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食品網

關于印發江蘇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蘇政辦發〔2014〕62號)

   2014-08-26 998
核心提示: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江蘇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江蘇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已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現予印發。

  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4年7月30日

  江蘇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蘇省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14〕35號)和《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蘇省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蘇辦發〔2014〕30號),設立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掛省中醫藥局牌子,為省政府組成部門。

  一、職能轉變

  (一)取消和下放的職責。

  1.取消全省計劃生育家庭婦女創業之星、全省十佳自強女孩評選等達標、評比、評估和相關檢查活動。

  2.取消化學品毒性鑒定機構資質認定職責,有關事務性工作轉移給有條件的社會組織承擔。

  3.將醫療機構服務績效評價等技術服務職責移交給所屬事業單位承擔。

  4.按照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的要求,減少對所屬醫療機構的微觀管理和直接管理,落實醫療機構法人自主權。

  5.將外國醫療團體來華短期行醫審批職責下放設區的市級衛生和計劃生育部門。

  6.根據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要求需要取消和下放的其他職責。

  (二)承接的職責。

  1.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藝和新化學物質生產的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的審批職責。

  2.港、澳、臺投資者在內地設置獨資醫院和設置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的審批職責。

  3.在省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的領導下,組織我省全國衛生縣城、全國衛生鄉鎮評審工作。

  4.組織我省全國計劃生育優質服務先進單位評審工作。

  (三)劃轉的職責。

  1.將原省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的研究擬訂人口發展戰略、規劃及人口政策職責劃入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將原省衛生廳組織實施藥品法典的職責,組織起草食品安全、藥品、醫療器械相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的職責,組織實施食品安全檢驗機構資質認定條件和檢驗規范的職責,劃入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3.將原省衛生廳承擔的食品安全綜合協調、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統一發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的職責和省食品安全委員會日常工作,劃入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四)加強的職責。

  1.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堅持保基本、強基層、建機制,協調推進醫療保障、醫療服務、公共衛生、藥品供應和監管體制綜合改革,鞏固完善基本藥物制度和基層運行新機制,加大公立醫院改革力度,推進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均等化,提高人民健康水平。

  2.堅持計劃生育基本國策,完善生育管理政策,加強計劃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監督考核,加強對基層計劃生育工作的指導,促進出生人口性別平衡和優生優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質。

  3.推進醫療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在政策法規、資源配置、服務體系、信息化建設、宣傳教育、健康促進方面的融合。加強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和地方標準制定。

  4.鼓勵社會力量提供醫療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加大政府購買服務力度,加強急需緊缺專業人才和高層次人才培養。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衛生和計劃生育、中醫藥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負責起草衛生和計劃生育、中醫藥事業發展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衛生和計劃生育發展規劃,制定地方標準和技術規范。負責協調推進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和醫療保障,統籌規劃全省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資源配置,指導全省衛生和計劃生育規劃的編制與實施。

  (二)負責制定全省疾病預防控制規劃、免疫規劃、嚴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衛生問題的干預措施并組織實施,制定全省衛生應急和緊急醫學救援預案、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和風險評估計劃,組織、指導全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控制和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醫療衛生救援,發布法定報告傳染病疫情信息、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信息。

  (三)負責制定職責范圍內的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環境衛生、學校衛生、公共場所衛生、飲用水衛生管理規范、標準和政策措施,組織開展相關監測、調查、評估和監督,負責傳染病防治監督。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依法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標準,開展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

  (四)負責組織擬訂并實施基層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婦幼衛生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指導全省基層衛生和計劃生育、婦幼衛生服務體系建設,推進基本公共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均等化,完善基層運行新機制和鄉村醫生管理制度。負責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綜合管理。

  (五)負責制定全省醫療機構和醫療服務全行業管理辦法并監督實施。制定醫療機構及其醫療服務、醫療技術、醫療質量、醫療安全以及采供血機構管理的規范、標準并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貫徹執行國家衛生專業技術人員準入、資格標準,制定和實施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規則與服務規范,建立醫療服務評價和監督管理體系。

