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有關單位:
《四川省鹽業體制改革實施方案》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30日
四川省鹽業體制改革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鹽業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6〕25號)精神,充分發揮市場對資源的有效配置,促進我省鹽業健康可持續發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和目標
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牢固樹立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發展理念,以確保食鹽質量安全和供應安全為核心,在堅持食鹽專營制度基礎上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遵循突出食鹽安全、釋放市場活力、注重統籌兼顧、堅持依法治鹽的基本原則,創新管理方式,健全食鹽儲備,嚴格市場監管,建立公平競爭、監管到位的市場環境,推動我省鹽業企業做優做強,促進鹽行業健康可持續發展。2016年底前,建設政府儲備和企業社會責任儲備體系,建立食鹽供應緊急突發事件應急機制。2017年底前,形成我省新的食鹽專業化監管機制,確立符合國情省情的鹽業管理體制。2018年底前,全面完成我省鹽業體制改革各項任務。
二、重點任務
(一)強化食鹽專業化監管,完善食鹽專營制度。
1. 完善食鹽定點生產制度。省經濟和信息化委不再核準我省新增食鹽定點生產企業,確保生產企業數量只減不增。鼓勵食鹽生產與批發企業產銷一體。鼓勵社會資本進入食鹽生產領域,與現有定點生產企業進行合作。依照國家新制定的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規范條件,及時修訂我省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行政審批服務指南和運行流程。從2018年1月1日開始,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對現有食鹽定點生產企業依照新的規范條件重新審核并報工信部備案。
2. 完善食鹽批發環節專營制度。堅持批發專營制度,以我省現有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和食鹽批發企業為基數,省經濟和信息化委不再核準新增食鹽批發企業。鼓勵食鹽批發企業與定點生產企業兼并重組,其他各類商品流通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不得從事食鹽批發。鼓勵省鹽業總公司在保持國有控股基礎上,通過投資入股、聯合投資、企業重組等方式引入社會資本,開展戰略合作和資源整合。依照國家新頒發的食鹽批發企業規范條件,從2018年1月1日開始,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對現有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和批發企業依照新的規范條件重新審核并報工信部備案。
3. 完善食鹽專業化監管體制。堅持“政企分開”改革方向,按照“專業化食鹽監管”的要求,加快推進食鹽專業化監管體制建設。鹽業主管機構、食鹽質量安全監管機構要與鹽業公司分開。省人民政府鹽業主管機構調整為四川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負責實施全省鹽業行業管理,承擔食鹽專營管理工作,組織編制鹽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并組織實施。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授權的鹽業主管機構,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食鹽專營工作。探索推進食鹽專業化監管體制改革,抓緊研究剝離食鹽批發企業承擔的行政管理職能,逐步將食鹽質量安全監管職能移交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由省委編辦牽頭,會同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食品藥品監管局、財政廳于2017年3月底前研究提出相應的鹽業行業管理和食鹽質量安全監管人員編制、經費保障等辦法。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牽頭研究提出現有執法人員安置辦法。各級經濟和信息化部門、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與公安、衛生計生、工商、質監等部門各司其職,密切協作,依法加強食鹽專業化監管工作,開展綜合執法,加強食鹽市場監督檢查,確保人民群眾食用鹽安全衛生。各級工商部門不得新登記注冊食鹽定點生產和批發企業。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負責推動省內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加快建設食鹽電子追溯體系,實現食鹽來源可追溯、流向可查詢、風險可防范、責任可追究。甘孜州、阿壩州根據少數民族地區的自治特殊性,其具體食鹽專業化監管方案或辦法,由州人民政府依法結合本州實際確定。
