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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做好2017年全區肥料監督抽查工作的通知(內農牧種植發〔2017〕67號)

   2017-03-22 609
核心提示:各盟市農牧業局:  為加強肥料監督管理,提升安全用肥水平,確保農產品質量安全,按照農業部和自治區農牧業廳關于農資打假專項
各盟市農牧業局:


  為加強肥料監督管理,提升安全用肥水平,確保農產品質量安全,按照農業部和自治區農牧業廳關于農資打假專項治理的有關要求,自治區農牧業廳印發了《內蒙古自治區2017年農畜產品質量安全例行監測方案》(內農牧質發〔2017〕18號)的通知,在全區范圍內圍繞重點盟市和主要肥料品種組織開展肥料監督抽查工作,2017年全區肥料質量抽檢任務40批次,同步完成2016年未完成的59批次肥料抽檢任務,為切實在做好肥料監督抽查工作,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抽查方式


  監督檢查采取例行抽查和重點抽查的方式抽取肥料樣品(具體抽樣數量見附件3),利用肥料成分檢測技術,檢測肥料產品質量。


  (一)例行抽查。從肥料企業和市場隨機抽樣檢測復混肥料、摻混肥料、有機-無機復混肥料、有機肥料、水溶性肥料等。


  (二)重點抽查。根據2016年監督抽查結果、舉報投訴情況和市場調研情況等基礎上,結合本地情況有針對性地重點抽查有機肥料生產企業和水溶性肥料生產、經銷企業。


  二、抽查范圍


  2017年40批次肥料抽檢任務在通遼市、赤峰市、錫林郭勒盟、烏蘭察布市、呼和浩特市、包頭市、巴彥淖爾市;2016年59批次肥料抽檢任務在呼倫貝爾市、興安盟、通遼市、赤峰市、錫林郭勒盟、包頭市、巴彥淖爾市、鄂爾多斯市。


  三、抽樣要求


  各地可根據肥料生產經營及農業生產用肥實際,抽樣時間在3月20日至4月20日完成,具體時間由各盟市與抽樣單位協商自定。抽樣單一式四份,使用自治區土肥站統一印制的封條、標簽和樣品瓶。保證所抽取樣品的公正性。抽樣人員簽署承諾書隨樣品一同上報自治區土肥站。


  (一)抽樣人員。抽樣工作由自治區土肥站組織采取非對口交叉互抽的方式進行,各盟市農業部門組織和配合好肥料抽檢工作,抽樣人員不得少于2人。抽樣前應向被抽查單位出示有關抽檢的文件和抽樣人員證件,說明有關情況。


  (二)抽樣規定。首先查驗肥料登記證。從生產企業成品倉庫抽樣的,應當抽取附有合格證的成品;從市場抽樣的,應當查驗肥料經營者庫存數量、進貨來源和產品批號,并在抽樣單上記錄。


  (三)抽樣單簽署。抽樣人員要認真填寫抽樣單,內容必須與所抽產品標簽標注內容一致。填好的抽樣單應當由抽樣人員和被抽查單位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公章。如因特殊情況被抽查單位不能在抽樣單上簽字、加蓋公章的,應在抽樣單上注明,由當地執法人員簽字見證。抽樣單一式四份,抽檢單位和被抽查單位各一份,報自治區土肥站兩份。


  (四)封樣要求。封樣時一定要核對產品和抽樣單,確保一致。同一樣品,分裝3份, 1份留在被抽查單位供復檢,兩份送自治區土肥站。結束抽樣前,應告知受檢單位,樣品應當在抽查結果發布前妥善保存,受檢單位或生產企業在收到檢測結果后,如有異議,可以用被抽查單位留存的樣品進行復檢。抽樣時現場拍照包裝袋正、反面和成品庫或經銷地點完整照片,以供與企業進行產品確認時使用。