  (六)負責組織推進公立醫院改革,建立公益性為導向的績效考核和評價運行機制,建設和諧醫患關系,提出醫療服務和藥品價格政策的建議。

  (七)貫徹落實國家藥物政策和基本藥物制度,執行國家藥品法典和國家基本藥物目錄,組織制定江蘇省基本藥物增補目錄,擬訂基本藥物遴選、采購、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組織擬訂全省藥物政策和基本藥物制度相關政策,參與擬訂藥品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基本藥物目錄內藥品生產的鼓勵扶持政策建議,提出基本藥物價格政策的建議。

  (八)貫徹落實國家生育政策,完善地方生育政策,組織實施促進出生人口性別平衡的政策措施,組織監測計劃生育發展動態,提出發布計劃生育安全預警預報信息建議。制定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制度并監督實施。制定優生優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質的政策措施并組織實施,推動實施計劃生育生殖健康促進計劃,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數量。

  (九)組織建立計劃生育利益導向、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扶助和促進計劃生育家庭發展等機制。負責協調推進有關部門、群眾團體履行計劃生育工作相關職責,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政策的銜接機制,提出穩定低生育水平政策措施。

  (十)制定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管理制度并組織落實,推動建立流動人口衛生和計劃生育信息共享與公共服務工作機制。

  (十一)擬訂全省衛生和計劃生育人才發展規劃,指導衛生和計劃生育人才隊伍建設。加強全科醫生等急需緊缺專業人才培養,建立完善住院醫師和專科醫師規范化培訓制度并組織實施。

  (十二)擬訂全省衛生和計劃生育科技發展規劃,組織實施衛生和計劃生育相關科研項目。參與制定醫學教育發展規劃,協同指導院校醫學教育和計劃生育教育,組織實施畢業后醫學教育和繼續醫學教育。

  (十三)指導全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工作,完善綜合監督執法體系,規范執法行為,監督檢查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的落實,組織查處重大違法行為。監督落實計劃生育一票否決制。

  (十四)負責衛生和計劃生育宣傳、健康教育、健康促進和信息化建設等工作,依法組織實施統計調查,參與全省人口基礎信息庫建設。組織指導國際交流合作和援外工作,開展與港澳臺的交流與合作。

  (十五)擬訂并組織實施中醫藥中長期發展規劃、政策措施,并納入衛生和計劃生育事業發展總體規劃、戰略目標。負責中醫、中西醫結合工作的管理。

  (十六)負責省干部保健委員會確定的保健對象的醫療保健工作,負責省級部門有關干部醫療管理工作,負責重要會議與重大活動的醫療衛生保障工作。

  (十七)承擔省人口和計劃生育領導小組、省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省政府血吸蟲病地方病防治領導小組和省政府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十八)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設23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保密、檔案、督查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重大問題調研、重要文稿起草、政務公開、安全保衛、信訪、建議提案辦理等工作。

  (二)規劃與信息處。

  擬訂全省衛生和計劃生育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承擔統籌規劃與協調優化全省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資源配置工作,指導全省衛生和計劃生育規劃的編制與實施,指導衛生和計劃生育公共服務體系建設,承擔大型醫用裝備配置管理工作,承擔衛生和計劃生育的信息化建設與統計工作,參與省人口基礎信息庫建設工作。

  (三)財務處(審計處)。

  承擔機關和預算管理單位預決算、財務、資產管理和內部審計工作,擬訂藥品、醫療器械采購相關規范和計劃生育藥具需求計劃,提出醫療服務和藥品價格政策的建議,指導、監督全省衛生和計劃生育經費、獎勵扶助經費及社會撫養費的管理使用。

  (四)政策法規處。

  組織起草衛生和計劃生育地方性法規與規章。負責衛生和計劃生育綜合性政策法規研究。承擔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承擔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和法律法規咨詢、解釋等工作。

  (五)體制改革處。

  負責對全省衛生系統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工作的指導,研究提出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重大方針、政策、措施的建議。承擔組織推進公立醫院改革工作。

  (六)衛生應急辦公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中心)。

  擬訂衛生應急和緊急醫學救援政策、制度、規劃、預案和規范措施,指導全省衛生應急體系和能力建設,指導、協調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預防準備、監測預警、處置救援、總結評估等工作,協調指導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其他突發事件預防控制與緊急醫學救援工作,組織實施對突發急性傳染病的防控和應急措施,對重大災害、恐怖、中毒事件及核事故、輻射事故等組織實施緊急醫學救援,發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信息。

