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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四川省食品藥品安全輿情監測與處置辦法》的通知

   2016-03-18 315
核心提示:各市(州)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省局機關各處室、直屬單位:  《四川省食品藥品安全輿情監測與處置辦法》已經省局2016 年2月22
各市(州)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省局機關各處室、直屬單位:
 
  《四川省食品藥品安全輿情監測與處置辦法》已經省局2016 年2月22日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四川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6年3月17日
 
  四川省食品藥品安全輿情監測與處置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規范食品藥品安全輿情監測與應急處置,正確引導、妥善應對食品藥品安全輿情,依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關于加強食品藥品應急管理的指導意見》、《四川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食品藥品安全事件防范應對規范》等相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食品藥品安全輿情,指媒體(含網絡平臺)或社會公眾對食品藥品安全事件的報道、轉載和評論,并在民眾認知、情感和意志基礎上,對食品藥品安全形勢、食品藥品安全監管所持的主觀態度。
 
  第三條 食品藥品安全輿情監測與處置以保障公眾健康安全、控防食品藥品安全風險為目標;堅持統一領導、分級負責,預防為主、防治并重,快速反應、協同應對,科學嚴謹、依法處置的原則。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規范、指導全省食品藥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食品藥品安全輿情監測與應急處置工作。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省局)應急管理處是省局負責輿情監測與處置管理的機構(以下簡稱省局輿情管理機構)。
 
  第五條 全省各級食品藥品安全監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食品藥品安全輿情監測與應急處置工作,明確輿情管理機構,落實責任人員,完善工作制度,規范監測處置流程,加強對食品藥品安全輿情信息的監測、搜集、分析、研判、報告、應急處置,重要情況及時上報。
 
  第六條 鼓勵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通過購買服務或通過與當地黨委政府負責輿情監測的單位建立信息共享機制等方式開展輿情監測工作。
 
  第二章 輿情監測
 
  第七條 全省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24小時不間斷監測輿情。可以采取購買服務、人工搜索或與相關部門協作等方式開展實施。
 
  第八條輿情監測的主要媒體包括:新聞網站、商業網站、食品藥品安全相關網站、論壇社區(交友網站)、貼吧、微博(博客)、微信、報刊、電視、廣播、移動客戶端等。
 
  第九條 輿情監測的主要內容包括:新聞媒體報道、反映或正在調查采訪的食品藥品安全問題涉及本轄區的;轄區以外已經發生一定社會影響的食品藥品安全問題,其產品源頭及流向涉及本轄區的;轄區外發生一定社會影響的食品藥品安全問題,轄區范圍也可能存在類似問題的;涉及轄區食品藥品安全監管履職的負面信息;食品藥品安全重大決策、政策出臺后的相關動態信息。
 
  第十條 根據所涉輿情內容的敏感程度、嚴重程度、緊急程度、影響范圍等因素,將食品藥品安全輿情信息分為一般輿情和警示輿情。
 
  第十一條 一般輿情是指發布于網絡媒體(含自媒體)、經初步研判對食品藥品安全工作有影響,需要監管部門關注的輿情信息。
 
  第十二條 警示輿情是指需要應對處置的輿情,分藍色、黃色、橙色、紅色四個級別。
 
  藍色輿情:指可能引起社會關注,需要監管部門密切注意,防止危害擴大、形成輿論熱點的食品藥品安全輿情信息。
 
  黃色輿情:指涉及范圍比較廣,傳播速度較快,已經造成或可能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社會影響的食品藥品安全輿情信息。
 
  橙色輿情:指涉及范圍跨市州,可能產生行業性系統性風險,傳播迅速,已經造成或可能造成較大危害或社會影響的食品藥品安全輿情信息。
 
  紅色輿情:指涉及范圍跨省或國(境)外(含港澳臺地區),傳播速度極快,已經造成或可能造成嚴重危害或社會影響的食品藥品安全輿情信息。
 
  第三章輿情分析研判
 
  第十三條 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輿情監測與處置工作的相關人員(以下簡稱輿情管理人員)對輿情信息進行甄別篩選,核實真偽,剔除來源不明、信息不完整以及虛假輿情信息,確保輿情信息的真實性和處置效果。
 