4. 完善鹽業法律法規體系。按照國家修訂的鹽業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省經濟和信息化委會同相關省直部門及時修訂完善《四川省鹽業管理條例》《四川省鹽業管理實施辦法》等地方性法規、規章。
(二)推進鹽業管理綜合改革,完善食鹽儲備制度。
1. 改革食鹽生產批發區域限制。取消我省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只能銷售給指定批發企業的規定,允許我省定點生產企業進入流通和銷售領域,自主確定生產銷售數量并建立銷售渠道,以自有品牌開展跨區域經營,實現產銷一體,或者委托有食鹽批發資質的企業代理銷售。取消食鹽批發企業只能在指定范圍銷售的規定,允許向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購鹽并開展跨區域經營,省級食鹽批發企業可開展跨省經營,省級以下食鹽批發企業可在本省范圍內跨區經營。在我省開展跨省經營的省級食鹽批發企業、取得食鹽批發許可證的省外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和在我省內開展跨區經營的省級以下食鹽批發企業,應將企業主要信息告知省鹽業主管機構。鼓勵鹽業企業依托現有營銷網絡,大力發展電子商務、連鎖經營、物流配送等現代流通方式,開展綜合性商品流通業務。
2. 改革食鹽政府定價機制。省發展改革委牽頭制定方案,從2017年1月1日開始,放開我省食鹽出廠、批發和零售價格,由企業根據生產經營成本、食鹽品質、市場供求狀況等因素自主確定。各級價格管理部門要加強對食鹽零售價格的市場監測,配合各級經濟和信息化部門采取措施,保持價格基本穩定,特殊情況下可依法采取價格干預或其他緊急措施,防止普通食鹽價格異常波動。加強食鹽市場價格監督檢查,依法查處哄抬價格、囤積居奇等違法行為,切實維護市場秩序。
3. 改革工業鹽運銷管理。取消對小工業鹽進入市場的各類限制,放開小工業鹽及鹽產品市場和價格。根據國家放開工業鹽運銷管制的要求,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要按照“放管服”相結合的原則,于2016年12月31日前制定《四川省工業鹽運銷管理辦法》,在放開工業鹽運銷管制的同時,指導工業鹽生產企業建立、保存完整的生產和銷售記錄,嚴格防止工業鹽流入食鹽市場。各級質監部門要加強對工業鹽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力度,依法查處不合格產品;各級工商部門要依法查處虛假違法廣告和侵權假冒行為。
4. 改革食鹽儲備體系。建立由政府儲備和企業社會責任儲備組成的全社會食鹽儲備體系,確保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發生時食鹽和原碘的安全供應。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牽頭制定四川省食鹽儲備管理辦法,2016年底前建立我省政府儲備。政府食鹽年度儲備量不低于上一年度我省月均食鹽消費量,由省鹽業總公司依托現有儲備能力實施動態儲備;省經濟和信息化委會同財政廳研究制定食鹽政府儲備貸款貼息、管理費支出等支持政策;審計廳加大對儲備補貼資金的審計力度,接受社會監督。完善企業社會責任食鹽儲備制度,我省所有食鹽生產批發企業均應按月建檔記錄食鹽儲備情況,2017年1月1日起,食鹽最低庫存量不得低于本企業上一年度月均食鹽銷售量,最高庫存量不得高于本企業上一年度季均食鹽銷售量。各級鹽業主管機構要密切監測食鹽市場動態,定期抽查企業食鹽儲備情況,防止食鹽市場供應短缺和企業囤積居奇。鼓勵企業在供求關系穩定或產能大于需求時,在最低庫存基礎上建立成本自擔的社會責任儲備。原碘供應按照現行方式管理。
(三)加強食鹽管理制度建設,保障食鹽供應安全。
1. 加快信用體系建設。各級經濟和信息化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工信部頒發的《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和食鹽批發企業信用管理辦法》等文件,建立食鹽生產、批發企業及其負責人和高管人員信用記錄,納入國家統一的社會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依托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官方網站等指定網站建立健全信息公示制度,對擬進入食鹽生產、批發領域的社會資本要在準入前公示有關信息,并每年定期公示所有企業及其負責人的有關信息。對有違法失信行為的企業和個人,有關部門要加大監管力度,依法實施聯合懲戒,對行為后果嚴重且影響食鹽安全的,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要依法采取行業禁入等措施。
