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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開展嬰幼兒配方乳粉標簽標識規范和監督檢查工作的通知(青食藥監食流通〔2016〕199號)

   2016-12-21 329
核心提示:各市、州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市場監督管理局),青海湖景區市場監管局:  根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關于開展嬰幼兒配方
各市、州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市場監督管理局),青海湖景區市場監管局:
 
  根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關于開展嬰幼兒配方乳粉標簽標識規范和監督檢查工作的通知》(食藥監辦食監一〔2016〕168號)要求,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食品標識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及今年10月1日施行的《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管理辦法》,進一步規范嬰幼兒配方乳粉標簽標識,更好地維護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現就我省開展嬰幼兒
配方乳粉標簽標識規范和監督檢查工作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按照《食品安全法》、《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食品標識管理規定》、《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 7718—201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標簽》(GB 13432—2013)、《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嬰兒配方食品》(GB 10765—2010)、《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較大嬰兒和幼兒配方食品》(GB 10767—2010)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并參照《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管理辦法》申請材料項目與要求對嬰幼兒配方乳粉的標簽標識開展規范和監督檢查工作。
 
  二、嬰幼兒配方乳粉經營者要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查驗嬰幼兒配方乳粉的標簽標識,保證包裝完好,并按照保證食品安全的要求貯存。銷售的進口嬰幼兒配方乳粉,應當有中文標簽;有說明書的,還應當有中文說明書。標簽、說明書應當符合我國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并載明食品的原產地以及境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要對照法律法規及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對所經營的嬰幼兒配方乳粉標簽標識開展自查。主要檢查以下幾個方面,一是產品名稱方面,嬰幼兒配方乳粉的標簽標識應真實、準確,不得利用字號大小或色差誤導消費者;二是原輔料來源方面,不得使用“進口奶源”“源自國外牧場”“生態牧場”等模糊信息;三是配料表和營養成分表方面,其標注方式應按照GB 13432—2013及其他有關要求進行標示;四是標示內容方面,嬰幼兒配方乳粉的標簽標識應當標注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等應當載明的事項;五是含量聲稱方面,對按照食品安全標準不應在產品配方中含有的物質,不得以“零添加” “不含有”等字樣強調;六是功能聲稱方面,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或者免疫力、保護腸道等功能性表述;七是標簽中存在的夸大、誤導或未經證實的其他方面問題,以及標簽上不得使用“人乳化” “母乳化”或近似術語表達。
 
  三、嬰幼兒配方乳粉經營單位要嚴格按照有關要求開展自查自糾,自查過程中發現所經營的嬰幼兒配方乳粉標簽標識明顯不符合《食品安全法》、《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食品標識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的,要立即停止銷售,向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告。
 
  四、各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以從事嬰幼兒配方乳粉經營業務的企業為重點檢查對象,以經營嬰幼兒配方乳粉的商場超市、批發市場、母嬰店等為重點檢查場所,對嬰幼兒配方乳粉標簽標識進行監督檢查。重點檢查嬰幼兒配方乳粉標簽標識的產品名稱、標示內容、含量和功能聲稱等問題,嚴厲打擊虛假標注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日期、保質期等欺詐行為,銷售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及利用食品標簽標識分裝、偽造冒用他人品牌生產銷售嬰幼兒配方乳粉等違法行為。
 
  五、對于經營的嬰幼兒配方乳粉標簽標識不符合《食品安全法》、《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食品標識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的,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根據違法情況,作出行政處罰;對于利用食品標簽標識制假售假等嚴重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在檢查過程中發現的不正當競爭、虛假廣告等問題,要移交相關主管部門查處。
 
  六、各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制定嚴格周密的工作方案,確定工作要求、實施步驟、治理重點、檢查措施,積極開展監督檢查工作。要暢通舉報投訴渠道,認真處理消費者的投訴、舉報,督促生產經營企業改進標簽標識,形成合理有效的社會監督機制。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主動公開查處的案件信息,及時通報工作中發現的風險信息和隱患問題,并及時向本級政府和上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送相關信息。請各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于2017年6月20日前將監督檢查工作情況報送省局食品流通處。
 
  聯系人:楊建偉
 
  聯歡電話:0971-8290732、8278190(傳真)
 
  郵箱:qhspjd@163.com
 
  青海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6年12月19日


 
地區: 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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