  第十四條 輿情管理人員按照敏感程度、嚴重程度、緊急程度、影響范圍等因素,對監測到的輿情信息進行分析研判,確定警示級別。輿情信息發生變化或領導有明確指示的,根據領導指示或變化情況對警示級別作相應調整。引起國家總局、省委省政府輿情監測部門關注的輿情可以提升處置級別。
 
  第十五條 輿情管理人員通過對輿情信息進行定性與定量的分析與統計,得出初步研判結果,分析輿情走向,為應急處置和決策提出意見建議。輿情監測、分析情況,要作為風險研判會的主要內容,及時予以通報。對于黃色以上輿情信息,輿情管理機構可根據工作需要組織新聞傳媒、食品藥品安全方面的專家進行綜合分析研判。
 
  第四章輿情處置
 
  第十六條 輿情處置實行分級負責的原則。藍色輿情處置以縣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為主,黃色輿情、橙色輿情由市(州)食品藥品監管局〔以下簡稱市(州)局〕牽頭處置,紅色輿情由省局牽頭處置。輿情信息經分析評估與調查核實,符合食品藥品安全突發事件分級響應標準的,按各級食品藥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處置。
 
  第十七條 輿情一經定級,立即進入處置程序。處置工作主要包括輿情轉辦、調查核實、處置報告、督查督辦、分析評估風險、公開處置結果、正確引導輿論、輿情信息報告等環節。各環節工作同步并行,環環相扣。
 
  第十八條 輿情轉辦。
 
  (一)省局輿情管理機構監測到一般輿情后,每天通過輿情管理信息平臺(手機APP)、即時通信軟件等方式及時推送各市(州)局、省局相關處室,并提示關注事件發展變化情況,注意其他類似問題。省局領導在一般輿情上有批辦意見的,按照批辦意見辦理,通常參照藍色輿情進行處置。
 
  (二)省局輿情管理機構監測到藍色以上輿情后,藍色輿情在2個小時內轉各市(州)局處置;黃色以上輿情在30分鐘內電話通報市(州)局,1個小時內轉相關市(州)局、相關處室處置。
 
  (三)省局輿情管理機構收到國家總局或省委省政府輿情監測部門提示省局關注的一般輿情,在2個小時內轉各市(州)局并提出處置要求;屬于藍色以上輿情,在半個小時內電話通報市(州)局,1個小時內轉相關市(州)局處置,同時抄送相關處室處理。
 
  第十九條 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在收到需要處置的輿情后,要立即對輿情信息進行研究分析,明確調查核實及后期處置責任部門,需立案調查的依照法定程序進行,需控制危害的立即依法采取相應措施。
 
  第二十條 輿情初報。
 
  (一)市(州)局收到省局交辦的輿情后,藍色輿情和領導批辦輿情(指局領導在《輿情監測》等載體上批示督辦的輿情)應在5日內向省局初報處置情況;黃色以上輿情在2小時內電話報告初步處置和核查情況,書面報告應在12小時內報送。省局輿情管理機構及時將市(州)局上報情況呈報主管和主要局領導,抄送相關處室。
 
  (二)各市(州)局對于本轄區監測到黃色以上輿情信息應在30分鐘內電話報告省局應急管理機構和相關處室,2小時內報送書面報告。省局應急管理機構及時將市(州)局上報情況呈報局領導。
 
  (三)省局輿情管理機構監測到黃色以上輿情,應立即向省局領導報告(包括電話、短信等方式),并在1個小時內上報《要情快報》;橙色輿情經省局領導組織研判后決定是否向國家總局或省政府報告;紅色輿情應立即向國家總局或省政府報告。
 
  第二十一條 輿情續報、結報。
 
  (一)藍色輿情、領導批示督辦的一般輿情處置過程中,市(州)局應在15日內續報一次處置進展情況直至結報。但藍色輿情持續發酵上升至黃色輿情的,按黃色輿情處置要求辦理。
 
