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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假冒食用油監管適用法律問題的復函(內食藥監函〔2016〕104號)

   2016-05-06 502
核心提示:呼和浩特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你局《關于假冒食用油監管適用法律問題的請示》(呼食藥監發〔2016〕29號)收悉。經研究,現
呼和浩特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你局《關于假冒食用油監管適用法律問題的請示》(呼食藥監發〔2016〕29號)收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一、被假冒生產廠家出具的鑒定報告不能作為定案的唯一證據,應根據具體案情和其他證據材料共同作為認定產品真偽的依據。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對同一事項均有規定且互有抵觸的,依照后法優于前法的原則,應當優先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沒有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內蒙古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6年5月4日


 
地區: 內蒙古
標簽: 復函 假冒 食用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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