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食品網

上海市質量技術監督局關于印發上海市食品相關產品生產監管辦法的通知 (滬質技監規〔2018〕2號)

   2019-12-04 803
核心提示:各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質量發展局),局屬各單位:《上海市食品相關產品生產監督管理辦法》已經2018年1月2日局長辦公會議通過,現
各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質量發展局),局屬各單位:
 
    《上海市食品相關產品生產監督管理辦法》已經2018年1月2日局長辦公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8年3月10日起實施,請遵照執行。
 
    上海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2018年2月12日
 
    (此件公開發布)
 
    上海市食品相關產品生產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本市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督促企業落實主體責任,促進食品相關產品質量提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上海市產品質量條例》《上海市食品安全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質檢總局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食品相關產品生產監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食品相關產品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條 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質量安全工作實行生產地管轄、預防為主、風險管理、分類監管原則。
 
    第四條 上海市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稱市質量技監局)、各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質量發展局)(以下稱區市場監管局)、上海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執法總隊(以下稱執法總隊)等食品相關產品監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本市食品相關產品生產實施監督管理。
 
    市質量技監局負責組織本市食品相關產品生產監督管理,組織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許可工作,對各區市場監管局的食品相關產品生產監管工作開展情況進行指導和督查,指導全市食品相關產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負責全市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質量安全申訴舉報的管理工作。
 
    各區市場監管局負責本轄區食品相關產品生產監管工作,依法查處本轄區食品相關產品生產企業的違法生產加工行為,承擔轄區內食品相關產品安全突發事件的處置工作,負責對本轄區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質量安全申訴舉報案件的調查處理。
 
    執法總隊根據職責和市質量技監局要求對本市食品相關產品生產加工的質量安全實施督查;依法對本市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質量安全違法行為實施查處;處理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質量安全申訴舉報和咨詢。
 
    第二章 分類監管
 
    第五條 食品相關產品生產監管部門對食品相關產品生產企業實行分類分級監管。
 
    第六條 根據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許可證發證范圍,將食品相關產品生產企業分為發證企業和非發證企業兩類。
 
    對發證企業實行分級監管。
 
    對非發證企業,主要采取確定年度重點監督目錄和以監督抽查為主的方式進行監管,并按照相關規定開展安全評價工作。
 
    第七條 區市場監管局按照食品相關產品生產企業質量安全等級評價原則(附件1)將發證企業分為A、B、C三個等級,僅作為內部監管依據。A級企業履行產品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的保障能力較強和實現程度較好,具有較強的質量安全控制能力;B級企業具有基本的履行產品質量保障能力,具有一般的質量安全控制能力;C級企業符合最基本的質量安全要求,具有較弱的質量安全控制能力。
 
    第八條 發證企業的分級初次評價由各區市場監管局根據新獲取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許可證企業的實地核查結果進行評價。
 
    第九條 各區市場監管局根據評價情況,結合抽樣檢驗、監督檢查、行政處罰等監管情況,按照等級評價原則(見附件1),確定發證企業等級,并填寫等級評價表(見附件2)。
 
    第十條 發證企業生產多類食品相關產品的,均應當進行評價,并從嚴確定企業等級。
 
    第十一條 發證企業等級每年調整1次。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應在當年11月30日前完成年度分級調整工作,將結果報送市質量技監局,并據此編制下年度監督管理計劃。
 
    新獲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評價定級后,再次評價定級日期至獲證當年11月30日不滿6個月的,當年不再調整級別。
 
    第十二條 各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本辦法,結合轄區實際,確定對不同等級發證企業實施不同的監管形式,原則要求如下:
 
    (一)對A級企業實施責任監管方式,主要監督企業落實食品相關產品質量安全主體責任情況。
 
    1. 企業應當按年度向生產所在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報告食品相關產品質量安全主體責任落實情況,積極回應、有效解決社會各方面反映的產品質量安全問題;
 
    2.各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監管需要及社會反饋信息對企業落實食品相關產品質量安全主體責任情況進行監管;每年對A級企業實地檢查頻次不低于1次;
 
    3.各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指導和支持企業不斷提升履行食品相關產品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的能力。
 
    (二)對B級企業實施常態監管方式,主要采取以下監管措施:
 
    1.企業應當按年度向生產所在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報告食品相關產品質量安全主體責任落實情況,積極回應和解決社會各方面反映的產品質量安全問題;
 
    2.各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本地實際開展監督檢查;每年對所有B級企業實地檢查頻次不低于2次;
 