  (二)黃色輿情、橙色、紅色輿情處置過程中,市(州)局應隨時電話報告輿情處置進展情況,在信息爆發后未平息前(通常在輿情爆發后一周內),每24小時書面向省局報告一次輿情處置情況。輿情平息后,每周續報一次輿情事件調查處理進展情況直至結報。
 
  第二十二條 全省各級食品藥品安全監管部門應密切監測各類輿情發展變化,依據輿情級別和領導要求做好應急準備;組織力量研判輿情發展趨勢,提出應對舉措;輿情達到黃色級別后,應立即召開緊急會議研究應對措施;達到橙色級別后,應立即報請啟動應急預案。
 
  第二十三條 各市(州)局和省局相關處室接到省局輿情管理機構轉來輿情信息后,應遵循以下要求處置:
 
  (一)市(州)局收到省局推送、提示關注的一般輿情信息,要立即轉交并提示下一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關注或處置,并密切注意發展變化情況。
 
  (二)市(州)局對省局轉來的藍色輿情、省局領導批辦輿情以及國家局、省委省政府輿情監測部門提示關注輿情,要立即責成內部相關機構或下一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調查核實信息來源和引發原因,并跟蹤督辦,隨時掌握事件進展情況。
 
  (三)市(州)局對省局轉來的黃色以上輿情,應立即啟動輿情應急處置機制。
 
  (四)對于黃色以上警示信息,省局相關處室應當按照職能、職責加強對市(州)局的處置指導,密切跟蹤事件進展,根據市(州)局處置工作需要給予必要的支持、幫助。啟動應急預案的,按照應急預案要求分工負責處置任務。
 
  第二十四條 輿情引導。各級食品藥品安全監管部門要根據輿情處置進展情況,及時通過回帖、微博、微信等方式發布相關情況,回應網民和社會關切,積極引導輿情向正確、健康方向發展;對群眾有疑惑、有怨言的食品藥品安全輿情,多做解疑釋惑、化解矛盾工作,防止以訛傳訛,負面影響擴大。
 
  第二十五條省局輿情管理機構對食品藥品安全熱點輿情信息的核查、應對情況進行全過程跟蹤,督查落實領導對輿情信息的批示辦理情況并及時向領導報告。各市(州)局負責督查指導下一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做好應對處置工作,跟蹤掌握事件進展及處置情況。
 
  第二十六條對于輿情監測中發現有明確時間、詳細地點、基本事實的曝光信息,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責成食品藥品稽查執法等機構調查處理。
 
  第二十七條對于重大敏感輿情信息的處置結果,需要向社會發布的,由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輿情管理機構會同本單位宣傳部門對外發布。需要舉辦新聞發布會的,由本單位宣傳部門牽頭組織實施。
 
  第五章督辦與獎懲
 
  第二十八條全省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建立食品藥品安全輿情信息監測與處置督查督辦制度,督促內部相關機構和下一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對輿情信息迅速核查和快速處置;輿情管理人員應隨時掌握信息處置進展動態,并適時匯總、按月通報。
 
  第二十九條輿情管理機構負責指導、協調和督促食品藥品安全輿情信息處置工作,對未及時處置或處置不當的單位發出食品藥品安全輿情信息處置督辦通知,督促及時辦理并報告食品藥品安全輿情信息處置情況,做好相關工作記錄、統一編號歸檔。
 
  第三十條全省各級食品藥品安全監管部門在處置食品藥品安全輿情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和危害后果,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一)在處置食品藥品安全輿情信息工作中因相互推諉、工作懈怠、延誤處置,造成事態擴大或不良社會影響的。
 
  (二)發現黃色及以上食品藥品安全輿情未及時報告和妥善處置的。
 
  (三)未及時上報省局轉辦輿情辦理情況,被國家總局或省委省政府輿情管理部門督辦催辦或對工作造成其他不良后果的。
 
  第三十一條食品藥品安全輿情監測與處置工作,納入上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對下一級食品藥品安全工作年度績效考核。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四川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食品藥品安全輿情信息監測處置工作規范》(川食藥監發〔2014〕43號)同時廢止。


 
地區: 四川
標簽: 輿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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