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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做好改革過渡期間食品安全許可證發放工作的通知(甘食藥監發明電〔2013〕16號)

   2013-11-06 565
核心提示:  各市州、甘肅礦區食品藥品監管局、質量技術監督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東風場區工商局,蘭州新區衛生局(食藥局):  目前,
   各市州、甘肅礦區食品藥品監管局、質量技術監督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東風場區工商局,蘭州新區衛生局(食藥局): 
  目前,我省食品藥品監管機構改革和職能調整正在有序推進,《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也正在按計劃進行修訂。為保證食品藥品監管機構改革與新修訂《食品安全法》公布實施過渡期間食品安全許可證的管理工作有序進行,根據《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關于做好改革過渡期間食品安全許可證發放工作的通知》(食藥監二[2013]207號)精神,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結合食品藥品監管機構改革實際,銜接好有關食品許可管理工作
 
  根據《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原來由質監部門負責的食品生產許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的食品流通許可工作,統一調整為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承擔。各級食品藥品監管機構改革到位后,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履行審核發放《食品生產許可證》和《食品流通許可證》的職責。同時,繼續做好《餐飲服務許可證》審核發放工作。食品藥品監管機構改革沒有到位的市州,按照現行規定,由目前承擔許可證審查發放的機關繼續履行許可管理工作。
 
  二、繼續按照現行許可管理的程序和條件,依法做好許可證的審查發放工作
 
  為保持食品安全許可管理工作的連續性和有效性,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在機構改革到位后,繼續按照質檢和工商部門發布執行的食品生產許可證、食品流通許可證審查發放程序和條件,辦理相關許可證的審查發放工作。同時,繼續沿用現行版本的《食品生產許可證》、《食品流通許可證》和《餐飲服務許可證》,但許可證上的發證機關相應調整為行政區域所在地負責發放許可證的食品藥品監管局。嬰幼兒配方乳粉的生產經營許可工作,除按照上述規定外,同時按照食品藥品監管總局新發布的關于嬰幼兒配方乳粉的規定一并執行。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公布實施后,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將按照法律規定,對食品安全許可管理工作作出統一規定。
 
  三、嚴肅發證紀律,嚴格規范許可審批行為
 
  各級食品藥品監管、質量技術監督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高度重視許可證審查發放工作,嚴格過渡期食品(生產、流通、餐飲)許可證的發放工作。認真執行《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相關行政規章規定的許可條件、辦理程序和審核要求,從嚴把握條件,嚴禁降低許可標準、放寬許可要求。要認真組織對食品生產經營場所的現場核查,現場核查不得“走過場”,嚴格確保許可質量。嚴禁借調整改革期間突擊許可、“人情”許可、“搭車”上路、違規許可,嚴禁食品生產許可證的異地轉移。
 
  四、加強協調溝通,切實做好許可管理工作的相互銜接
 
  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主動加強與同級質監、工商部門的溝通和聯系,移交、管理、使用好已發放食品生產及流通許可證的相關資料和信息,做到底數清、情況明,承前啟后,依法做好食品許可管理工作。
 
  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加強督查指導和工作協調,確保過渡期各項工作順利推進。工作中遇到的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報告省食品藥品監管局。
 
  甘肅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3年11月1日
    更多信息請查看:各地食品藥品監管體制改革相關信息匯總


 
地區: 甘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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