品經營者建立并嚴格落實進貨查驗和查驗記錄制度,做好與農業部門建設的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體系的有機銜接,逐步實現食用農產品生產、收購、銷售、消費全鏈條可追溯。
五、深入推進突出問題專項整治
農業、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針對食用農產品在生產、收購、銷售和消費過程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有計劃、有步驟、有重點地聯合開展專項治理整頓。始終保持高壓態勢,嚴厲懲處各類違法違規行為。在專項整治和執法監管過程中需要聯合行動的,要統籌協調、統一調度和統一行動;在各環節查處的違法違規案件,該移交的要依法按程序及時移交;需要相互配合的,要及時跟進。
六、加強監管能力建設和監管執法合作
農業、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不斷推進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機構和食品安全監管機構的建設與人員配備,并積極與編制、發改、財政等部門銜接溝通,加快建立健全基層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和食品安全監管隊伍,將基層監管能力建設納入年度財政預算和基本建設計劃,采取多項措施,著力提高基層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和食品安全監管能力;要共同建立、完善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信息共享制度和監管統計制度,強化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信息、檢驗檢測結果和統計數據共享;要建立違法案件信息相互通報制度,密切行政執法的協調與協作;要加強應急管理方面的合作,開展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合作交流;可根據需要就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領域重大問題開展聯合調研,研究解決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突出問題。
七、強化檢驗檢測資源共享
各地要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家食品安全監管體系“十二五”規劃的通知》(國辦發〔2012〕36號)、《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央編辦 質檢總局關于整合檢驗檢測認證機構實施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4〕8號)要求,在市、縣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共同做好縣級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檢驗檢測資源整合和食品安全檢驗檢測資源整合工作,逐步解決基層檢驗檢測資源分散、低水平重復建設、活力不強等問題。當前,根據農業、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新的職能分工和監管工作需要,由農業、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按照“誰立項、誰建設、誰主管”的原則,分別對已經建立的農產品檢驗檢測資源(包括機構、人員、設備設施等)實施指導管理。屬于鄉鎮、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農業企業、生產基地等的檢驗檢測資源,以農業部門為主進行監督管理和技術指導;屬于批發、零售市場(含超市、專營店等食用農產品銷售單位)或生產加工企業的檢驗檢測資源,以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為主進行監督管理和技術指導。農業、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根據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和食品安全監管工作需要,可共享農業系統和食品藥品監管系統建立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和食品安全檢驗資源。
八、加強輿情監測和應急處置
農業、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加強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重大輿情跟蹤監測,建立重大輿情會商分析和信息通報機制,及時聯合研究處置突發事件和相關輿情熱點問題。兩部門要根據科普宣傳工作的需要,加強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科技知識培訓和法制宣傳。重大節日和節慶期間,要適時聯合開展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宣傳活動,全面普及食品科學知識,指導公眾放心消費。
九、建立高效的合作會商機制
省農業委員會、省食品藥品監管局建立委局合作會商機制,簽訂《安徽省農業委員會安徽省食品藥品監管局加強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全程監管合作協議》,成立分別由兩部門主管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的委局長(主任)任組長的領導小組,積極推動和明確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的協調與合作事宜。各地要參照省農委和省食品藥品監管局的做法,建立兩部門合作機制,明確對口的協調聯絡科室,加強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的協作配合。
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涉及的品種多、鏈條長,兩部門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密切協作、加強配合,探索建立“從農田到餐桌”全程監管的制度和機制。各地在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和有關意見、建議,請及時與省農委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處和省食品藥品監管局食品流通監管處聯系。
安徽省農業委員會 安徽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5年9月30日
為深入貫徹中央和省委農村工作會議精神,認真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3〕106號)、《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的通知》(皖政辦秘〔2014〕225號)和《農業部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關于加強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意見》(農質發〔2014〕14號)等文件要求,現就強化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全程監管,做好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銜接工作通知如下:
一、嚴格落實食用農產品監管職責
按照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監管新體制要求,切實履行好部門監管職責。食用農產品監管體制調整后,食用農產品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后的質量安全監管職責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履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不再履行食用農產品進入市場后的相應質量安全監管職責。現行的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分段監管,不包括農業生產技術、動植物疫病防控和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督管理。農業部門根據監管工作需要,可進入批發、零售市場開展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和風險監測工作。
農業、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嚴格執行《食品安全法》、《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各級政府及編制委員會確定的部門監管職責分工,認真落實法定的監管職責。農業部門要切實履行好食用農產品從種植養殖到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前的監管職責;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切實履行好食用農產品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后的監管職責,不斷提升對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的保障水平。兩部門要聯合推動市縣兩級政府抓緊落實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屬地管理責任,將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納入縣、鄉政府績效考核范圍,建立相應的考核規范和評價機制。每年要組織開展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督查,切實推動監管責任落實。
二、加快構建食用農產品全程監管銜接制度