  (七)疾病預防控制處(省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省血吸蟲病地方病防治領導小組辦公室)。

  擬訂全省重大疾病防治規劃、免疫規劃、嚴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衛生問題的干預措施并組織實施,完善疾病預防控制體系,防止和控制疾病發生和疫情蔓延,承擔發布法定報告傳染病疫情信息工作。負責健康教育與健康促進管理工作。承擔省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省政府血吸蟲病地方病防治領導小組和省政府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員會具體工作。

  (八)醫政醫管處。

  擬訂醫療機構、醫療技術應用、醫療質量、醫療安全、醫療服務、采供血機構管理等有關政策規范、地方性標準并組織實施。擬訂醫務人員執業標準和服務規范。擬訂醫療機構和醫療服務全行業管理辦法并監督實施,指導醫院藥事、臨床實驗室管理等工作,參與藥品、醫療器械臨床試驗管理、臨床重點專科建設、醫療急救體系建設、醫院感染控制等有關工作。監督指導全省醫療機構評審評價,擬訂公立醫院運行監管、績效評價和考核制度。

  (九)基層衛生處(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辦公室)。

  擬訂農村衛生和社區衛生政策、規劃、規范并組織實施,指導全省基層衛生服務體系建設和鄉村醫生相關管理工作,監督指導基層衛生政策的落實。負責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綜合管理。

  (十)婦幼健康服務處。

  擬訂全省婦幼衛生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規劃、政策、技術標準、規范并組織實施,推進婦幼衛生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體系建設,組織實施預防和減少出生缺陷工作。依法指導開展婦幼保健、人類輔助生殖技術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依法規范計劃生育藥具管理工作。

  (十一)食品安全標準與監測評估處。

  組織擬訂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和交流。承擔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工作。參與新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新品種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的安全性審查。參與擬訂食品安全檢驗機構資質認定條件和檢驗規范。

  (十二)綜合監督處。

  承擔公共衛生、醫療衛生、計劃生育綜合監督,按照職責分工承擔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環境衛生、學校衛生和計劃生育的監督管理。組織開展公共場所、飲用水安全、傳染病防治監督檢查。整頓和規范醫療服務市場,組織查處違法行為,督辦重大違法案件,指導規范綜合監督執法行為。

  (十三)藥物政策與基本藥物制度處。

  組織實施國家藥物政策和基本藥物制度,組織擬訂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外江蘇省增補目錄,擬訂基本藥物和增補藥物采購、配送、使用的管理措施,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基本藥物目錄內藥品生產鼓勵扶持政策建議,提出基本藥物價格政策的建議。

  (十四)計劃生育基層指導處。

  指導和督促基層加強計劃生育基礎管理和服務工作,推進基層計劃生育工作網絡建設。指導監督市、縣落實計劃生育一票否決制。承擔省人口和計劃生育領導小組辦公室具體工作。

  (十五)計劃生育家庭發展處。

  研究提出促進計劃生育家庭發展的政策建議。建立和完善計劃生育利益導向機制及特殊困難家庭扶助制度并組織實施,擬訂計劃生育獎勵扶助政策。承擔出生人口性別比綜合治理工作。

  (十六)流動人口服務管理處。

  擬訂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管理工作規劃、政策并組織實施。指導地方建立流動人口衛生和計劃生育信息共享與公共服務工作機制。

  (十七)宣傳處。

  擬訂衛生和計劃生育宣傳、公眾健康教育、健康促進的目標、規劃、政策和規范。承擔衛生和計劃生育新聞宣傳、科學普及和信息發布。

  (十八)科技教育處。

  擬訂衛生和計劃生育科技發展規劃及相關政策,組織實施相關科研項目、新技術評估管理、科研基地建設,負責實驗室生物安全監督。組織實施畢業后醫學教育和繼續醫學教育,參與擬訂醫學教育發展規劃,協同指導醫學院校教育,建立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制度和專科醫師培訓制度。組織實施衛生和計劃生育專業技術人員崗位培訓工作。

