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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規范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管理,保證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工作的科學性和公正性,做大做強傳統地域品牌農產品產業,推動特色農業和農業區域經濟快速發展,結合本省實際,我們制定《黑龍江省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黑龍江省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黑龍江省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
二〇一〇年八月四日
黑龍江省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管理,保證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工作的科學性和公正性,做大做強傳統地域品牌農產品產業,推動特色農業和農業區域經濟快速發展,依據《農產品地理標志管理辦法》、《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程序》、《農產品地理標志使用規范》和相關的技術規范以及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指的農產品地理標志,是指標示農產品來源于特定地域,產品品質和相關特征主要取決于自然生態環境和歷史人文因素,并以地域名稱冠名的特有農產品標志;本細則所指的農產品是指來源于農業的初級產品,即在農業活動中獲得的植物、動物、微生物及其產品。
第三條 國家對農產品地理標志實行登記制度。經登記的農產品地理標志受法律保護。
第四條 農業部負責全國農產品地理標志的登記工作,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以下簡稱部中心)負責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的審查和專家評審工作。黑龍江省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以下簡稱省中心)受黑龍江省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省農委)委托負責本省轄區內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管理的具體工作。各市(地)、縣(市)、農墾、森工、監獄總局現有的無公害農產品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市縣工作機構)負責本轄區內的農產品地理標志的登記申請和審核上報工作。
第五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本省轄區內農產品地理志登記申請、登記變更、標識使用、監督管理、宣傳培訓等工作。
第二章 登記申請
第六條 申請地理標志登記的農產品,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稱謂由地理區域名稱和農產品通用名稱構成;(具體命名應符合《農產品地理標志產品名稱審查規范》的有關要求)
(二)產品有獨特的品質特性或者特定的生產方式;
(三)產品品質和特色主要取決于獨特的自然生態環境和人文歷史因素;
(四)產品有限定的生產區域范圍;
(五)產地環境、產品質量符合國家強制性技術規范要求
第七條 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資格由農產品地理標志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擇優確定,具體工作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辦理。
跨縣(市、區)的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申請人資格確定,由上一級人民政府出具申請人資質確定文件。
第八條 申請人應當為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行業協會等社團法人或者事業法人,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不接受政府、企業或個人的申請。
第九條 申請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監督和管理農產品地理標志及其產品的能力;
(二)具有為地理標志農產品生產、加工、營銷提供指導服務的能力;
(三)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第十條 農產品地理標志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所屬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申請人的條件進行評定。評定內容包括:
(一)申請人是否具備符合條件的辦公場所和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二)申請人是否具有指導標志使用人進行生產、加工的質量控制技術規范和推進產銷銜接的經營渠道;
(三)申請人是否持有合法的社團法人或者事業法人證書。
第十一條 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可以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也可以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申請人相關條件進行推薦。
第十二條 擬作為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的申請人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如下申請材料(此材料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留存備案):
(一)申請書;(書面形式)
(二)單位概況;
(三)監督管理標志使用人規范生產、規范使用標志的控制措施;
(四)專業技術人員統計報表及主要專業技術人員資格文件復印件;
(五)指導農產品地理標志生產、加工的技術規范和經營渠道說明;
(六)社團法人或事業法人證書復印件。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受理申請后,應當及時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對申請人的條件進行現場核查(可會同當地工作機構一并進行)確認。
經審查,符合登記申請人條件的,報同級地方人民政府進行審定,由同級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登記申請人資格唯一性確定性文件。
第十四條 申請人在得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記資格確定性文件后,應當根據產品分布實際情況和人文歷史資料,以最新版行政區劃圖為藍本,按照《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產品生產地域分布圖繪制規范》要求,合理確定和繪制申請登記產品地域分布圖,并報送同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確認,該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地域范圍確定性文件,并可作為登記申請的附報材料。