各地農業、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在當地政府統一領導下,共同研究解決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中職能交叉和監管空白問題,進一步厘清監管職責,細化任務分工,消除監管空白,形成監管合力。對于現行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尚未完全明確的監管職責和監管事項,要在統籌協調的基礎上,提請市級人民政府因地制宜明確監管部門,出臺相應的監管措施,或以兩部門簽署合作協議的形式明確各自的監管職責,避免出現監管漏洞和盲區。農業部門要按照《安徽省農產品質量安全條例》和皖政辦秘〔2014〕225號文件要求,抓緊完善并落實農業投入品監管、產地環境管理、種植養殖過程控制、包裝標識、食用動物及其產品檢驗檢疫等制度規范;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加強食用農產品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后的監管。
三、穩步推行食用農產品產地準出和市場準入管理
農業、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共同建立以食用農產品質量合格為核心內容的產地準出與市場準入管理銜接機制。農業部門要抓緊建立食用農產品產地準出制度,將有效期內“三品一標”(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和農產品地理標志)質量標志、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生產主體開展產品自檢或委托檢測報告等食用農產品質量合格證明文件,生產單位出具的食用農產品產地證明和銷售憑證(具名供貨名稱、數量、日期、銷售人及聯系方式)等責任證明作為食用農產品產地準出的基礎條件。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著手建立與食用農產品產地準出制度相對接的市場準入制度,督促指導農產品批發市場、大中型農貿市場和超市設立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實驗室,對農產品批發市場、大中型農貿市場和超市實行農產品質量安全準入制度并提請當地政府公布,督促食用農產品經營主體將查驗農業部門認可的農產品質量合格證明或農產品產地證明、銷售憑證等責任證明,作為食用農產品進入批發、零售市場的基本條件。農業、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依托基層執法監管和技術服務機構,加強督導巡查和監督管理,督促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主體確保食用農產品在產地準出和市場準入過程中的質量合格證明真實、有效。
四、加快建立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體系
農業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加快建立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體系,可率先推動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開展質量安全追溯試點,將生豬和“三品一標”食用農產品納入追溯范圍,并逐步覆蓋茶葉、蔬菜、水果等大宗食用農產品,推動食用農產品從生產到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前的環節可追溯。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在有序推進食品安全追溯體系建設的同時,積極配合農業部門推進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體系建設,并通過監督食用農產品經營者建立并嚴格落實進貨查驗和查驗記錄制度,做好與農業部門建設的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體系的有機銜接,逐步實現食用農產品生產、收購、銷售、消費全鏈條可追溯。
五、深入推進突出問題專項整治
農業、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針對食用農產品在生產、收購、銷售和消費過程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有計劃、有步驟、有重點地聯合開展專項治理整頓。始終保持高壓態勢,嚴厲懲處各類違法違規行為。在專項整治和執法監管過程中需要聯合行動的,要統籌協調、統一調度和統一行動;在各環節查處的違法違規案件,該移交的要依法按程序及時移交;需要相互配合的,要及時跟進。
六、加強監管能力建設和監管執法合作
農業、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不斷推進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機構和食品安全監管機構的建設與人員配備,并積極與編制、發改、財政等部門銜接溝通,加快建立健全基層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和食品安全監管隊伍,將基層監管能力建設納入年度財政預算和基本建設計劃,采取多項措施,著力提高基層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和食品安全監管能力;要共同建立、完善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信息共享制度和監管統計制度,強化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信息、檢驗檢測結果和統計數據共享;要建立違法案件信息相互通報制度,密切行政執法的協調與協作;要加強應急管理方面的合作,開展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合作交流;可根據需要就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領域重大問題開展聯合調研,研究解決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突出問題。
七、強化檢驗檢測資源共享
各地要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家食品安全監管體系“十二五”規劃的通知》(國辦發〔2012〕36號)、《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央編辦 質檢總局關于整合檢驗檢測認證機構實施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4〕8號)要求,在市、縣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共同做好縣級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檢驗檢測資源整合和食品安全檢驗檢測資源整合工作,逐步解決基層檢驗檢測資源分散、低水平重復建設、活力不強等問題。當前,根據農業、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新的職能分工和監管工作需要,由農業、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按照“誰立項、誰建設、誰主管”的原則,分別對已經建立的農產品檢驗檢測資源(包括機構、人員、設備設施等)實施指導管理。屬于鄉鎮、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農業企業、生產基地等的檢驗檢測資源,以農業部門為主進行監督管理和技術指導;屬于批發、零售市場(含超市、專營店等食用農產品銷售單位)或生產加工企業的檢驗檢測資源,以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為主進行監督管理和技術指導。農業、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根據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和食品安全監管工作需要,可共享農業系統和食品藥品監管系統建立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和食品安全檢驗資源。
八、加強輿情監測和應急處置
農業、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加強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重大輿情跟蹤監測,建立重大輿情會商分析和信息通報機制,及時聯合研究處置突發事件和相關輿情熱點問題。兩部門要根據科普宣傳工作的需要,加強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科技知識培訓和法制宣傳。重大節日和節慶期間,要適時聯合開展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宣傳活動,全面普及食品科學知識,指導公眾放心消費。
九、建立高效的合作會商機制
省農業委員會、省食品藥品監管局建立委局合作會商機制,簽訂《安徽省農業委員會安徽省食品藥品監管局加強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全程監管合作協議》,成立分別由兩部門主管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的委局長(主任)任組長的領導小組,積極推動和明確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的協調與合作事宜。各地要參照省農委和省食品藥品監管局的做法,建立兩部門合作機制,明確對口的協調聯絡科室,加強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的協作配合。
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涉及的品種多、鏈條長,兩部門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密切協作、加強配合,探索建立“從農田到餐桌”全程監管的制度和機制。各地在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和有關意見、建議,請及時與省農委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處和省食品藥品監管局食品流通監管處聯系。
安徽省農業委員會 安徽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5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