  (十九)國際合作處(港澳臺辦公室)。

  開展衛生和計劃生育工作領域的國際合作與交流,承擔衛生援外有關工作,開展與港澳臺地區的交流與合作。承辦機關和直屬單位因公出國、出境工作。

  (二十)中醫綜合處。

  擬訂中醫藥事業發展規劃、計劃并組織實施。編制中醫藥事業經費預決算,管理中醫藥專項資金。負責直屬中醫藥單位的財務、基本建設和國有資產管理等工作。承擔省中醫藥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具體工作。

  (二十一)中醫醫政處。

  擬訂中醫藥防治重大疾病規劃、管理規范和技術標準并組織實施。指導和組織實施農村衛生、社區衛生服務中的中醫藥工作,指導其他醫療機構的中醫業務。監督實施中醫從業人員的執業資格標準、服務規范。

  (二十二)中醫科教處。

  擬訂和組織實施中醫藥科學研究、技術開發規劃,指導中醫藥科研條件和科技能力建設。組織實施中醫藥重大科研項目,促進中醫藥科技成果的轉化、應用和推廣。組織開展中醫藥師承教育、畢業后教育、繼續教育和相關人才培訓項目。

  (二十三)人事處。

  擬訂全省衛生和計劃生育人才發展政策、規劃并組織實施;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干部人事、勞動工資等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各類衛生專業技術人員資格標準并組織實施,組織指導衛生和計劃生育管理干部崗位培訓工作。

  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指導推動行業基層黨建工作,促進行業黨組織建設和黨員干部隊伍建設。

  離退休干部處  負責機關離退休干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干部工作。

  四、其他機構

  干部保健局  負責省干部保健委員會確定的保健對象的醫療保健工作。承擔重要會議與重大活動的醫療保健工作,負責國家領導、重要外賓的醫療安排。負責省級部門有關干部醫療管理工作。承擔省干部保健委員會辦公室具體工作。下設2個副處級機構:醫療管理辦公室、綜合保障辦公室。

  五、人員編制

  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機關行政編制為182名(含離退休干部服務人員編制11名)。后勤服務人員編制另行核定。

  領導職數為:主任1名,副主任5名;正副處長(主任、局長)66名,其中,正處長(主任、局長)30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離退休干部處處長1名,干部保健局局長1名,衛生計生監察專員4名),副處長(副主任、副局長)36名(含干部保健局副局長2名)。

  六、其他事項

  (一)指導省計劃生育協會的業務工作。

  (二)與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有關職責分工。

  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研究提出省人口發展戰略,擬訂人口發展規劃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可持續發展,以及統籌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政策建議。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負責擬訂全省計劃生育政策,研究提出與計劃生育相關的人口數量、素質、結構、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議,促進計劃生育政策與相關經濟社會發展政策的銜接配合,參與制定全省人口發展規劃和政策,落實國家和全省人口發展規劃中的有關任務。

  (三)與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的有關職責分工。

  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負責全省傳染病總體防治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和江蘇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建立健全應對口岸傳染病疫情與公共衛生事件合作機制,建立、完善傳染病疫情和公共衛生事件通報交流機制,建立口岸輸入性疫情的通報和協作處理機制。

  (四)與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有關職責分工。

  1.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負責食品安全風險評估、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制定和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管理。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會同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等部門制定、實施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實施方案。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及時向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提出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建議。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對通過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或者接到舉報發現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立即組織進行檢驗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并及時向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通報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對于得出不安全結論的食品,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立即采取措施。需要制定、修訂相關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應當盡快制定、修訂。

  2.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會同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組織實施國家藥典。

  3.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會同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建立食品安全事件相互通報機制。

  4.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會同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建立重大藥品、醫療器械不良反應事件相互通報機制和聯合處置機制。

  5.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參與實施食品安全檢驗機構資質認定條件與檢驗規范。

  (五)與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的有關職責分工。

  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負責起草職業衛生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職業衛生地方標準,規范職業病預防、保健、檢查和救治,負責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認定和職業衛生評價及化學品毒性鑒定工作。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作業場所(除煤礦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的監督檢查工作,負責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的管理,組織查處職業危害事故和有關違法違規行為。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要按照職責分工,建立完善協調機制,加強配合,共同做好相關工作。

  (六)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七、附則

  本規定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并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評估,其調整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地區: 江蘇
反對 0舉報 0 收藏 0 打賞 0
 
更多>同類法規
 
鹽池灘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