  四、樣品確認和檢測


  (一)樣品確認。在市場上抽取的肥料樣品,抽樣單位應當向標簽上表明的生產企業發出“內蒙古肥料監督抽查產品確認通知書”(見附件5),要求其在收到通知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由其確認所抽查的產品是否為本企業生產的產品。對逾期不予回復的,視為標稱企業確認為其產品。對標稱企業書面確認不屬于其產品,且被抽查單位不能出具合法進貨憑證的,應對其進行質量檢測,當地農業部門應對被抽查單位按涉嫌經營假肥料立案調查。


  (二)送樣與樣品檢測。各盟市及時將抽取的樣品兩份、抽樣單、抽樣人員承諾書一并送(郵寄)至內蒙古土肥站。自治區土肥站與檢測機構簽署委托檢驗協議后送檢。


  檢測項目除有效成分含量外,今年還要檢測與人畜、農產品質量或生態環境安全密切相關的質量控制項目,檢測是否含有其他農藥成分,特別要檢測是否違規添加禁限用成分。檢測方法采用相應產品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肥料登記核準產品化學資料(或企業標準)規定的檢測方法。


  五、判定原則


  依照《肥料登記管理辦法》規定和相應產品標準控制項目指標要求進行判定。對有效成分含量,與人畜、農產品質量或生態環境安全密切相關的控制項目均符合標準要求,以及未檢出其他成分的,判定為合格;對違規添加其他成分,或者有效成分含量以及與人畜、農產品質量或生態環境安全密切相關的控制項目中有不符合標準要求的,均判定為不合格。


  六、結果確認和處理


  (一)結果確認。對肥料質量不合格的產品,抽樣單位應當及時向標簽標稱的肥料生產企業和被抽查單位寄送“肥料監督抽查結果確認通知書”(見附件6),并附檢測結果報告,要求其在收到通知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進行書面確認。對逾期不予回復的,視為認可抽查結果。標簽標稱生產企業或被抽查單位對抽查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監督抽查結果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自治區土肥站提出復檢申請,說明復檢理由。同時抄送抽樣單位和承檢機構。自治區土肥站認為復檢理由充分、確有必要的,及時安排復檢。復檢采用在被抽查單位封存的備用樣品,由我廳委托的檢測機構承擔。


  (二)結果處理。


  在完成監督抽查結果確認手續后,對質量不合格產品,各盟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組織溯源執法,依法立案查處,或按規定移交有關部門查處,并將查處情況及時上報自治區農牧業廳和土肥站。對生產假劣肥料等違法情節嚴重的,報請有關部門處理。生產、銷售不合格產品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整改,并接受相關主管部門的整改復查。


  七、具體要求


  (一)各盟市農業部門要高度重視、精心組織,周密部署,安排得力人員承擔監督抽查工作,各盟市和旗縣的農業綜合執法部門要全力配合。自治區土肥站將抽檢結果匯總后上報自治區農牧業廳,由自治區農牧業廳統一公布監督抽查結果。


  (二)要按照問題導向、檢打結合、縱橫聯動的原則,開展監督抽查工作。對近年市場監管和生產使用過程中發現問題的要重點監督抽查。要加強對市、縣的指導,提高基層肥料執法監管水平。盟市間要互相配合,建立互聯互通的工作機制。自治區土肥站將對各地開展監督抽查工作情況進行督導檢查。


  (三)各盟市要根據當地肥料市場實際,嚴格按照相關程序,及時依法開展監督抽查工作。要按時報送監督抽查結果及調查處理情況,對于抽查中發現的重大案件和突發事件要隨時報告。


  內蒙古自治區土肥站


  聯 系 人:田偉


  電    話:0471- 6652226


  電子郵件: nmgtfzjck@163.com


     附件1-6下載


  1.《內蒙古自治區2017年肥料抽檢方案》


  2.內蒙古自治區肥料產(商)品質量監督檢查(抽查)抽樣單(式樣)


  3.2017肥料質量專項監測任務一覽表及2016年秋季肥料質量專項監測剩余任務盟市一覽表


  4.2017年肥料質量監管工作情況匯總表


  5.內蒙古肥料監督抽查產品確認通知書


  6.肥料監督抽查結果確認通知書


  內蒙古自治區農牧業廳


  2017年3月16日


 
地區: 內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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