    3.各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指導企業不斷完善質量安全管理體系,增強履行食品相關產品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的意識和能力。
 
    (三)對C級企業實施加嚴監管方式,主要采取以下監管措施:
 
    1.企業應當按年度向生產所在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報告食品相關產品質量安全主體責任落實情況,積極回應和解決社會各方面反映的產品質量安全問題;
 
    2.各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每年對所有C級企業實地檢查頻次不低于3次;
 
    3.各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將企業質量負責人員納入質量安全培訓重點對象,逐步增強履行食品相關產品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的意識和能力。
 
    第十三條 根據行業特點、風險程度和監管實際情況,每年確定重點食品相關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目錄,對目錄產品實施重點監管。
 
    市質量技監局征求各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有關行業、部門等單位和專家的意見后,結合全國重點工業產品質量監督目錄,制定公布本市重點食品相關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目錄。
 
    各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可以在此基礎上,結合本區域監管、技術保障能力等實際情況,制定本區域的重點食品相關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目錄。
 
    目錄實行動態管理,定期調整。
 
    第十四條 食品相關產品生產監管部門應當增加對目錄產品抽樣檢驗的頻次和樣本數,同時加大抽查和處理結果信息發布力度。積極運用專項整治、風險因素調查分析、質量安全評價等食品相關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職能和手段,加強對目錄產品的質量安全監管,提高監管工作有效性。
 
    第三章 監管方式
 
    第十五條 食品相關產品生產監管部門開展食品相關產品生產監管工作,通過資料核查、實地檢查、抽樣檢驗等方式進行。
 
    第十六條 執法人員按照有關規定,對企業提交的書面材料進行審(評)查,經書面檢查合格的,可以不向企業書面反饋檢查結果。
 
    第十七條 執法人員可以通過詢問有關情況、查閱文字材料、核查生產現場等方式進行實地檢查。實地檢查前要準備相關檢查文書以及必要的設備,了解企業近期狀況。進行檢查時應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現場檢查工作應由2名及以上執法人員開展,并向企業出示有效行政執法證,應當告知當事人檢查的內容、要求以及相關的權利義務,確定企業的檢查陪同人員;
 
    (二)檢查過程中記錄檢查的內容,對發現的問題應當要求企業相關人員進行確認。必要時可以對原料、半成品、成品進行抽樣或對有關情況進行證據固定(如資料復印件、影視圖像等);
 
    (三)檢查中,應當制作現場檢查筆錄,筆錄應當全面、真實、客觀地反映現場檢查情況。檢查筆錄經核對無誤后,執法人員和企業負責人在筆錄上簽字或蓋章。
 
    第十八條 實施企業實地檢查時,重點檢查以下幾個方面:
 
    (一)食品相關產品生產條件、檢驗能力的變化情況;
 
    (二)在年度企業書面材料檢查中發現問題的相關情況;
 
    (三)企業被責令整改后相關改進措施是否持續有效的情況;
 
    (四)企業原輔料查驗以及產品出廠檢驗情況;
 
    (五)影響企業產品質量安全的關鍵控制點的控制情況;
 
    (六)食品相關產品的標識標注情況;
 
    (七)區市場監管局認為需要增加的其他內容。
 
    第十九條 食品相關產品生產監管部門對食品相關產品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樣檢驗,必要時,可以對生產企業使用的食品相關產品原料、半成品等進行抽樣檢驗。實施抽樣檢驗應當購買抽取的樣品,不得向被抽檢單位收取檢驗費用和其他任何費用,抽檢所需費用由同級財政列支。
 
    第二十條 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應建立食品相關產品生產企業以及檢查人員名錄庫,采用隨機抽查形式對食品相關產品生產企業開展日常監督檢查,隨機確定檢查對象和檢查人員,并及時向社會公開檢查結果。
 
    第二十一條 食品相關產品生產監管部門實地檢查時,發現企業違反有關規定的,應當依法責令限期整改并跟蹤復查整改情況;涉嫌違法的,應當依法進行查處。
 
    第四章 監管措施
 
    第二十二條 食品相關產品生產監管實施年度監督管理計劃制度。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應當制定本行政區域食品相關產品生產企業年度監督管理計劃,依法做好食品相關產品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可以根據工作部署、食品相關產品安全風險監測信息、企業食品相關產品安全信用狀況、監管工作需要等,對年度監督管理計劃進行調整。
 