第十五條 申請人在取得資格確定性文件和地域范圍確定性文件后,向當地農產品地理標志工作機構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并將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信息申報表以電子表格形式隨同文本材料一并上報。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資質證明;
(三)農產品地理標志產品品質鑒定報告;(材料報省中心提出鑒定申請后出具)
(四)質量控制技術規范;
(五)地域范圍確定性文件和生產地域分布圖;
(六)產品實物樣品或者樣品圖片;
(七)其他必要的說明性或者證明性材料。
第十六條 縣級工作機構接到申請材料后,對申請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規范性、有效性進行形式審查,申請材料符合要求的在15個工作日內推薦上報上一級工作機構,并在《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審查報告》上簽署意見。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書面通知申請人,進行整改和材料補充。
第十七條 市地級工作機構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材料進一步審核確認,審核合格的逐級上報省中心,并在《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審查報告》上簽署意見,不合格的書面通知申請人進行整改和材料補充。
第十八條 省中心自收到申請材料及縣、市地級工作機構推薦、審查意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組織有資質的農產品地理標志核
查員成立核查組,按照《農產品地理標志現場核查規范》要求進行實地核查確認。現場核查組根據核查情況編制《農產品地理標志現場核查報告》,核查組應當在現場核查后5個工作日內,將《農產品地理標志現場核查報告》報送省中心。
第十九條 現場核查符合初審情況的,省中心根據登記產品情況和申請人提交的品質鑒評申請,依據《農產品地理標志產品品質鑒定規范》進行產品感官品質鑒評或品質檢測;現場核查基本通過,限期整改和報送整改結果;現場核查不通過,限期整改并屆時派員對整改結果進行確認。
第二十條 農產品地理標志產品品質鑒定工作是登記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為保證此項工作的科學性、公正性,省中心聘請了由相關專業專家參加的產品品質鑒評專家組。申請人在深度挖掘登記產品特征特性基礎上,根據產品特點提出品質鑒評或產品檢測申請,農產品地理標志品質鑒評和檢測所需費用由申請人按照國家有關標準承擔。
第二十一條 省中心在接到品質鑒定申請后,應當及時組織相關專家成立品質鑒定組,對產品外在感觀特征和不可量化內在品質進行鑒評,產品品質鑒評專家評定實行專家組長負責制,并嚴格按照規范進行鑒定,根據鑒評結果出具《農產品地理標志產品品質鑒評報告》,報告一式三份。對于可量化的理化指標,由省中心委托具有資質的檢測機構對申報登記產品進行抽樣檢測,檢測機構收到樣品后,應當依據申請登記產品的質量控制技術規范中相關可量化品質指標進行檢測。
檢測結果全部合格,則判定其產品符合相對應的質量控制技術規范要求。部分指標不符合其產品質量控制技術規范,或者產品具備其他典型可量化品質特性的,可建議申請人根據檢測結果修改其產品質量控制技術規范。檢測機構應當根據檢測結果及時出具《農產品地理標志產品品質檢測報告》,檢測報告一式四份。
第二十二條 申請人對品質鑒評報告或者檢測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向省中心或者檢測機構提出書面意見。省中心或者檢測機構接到申請人書面異議后,應當及時進行復查,并在規定時間內將復查結果通知申請人。逾期未提出異議的,視為認同鑒評、檢測結果。
第二十三條 對于省中心初審合格,檢測或鑒評報告齊全的登記材料,省中心組織召開省級專家評審,評審合格的材料,省中心簽署初審意見及時上報部中心,評審未合格的材料及時將評審意見反饋給申請人進行整改。
第二十四條 獲得登記的農產品地理標志,由農業部做出登記決定并公告,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證書》,公布登記產品相關技術規范和標準。專家評審沒有通過的,由農業部做出不予登記的決定,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三章 登記變更
第二十五條 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證書長期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證書持有人應當向省中心提出變更申請。經省中心審查同意后,報部中心。
(一)登記證書持有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發生變化的;
(二)地域范圍或者相應自然生態環境發生變化的。
第二十六條 變更申請內容符合規定要求的,由部中心按照《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程序》的規定進行公示和處理。同意變更的,重新核發《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證書》并公告,原登記證書予以收回和注銷。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機構發現地理標志農產品或登記證書持有人不符合本細則第六、九條規定的,應當及時將情況以書面形式通過省中心上報部中心,由農業部注銷并公告。
第四章 標識使用
第二十八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向登記證書持有人申請使用農產品地理標志:
(一)生產經營的農產品產自登記確定的地域范圍;
(二)已取得登記農產品相關的生產經營資質;
(三)能夠嚴格按照規定的質量技術規范組織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四)具有地理標志農產品市場開發經營能力。
第二十九條 標志使用申請人向登記證書持有人申請標志使用時提交下列材料:
(一)使用申請書;
(二)生產經營者資質證明;
(三)生產經營計劃和相應質量控制措施;
(四)規范使用農產品地理標志書面承諾;
(五)其他必要的證明文件和材料。
第三十條 經審核符合標志使用條件的,登記證書持有人應當按照生產經營年度與標志使用申請人簽訂農產品地理標志使用協議,在協議中載明標志使用數量、范圍及相關責任義務。登記證書持有人不得向農產品地理標志使用人收取使用費。
第三十一條 農產品地理標志使用協議生效后,標志使用人方可在農產品或者農產品包裝物上使用農產品地理標志,并可以使用登記的農產品地理標志進行宣傳和參加展覽、展示及展銷活動。
第三十二條 印刷農產品地理標志應當符合《農產品地理標志公共標識設計使用規范手冊》要求。全國可追溯防偽加貼型農產品地理標志由部中心統一設計、制作,標志使用人可以根據需要選擇使用,填寫農產品地理標志使用征訂單,直接向部中心訂購,并及時報省中心備案。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 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證書持有人應當建立規范有效的標志使用管理制度,對農產品地理標志的使用實行動態管理、定期檢查,并提供技術咨詢與服務。