2. 加強科學補碘工作。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衛生計生委要落實國務院《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充分發揮食鹽生產、批發企業的保障供應作用,有效拓寬碘鹽供應渠道,確保合格碘鹽覆蓋率在90%以上,同時滿足特定人群非碘鹽消費需求。積極做好科學補碘宣傳教育,提高孕婦、兒童和碘缺乏地區群眾的科學補碘意識。省衛生計生委負責按照國家食用鹽碘含量標準選定適合我省的食用鹽碘含量平均水平,開展碘缺乏病監測和科學補碘健康教育,會同省扶貧部門劃定邊遠貧困碘缺乏地區,適時調整幫扶地區范圍,鞏固我省消除碘缺乏病成果。根據我省實際情況,省經濟和信息化委會同財政廳根據鹽業體制改革后對甘孜州、阿壩州和涼山州少數民族地區碘鹽保障的影響,研究運銷費用補貼等支持政策,保證邊遠貧困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人口能夠吃得上、吃得起合格碘鹽,并建立與社會救助標準、物價掛鉤的聯動機制,及時調整保障標準。
3. 加強應急機制建設。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負責全省食鹽供應緊急突發事件的協調處置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訂《四川省食鹽供應應急預案》,報省人民政府和國家有關主管部門備案。緊急突發情況下,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按照應急預案規定,采取投放政府儲備、調運企業社會責任儲備等方式,確保食鹽市場穩定。
4. 推動鹽業企業做優做強。鹽業企業要主動適應鹽業體制改革,瞄準市場需求,搶占市場先機,加快推進鹽業供給側改革,以改革為契機,打造川鹽品牌,走出川鹽振興發展新路。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要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制定的《鹽行業兼并重組指導意見》,按要求研究出臺我省鹽行業去產能、促轉型的配套政策措施,促進我省鹽業企業兼并重組、轉型發展。按照深化國有企業改革有關要求,加快省鹽業總公司的公司制改革,建立規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轉換經營機制,盤活企業資產,增強生機和活力。省國資委牽頭支持省鹽業總公司加快推進改革改制工作,抓住鹽業體制改革契機,充分利用我省礦產資源優勢,打造產銷一體化的大企業集團,提出資產評估、土地變性、富余人員分流、資本注入、國有資本收益返還等相關配套政策措施和落實國家關于稅收優惠政策的建議意見。
三、組織實施
(一)加強領導,建立協調機制。建立以省政府負總責,省編辦、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公安廳、財政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國土資源廳、農業廳、商務廳、省衛生計生委、省國資委、省工商局、省質監局、省食品藥品監管局、省法制辦、省鹽務局(省鹽業總公司)等部門(單位)參與的省鹽業體制改革協調機制。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負責牽頭統籌推進全省鹽業體制改革的各項任務。
(二)明確責任,抓好責任落實。根據《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貫徹落實國務院鹽業體制改革方案重點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川辦函〔2016〕121號)要求,各重點工作任務的牽頭單位要根據明確的工作內容,結合責任分工,抓緊制定具體措施,將各項任務細化、量化、具體化,強化工作責任落實,明確責任人和完成時限。各參與部門(單位)要按照職能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加強統籌協調,確保改革有序推進、各項任務扎實落地。
(三)加強過渡期間食鹽安全監管。為確保全省食鹽專業化監管新舊體制的平穩過渡,結合我省實際情況,2017年為完善食鹽專業化監管過渡期,在過渡期內逐步將食鹽質量安全監管職能移交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至2017年底仍由原有執法隊伍負責鹽業市場監管。過渡期內,國家新的鹽業法規政策生效之前和新的監管體制建成之前,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通知和本方案要求,鹽業監管工作只能加強不能削弱,防止出現監管空檔期。過渡期間,將鹽政執法人員經費和執法費用等納入省財政預算,財政廳會同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和相關部門于2017年3月底前制定完成鹽業體制改革過渡期財政補助方案。各級人民政府要建立打擊制販假鹽長效機制,持續推進制販假鹽專項治理工作,全面排查食鹽生產、流通、使用過程中的問題,堅決制止趁改革之機擾亂食鹽市場秩序違法行為,切實維護人民群眾利益,營造推進鹽業體制改革的良好環境。
(四)強化宣傳,營造良好氛圍。各級宣傳部門要加強對鹽業體制改革的宣傳力度,消除模糊認識和片面理解,正確引導社會輿論,確保社會穩定、民心安定。要通過多種形式及時反映打擊制販假鹽專項治理成果,披露一批制販假鹽典型案例,形成對制販假鹽等違法犯罪活動的強大震懾力,營造良好的鹽業體制改革輿論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