    第二十三條 食品相關產品生產監管實施監督抽查制度。食品相關產品生產監管部門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對本行政區域內食品相關產品生產企業生產的產品進行監督抽查,樣品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機構檢驗。
 
    監督抽查產品范圍及檢驗項目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內食品相關產品質量實際情況確定。
 
    對監督抽查不合格的,食品相關產品生產監管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第二十四條 食品相關產品生產監管實施風險監測制度。各級食品相關產品生產監管部門應加強風險信息交流,通過食品相關產品安全風險信息收集和綜合分析,由市質量技監局制定風險監測方案,組織開展食品相關產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各區市場監管局可以根據工作實際,組織開展轄區內食品相關產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
 
    區市場監管局在日常監督和風險監測中發現重大食品相關產品安全隱患,應當及時報告市質量技監局。
 
    第二十五條 食品相關產品生產監管實施生產企業報告制度。
 
    取得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許可的生產企業應當按年度向所在地區市場監管局提交自查報告。
 
    企業在相關許可有效期內連續停產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恢復生產之前向所在地區市場監管局報告。區市場監管局接到報告后,應當對相關生產企業的生產經營條件進行核查,對不符合生產經營要求的,應當責令其采取整改措施;經整改達到生產經營要求的,方可恢復生產經營。
 
    第二十六條 食品相關產品生產監管實施專項整治制度。食品相關產品生產監管部門根據監管實際和工作要求,針對企業可能或者已經出現問題的質量安全隱患開展專項整治,研究制定治理工作措施,重點排查和治理帶有行業共性的隱患,防范系統性、區域性、行業性食品相關產品安全風險。
 
    第二十七條 食品相關產品生產監管實施生產企業約談制度。針對食品相關產品生產活動中存在的問題或者可能存在的質量安全風險,各級食品相關產品生產監管部門可以通過約談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方式,督促企業及時消除隱患,確保產品質量安全。
 
    第二十八條 食品相關產品生產監管實施食品相關產品安全信用檔案管理制度。各區市場監管局應當建立食品相關產品生產企業安全信用檔案制度,收集、匯總轄區內食品相關產品生產企業安全信用檔案信息,記錄食品相關產品生產企業自查報告、實地檢查、抽樣檢驗、約談和整改、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檔案保存期限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食品相關產品生產監管實施食品相關產品安全信息公開制度。
 
    依據相關規定公開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許可、監督檢查、行政處罰等信息。增強信息公開的有效性,保障社會公眾方便、及時地獲取食品相關產品質量安全信息。
 
    食品相關產品監管部門可以在食品相關產品生產企業生產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張貼生產許可、質量管理、年度自查、日常監督檢查結果等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條 食品相關產品實施應急處置制度。食品相關產品監管部門要按照上級部門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要求,制訂本部門的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或處置規程,開展必要的應急演練,提升應急處置能力。
 
    第三十一條 食品相關產品生產監管實施食品相關產品安全舉報獎勵制度。鼓勵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組織舉報食品相關產品生產違法活動,符合有關條件的,按照規定予以獎勵。
 
    第三十二條 食品相關產品生產監管實施食品相關產品質量安全督查制度。市質量技監局對區市場監管局不定期組織開展食品相關產品生產監管督查。督查的形式包括查閱監督檢查記錄、組織開展交叉檢查、隨機抽查等。
 
    督查的主要內容包括食品相關產品安全監管法律、法規、規定及重要工作部署的落實情況,食品相關產品安全工作會議決定的重要事項的落實情況,上級機關和上級領導的重要指示、批示及交辦事項的落實情況,食品相關產品安全事故處置和重大案件查處情況,各單位履行食品相關產品安全監管職能情況等。
 
    第三十三條 食品相關產品生產監管實施從業人員素質提升制度。督促食品相關產品生產企業落實培訓工作,與產品質量安全相關的人員接受食品相關產品安全培訓不少于規定時間,提升從業人員綜合素質,增強質量安全責任意識和職業技能,提高食品相關產品生產企業質量安全管理水平。
 
    第三十四條 鼓勵開展食品相關產品生產企業質量安全保證自我聲明,落實企業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營造公平競爭的環境,維護市場秩序,提升食品相關產品的質量。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質量技監局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3月9日。原2015年1月5日發布的《上海市食品相關產品生產監管辦法》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同時廢止。


 
地區: 上海
反對 0舉報 0 收藏 0 打賞 0
 
更多>同類法規
 
鹽池灘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