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你局《關于假冒食用油監管適用法律問題的請示》(呼食藥監發〔2016〕29號)收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一、被假冒生產廠家出具的鑒定報告不能作為定案的唯一證據,應根據具體案情和其他證據材料共同作為認定產品真偽的依據。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對同一事項均有規定且互有抵觸的,依照后法優于前法的原則,應當優先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沒有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內蒙古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6年5月4日
你局《關于假冒食用油監管適用法律問題的請示》(呼食藥監發〔2016〕29號)收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一、被假冒生產廠家出具的鑒定報告不能作為定案的唯一證據,應根據具體案情和其他證據材料共同作為認定產品真偽的依據。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對同一事項均有規定且互有抵觸的,依照后法優于前法的原則,應當優先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沒有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內蒙古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6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