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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西安名牌產品監督管理若干規定的通知(市政辦發〔2018〕17號)

   2018-03-13 828
核心提示:各區、縣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為深入實施質量強市戰略,加強西安名牌產品的監督管理,進一步規范西安名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深入實施質量強市戰略,加強西安名牌產品的監督管理,進一步規范西安名牌產品的申報及取消等工作,根據《西安名牌產品管理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一、申報西安名牌產品的生產經營單位(申報人),其注冊地和生產(經營)地必須在本市管轄區域內。
 
    農產品和工業產品申報西安名牌產品的,申報人應向具體生產活動所在區縣、開發區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報。
 
    服務業產品申報西安名牌產品的,申報人應向具體經營(服務)活動所在區縣、開發區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報。
 
    二、申報人具體生產經營活動跨區縣的,應向注冊地和生產(經營)地同一所在區縣、開發區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報。
 
    申報人注冊地和生產(經營)地不在同一地的,應向具體生產經營活動所在區縣、開發區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報。
 
    三、非獨立法人原則上不得申報,對個別在本地具有一定規模、市場占有率較高、生產經營名列前茅的大型企業集團下屬非獨立法人,獲得上級法人(大型企業集團)授權的,可申報西安名牌產品。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取消西安名牌產品稱號:
 
    (一)發生嚴重質量違法行為,被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實施行政處罰的;
 
    (二)因產品(服務)質量被媒體曝光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三)未嚴格按照標準組織生產、經營或使用作廢標準的;
 
    (四)被陜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臺、西安市企業信用信息應用平臺列入黑名單的;
 
    (五)產品(服務)被質量檢驗(檢查)機構判定為不合格,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六)產品(服務)質量、管理水平發生較大波動,被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整改后仍達不到規定要求的;
 
    (七)產品(服務)的非關鍵質量指標(功能)被行政主管部門判定為不符合有關規定要求并責令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有關規定要求的;
 
    (八)生產經營活動造成環境污染,被區縣、開發區及以上環保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整改后仍達不到規定要求的;
 
    (九)因經營不善導致業績連續兩年出現嚴重下滑的;
 
    (十)隱瞞、掩蓋生產經營活動不良信息,提供生產經營虛假信息的;
 
    (十一)向其他生產經營單位轉讓、濫用西安名牌產品獎牌和標志的;
 
    (十二)生產經營單位和產品(服務)不符合其他有關質量、標準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
 
    五、有本規定第四條所列情形的,由所在區縣、開發區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區縣、開發區質量強區(縣)辦公室〕調查了解,提出處理建議并書面報告市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市質量強市工作推進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市質推辦)。
 
    市質推辦應及時組織專家進一步調查核實、予以確認,并自調查核實之日起,由市質推辦行文暫停其使用西安名牌產品稱號。對經調查核實,確認不屬于本規定第四條所列情形的,應在調查核實結束后5日內行文恢復其西安名牌產品稱號。對確認屬于本規定第四條所列情形的,在征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后形成報告,經市質量強市工作推進委員會(以下簡稱市質推委)同意,報市政府批準,由市質推委行文取消其西安名牌產品稱號并向社會公告,收回獎牌和證書。
 
    六、獲得西安名牌產品稱號的生產經營單位,有本規定第四條所列情形的,應及時向所在區縣、開發區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如實報告相關情況。
 
    七、各區縣、開發區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轄區內西安名牌產品的動態監督管理,發現有本規定第四條所列情形的,應及時報告市質推辦。
 
    八、各級行政主管部門應依據職能加強對西安名牌產品生產經營單位的監督管理,及時向同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反饋西安名牌產品單位有關質量、安全、環保等方面信息,實現信息共享、名牌共創。
 
    九、各區縣、開發區質量強區(縣)辦公室制定的有關文件與本規定不符的,以本規定為準。
 
    十、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8年3月9日


 
地區: 陜西 西安市
標簽: 名牌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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