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鼓勵舉報農藥經營、使用違法行為,嚴厲查處農藥經營、使用違法案件,確保我省瓜菜生產用藥安全,依據《海南經濟特區農藥管理若干規定》第三十八條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省各級農業、工商等職能部門依法受理、調查、處理或督辦的違法經營、使用農藥案件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全省設立統一的違法經營使用農藥舉報電話,號碼為:12316和12315。
第四條 舉報農藥經營、使用違法線索具備以下條件的,予以獎勵:
(一)舉報發生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違法行為;
(二)提供的案件線索事先未被掌握的;
(三)舉報情況經查證屬實。
第五條 同一案件相同線索被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舉報人分別舉報的,獎勵最先舉報的人;同一案件不同線索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舉報人,視每個舉報人的貢獻大小分別予以獎勵,獎金總額不得超過單一案件的獎金額。
負有農藥監督管理職責部門的工作人員不得作為舉報獎勵對象。
第六條 舉報農藥經營、使用違法行為線索的,按下列標準對舉報人給予獎勵。
(一)舉報在農藥經營過程中違法銷售國家和省明令禁用農藥的,獎勵人民幣5000元;
(二)舉報未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違法銷售或地下、流動銷售農藥的,獎勵人民幣5000元;
(三)舉報在瓜菜生產中違法使用國家和省明令禁用農藥的,獎勵人民幣1000元;
(四)舉報瓜菜生產中使用常規農藥但不按照安全間隔期采收的,獎勵人民幣1000元;
(五)舉報其它農藥經營、使用違法行為的,獎勵人民幣1000元。
第七條 舉報人可以通過來人、來函、電話、網絡等方式向農業、工商等職能部門舉報農藥經營、使用違法線索。
受理舉報應當設置統一的登記表,對舉報人的姓名、住址、聯系電話和舉報的內容、時間、要求等應當認真記載;舉報人不愿意透露姓名和表明身份的,應當尊重其意愿。
舉報獎勵對象限于實名舉報人;但對匿名舉報的案件,在查實結案后能夠確定舉報人真實身份的,可適當給予獎勵。
第八條 根據舉報線索,農業、工商等職能部門應當及時組織執法人員進行核實、處理、答復。
處理完畢后,應當對處理情況和相關資料進行審核,確認完備后建立案卷歸檔。
第九條 對舉報人、舉報記錄等應當嚴格保密,依法保護舉報人的權益。不得泄露舉報人的姓名、地址、電話、電子郵箱,除司法取證或案件移送外,不得泄露有關舉報信息。發生泄密造成不良影響后果的,應當根據情節輕重追究泄密者責任。
第十條 舉報人接到獎勵通知后須3個月內領取獎金,逾期不領取的,視為自動放棄。
第十一條 舉報獎勵金實行屬地管理的原則,跨省、市縣區域的舉報案件由省級農業、工商等職能部門負責獎勵,舉報獎勵金應當納入各級財政預算。
舉報獎勵金的使用管理實行專款專用,接受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 執法人員不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對舉報進行審理造成不良后果或嚴重影響的,依法追究執法單位負責人及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舉報人借舉報之名故意捏造事實誣告他人違法或犯罪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以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義舉報的獎勵標準,按本辦法執行。
第十四條 其他部門依據職能受理的違法經營使用農藥行為的案件舉報,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海南省農業廳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