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區)衛生計生委(局),自治區衛生計生監督局、自治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根據《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我委組織制定了《寧夏食品安全標準跟蹤評價規范(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自治區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2018年1月11日
寧夏食品安全標準跟蹤評價規范(試行)
第一條 為規范我區食品安全標準跟蹤評價工作,有效實施食品安全標準跟蹤評價制度,根據《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跟蹤評價規范》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食品安全標準跟蹤評價,是對食品安全國家和地方標準執行情況進行調查,了解標準實施情況并進行分析和研究,提出標準實施和標準修訂相關建議的過程。跟蹤評價工作包括以下內容:
(一)標準貫徹落實和執行情況;
(二)推進標準實施的措施及成效;
(三)標準指標或技術要求的科學性和實用性;
(四)其他需要跟蹤評價的內容。
第三條 食品安全標準跟蹤評價工作應當以保障公眾健康為宗旨,堅持科學合理、依法高效、客觀公正、真實可靠的原則。
第四條 自治區衛生計生委制訂食品安全標準跟蹤評價計劃,組織落實工作計劃。各級綜合監督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地方衛生計生部門的有關要求,組織開展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和地方標準跟蹤評價工作。
自治區衛生計生監督局應當根據食品安全國家和地方標準跟蹤評價計劃,擬定本行政區域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跟蹤評價方案,報同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批準并組織實施。
地(市)、縣(區)級綜合監督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食品安全標準跟蹤評價工作計劃和方案要求,組織開展食品安全標準跟蹤評價工作,完成各項跟蹤評價任務。
第五條 各級衛生計生部門應當暢通渠道,便于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檢驗機構、食品生產經營者、行業協會、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反映食品安全標準執行中的相關信息,并提供有關資料。
第六條 各級綜合監督機構應當加強協調,將食品安全標準跟蹤評價任務和本轄區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方案實施相結合,通過監測數據反映標準執行情況,為適時修訂食品安全標準提供科學依據。
各級綜合監督機構應當加強調查研究,掌握食品安全標準的貫徹實施情況,科學分析食品安全標準執行中存在的問題,提出解決問題的意見及建議,及時向同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和上級業務指導單位報告跟蹤評價工作情況。
第七條 食品安全標準跟蹤評價計劃包括以下內容:
(一)跟蹤評價任務;
(二)跟蹤評價工作范圍;
(三)承擔單位;
(四)完成時限;
(五)提交跟蹤評價報告要求。
第八條 各級綜合監督機構應當具備實施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跟蹤評價工作所需人員、技術、經費等條件。
第九條 跟蹤評價信息,應當作到真實客觀,記錄準確,資料完整。
第十條 根據跟蹤評價任務,各級綜合監督機構可以組織相關衛生監督和疾病預防控制等機構,聽取和收集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生產經營、檢驗檢測等單位及食品從業人員執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情況和意見、建議。
第十一條 按照標準類別和跟蹤評價內容的需要,可以采用以下方式開展跟蹤評價工作:
(一)問卷調查;
(二)現場調查;
(三)指標驗證;
(四)專家咨詢;
(五)其他方式。
第十二條 市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報送食品安全標準跟蹤評價報告,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跟蹤評價任務來源及方法;
(二)標準的跟蹤評價情況;
(三)數據分析及結論;
(四)意見及建議。
第十三條 本規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根據《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我委組織制定了《寧夏食品安全標準跟蹤評價規范(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自治區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2018年1月11日
寧夏食品安全標準跟蹤評價規范(試行)
第一條 為規范我區食品安全標準跟蹤評價工作,有效實施食品安全標準跟蹤評價制度,根據《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跟蹤評價規范》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食品安全標準跟蹤評價,是對食品安全國家和地方標準執行情況進行調查,了解標準實施情況并進行分析和研究,提出標準實施和標準修訂相關建議的過程。跟蹤評價工作包括以下內容:
(一)標準貫徹落實和執行情況;
(二)推進標準實施的措施及成效;
(三)標準指標或技術要求的科學性和實用性;
(四)其他需要跟蹤評價的內容。
第三條 食品安全標準跟蹤評價工作應當以保障公眾健康為宗旨,堅持科學合理、依法高效、客觀公正、真實可靠的原則。
第四條 自治區衛生計生委制訂食品安全標準跟蹤評價計劃,組織落實工作計劃。各級綜合監督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地方衛生計生部門的有關要求,組織開展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和地方標準跟蹤評價工作。
自治區衛生計生監督局應當根據食品安全國家和地方標準跟蹤評價計劃,擬定本行政區域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跟蹤評價方案,報同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批準并組織實施。
地(市)、縣(區)級綜合監督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食品安全標準跟蹤評價工作計劃和方案要求,組織開展食品安全標準跟蹤評價工作,完成各項跟蹤評價任務。
第五條 各級衛生計生部門應當暢通渠道,便于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檢驗機構、食品生產經營者、行業協會、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反映食品安全標準執行中的相關信息,并提供有關資料。
第六條 各級綜合監督機構應當加強協調,將食品安全標準跟蹤評價任務和本轄區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方案實施相結合,通過監測數據反映標準執行情況,為適時修訂食品安全標準提供科學依據。
各級綜合監督機構應當加強調查研究,掌握食品安全標準的貫徹實施情況,科學分析食品安全標準執行中存在的問題,提出解決問題的意見及建議,及時向同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和上級業務指導單位報告跟蹤評價工作情況。
第七條 食品安全標準跟蹤評價計劃包括以下內容:
(一)跟蹤評價任務;
(二)跟蹤評價工作范圍;
(三)承擔單位;
(四)完成時限;
(五)提交跟蹤評價報告要求。
第八條 各級綜合監督機構應當具備實施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跟蹤評價工作所需人員、技術、經費等條件。
第九條 跟蹤評價信息,應當作到真實客觀,記錄準確,資料完整。
第十條 根據跟蹤評價任務,各級綜合監督機構可以組織相關衛生監督和疾病預防控制等機構,聽取和收集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生產經營、檢驗檢測等單位及食品從業人員執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情況和意見、建議。
第十一條 按照標準類別和跟蹤評價內容的需要,可以采用以下方式開展跟蹤評價工作:
(一)問卷調查;
(二)現場調查;
(三)指標驗證;
(四)專家咨詢;
(五)其他方式。
第十二條 市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報送食品安全標準跟蹤評價報告,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跟蹤評價任務來源及方法;
(二)標準的跟蹤評價情況;
(三)數據分析及結論;
(四)意見及建議。
第十三條 本規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