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市、區)民族宗教事務局:
《江蘇省清真標志牌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經我委頒布并印發各地執行,現就做好有關實施工作提出以下幾點具體要求:
一、規范清真標志牌的發放工作
依據《江蘇省清真食品監督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十五條之規定,今后各地生產、經營清真食品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如需申領江蘇省清真標志牌(以下簡稱標志牌),都應按照《條例》和《辦法》的有關規定要求,到當地縣(市、區)民族工作部門進行辦理;對不在縣(市、區)管轄范圍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申領事宜,由市民族工作部門負責。對已由當地民族工作部門檢查后同意發給銅質標志牌的企業或個體工商戶,到我委領牌時要帶上江蘇省清真標志牌申領表(原件)和其營業執照、衛生或服務或生產許可證、清真監制或供貨商清真資質(復印件)等有關材料,經我委分管處室工作人員審查后對符合要求的當場發給標志牌。
二、做好標志牌持有證的發放備案
在完成以上所有工作的基礎上,由同意發牌部門發給其江蘇省清真標志牌持有證(以下簡稱持有證),并按照《辦法》第九條之規定,及時上報上級部門備案。對在《辦法》頒布和實施之前,無論是由市民族工作部門發放的、還是由縣(市、區)發出的標志牌,由領牌企業或個體工商戶所在地的縣(市、區)民族工作部門補發相應的持有證,不在縣(市、區)管轄范圍的由市民族工作部門負責補發,并按照《辦法》的有關規定及時報上級部門備案。
三、加強對領牌發證的監督管理
各地要按照《辦法》第十一、十二、十三條等規定,切實加強對已申領標志牌和發給持有證的清真企業或個體工商戶的監督管理,每年至少對其貫徹執行《條例》等情況進行一次行政執法檢查,及時發現和糾正其生產、經營中存在的問題,并于年底前將執法檢查情況由市民族工作部門匯總后上報我委。我委也將定期組織對已領牌發證的企業或個體工商戶進行抽查,并對存在嚴重問題的在全省進行通報批評,凡是標志牌和持有證不全的將取消其當年享受有關優惠政策扶持的資格。
各級民族工作部門和分管人員要認真學習領會《辦法》的精神實質,主動會同當地有關部門,經常深入清真企業或個體工商戶做好服務管理工作,及時反映《辦法》實施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進一步做好全省清真食品的生產供應工作。
江蘇省民委辦公室
2013年11月21日
《江蘇省清真標志牌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經我委頒布并印發各地執行,現就做好有關實施工作提出以下幾點具體要求:
一、規范清真標志牌的發放工作
依據《江蘇省清真食品監督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十五條之規定,今后各地生產、經營清真食品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如需申領江蘇省清真標志牌(以下簡稱標志牌),都應按照《條例》和《辦法》的有關規定要求,到當地縣(市、區)民族工作部門進行辦理;對不在縣(市、區)管轄范圍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申領事宜,由市民族工作部門負責。對已由當地民族工作部門檢查后同意發給銅質標志牌的企業或個體工商戶,到我委領牌時要帶上江蘇省清真標志牌申領表(原件)和其營業執照、衛生或服務或生產許可證、清真監制或供貨商清真資質(復印件)等有關材料,經我委分管處室工作人員審查后對符合要求的當場發給標志牌。
二、做好標志牌持有證的發放備案
在完成以上所有工作的基礎上,由同意發牌部門發給其江蘇省清真標志牌持有證(以下簡稱持有證),并按照《辦法》第九條之規定,及時上報上級部門備案。對在《辦法》頒布和實施之前,無論是由市民族工作部門發放的、還是由縣(市、區)發出的標志牌,由領牌企業或個體工商戶所在地的縣(市、區)民族工作部門補發相應的持有證,不在縣(市、區)管轄范圍的由市民族工作部門負責補發,并按照《辦法》的有關規定及時報上級部門備案。
三、加強對領牌發證的監督管理
各地要按照《辦法》第十一、十二、十三條等規定,切實加強對已申領標志牌和發給持有證的清真企業或個體工商戶的監督管理,每年至少對其貫徹執行《條例》等情況進行一次行政執法檢查,及時發現和糾正其生產、經營中存在的問題,并于年底前將執法檢查情況由市民族工作部門匯總后上報我委。我委也將定期組織對已領牌發證的企業或個體工商戶進行抽查,并對存在嚴重問題的在全省進行通報批評,凡是標志牌和持有證不全的將取消其當年享受有關優惠政策扶持的資格。
各級民族工作部門和分管人員要認真學習領會《辦法》的精神實質,主動會同當地有關部門,經常深入清真企業或個體工商戶做好服務管理工作,及時反映《辦法》實施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進一步做好全省清真食品的生產供應工作。
江蘇省民委辦公室
2013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