第三十四條 農產品地理標志使用人應當建立農產品地理標志使用檔案,如實記載地理標志使用情況,并接受登記證書持有人的監督。農產品地理標志使用檔案應當保存五年。
第三十五條 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證書持有人和標志使用人不得超范圍使用經登記的農產品地理標志。
第三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冒用農產品地理標志。冒用農產品地理標志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五十一條規定處罰。
第三十七條 對違反農產品地理標志管理規定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縣級以上地方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工作機構舉報或者投訴,接到舉報或者投訴的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第三十八條 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證書持有人應當定期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工作機構報告農產品地理標志使用情況。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工作機構應當于每年1月10日前定期將上一年度本轄區內農產品地理標志使用及監督檢查情況逐級報省中心,省中心應當于每年1月底前將此情況匯總報送部中心。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工作機構要積極配合部中心、省中心對登記產品的年度抽檢、監督檢查等活動。并加強本轄區內登記產品的生產、銷售、標志使用情況等監督檢查。
第四十一條鼓勵單位和個人對農產品地理標志進行社會監督。
第四十二條 從事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管理和監督檢查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宣傳培訓
第四十三條 部中心統一負責核查員的規劃計劃、培訓組織和注冊管理工作。核查員培訓工作原則上由部中心統一組織實施。根據工作需要,省中心也可以受部中心委托組織實施本地區、本行業農產品地理標志核查員培訓工作。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工作機構按照《農產品地理標志核查員培訓注冊管理規范》要求,做好本地區、本行業農產品地理標志核查員審核推薦工作,省中心負責本地區、本行業核查員的培養考察、考核推薦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十五條 核查員證有效期為3年內,在證書有效期內,省中心應當對本地區核查員的審核能力和工作業績實施年度考核,考核結果于每年12月20日前匯總報部中心。年度考核未通過的,暫停核查資格。
第四十六條 核查員證有效期滿,繼續承擔農產品地理標志審查和核查工作的,申請人應當提前三個月提出換證申請,填寫申請表,經所在地縣級工作機構審核后,逐級上報省中心審查。符合換證條件的,由省中心統一報部中心審核辦理換證手續。
第四十七條 省中心每年舉辦各級工作機構管理人員、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申請人、登記證書持有人、標志使用人專業技術培訓班,鼓勵各級工作機構結合各地實際做好農產品地理標志宣傳培訓工作。
第四十八條 各級政府要把農產品地理標志保護和利用納入本地區的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規劃,并在政策、資金等方面予以支持。
第四十九條 各級工作機構要充分運用報紙、廣播、電視、網絡以及展銷會等手段,廣泛宣傳農產品地理標志,不斷擴大品牌影響力。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實施細則所涉及的相關材料,可從綠色黑龍江網站()下載。
第五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由黑龍江省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負責解釋。
第五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為規范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管理,保證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工作的科學性和公正性,做大做強傳統地域品牌農產品產業,推動特色農業和農業區域經濟快速發展,結合本省實際,我們制定《黑龍江省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黑龍江省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黑龍江省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
二〇一〇年八月四日
黑龍江省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管理,保證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工作的科學性和公正性,做大做強傳統地域品牌農產品產業,推動特色農業和農業區域經濟快速發展,依據《農產品地理標志管理辦法》、《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程序》、《農產品地理標志使用規范》和相關的技術規范以及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指的農產品地理標志,是指標示農產品來源于特定地域,產品品質和相關特征主要取決于自然生態環境和歷史人文因素,并以地域名稱冠名的特有農產品標志;本細則所指的農產品是指來源于農業的初級產品,即在農業活動中獲得的植物、動物、微生物及其產品。
第三條 國家對農產品地理標志實行登記制度。經登記的農產品地理標志受法律保護。
第四條 農業部負責全國農產品地理標志的登記工作,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以下簡稱部中心)負責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的審查和專家評審工作。黑龍江省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以下簡稱省中心)受黑龍江省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省農委)委托負責本省轄區內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管理的具體工作。各市(地)、縣(市)、農墾、森工、監獄總局現有的無公害農產品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市縣工作機構)負責本轄區內的農產品地理標志的登記申請和審核上報工作。
第五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本省轄區內農產品地理志登記申請、登記變更、標識使用、監督管理、宣傳培訓等工作。
第二章 登記申請
第六條 申請地理標志登記的農產品,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稱謂由地理區域名稱和農產品通用名稱構成;(具體命名應符合《農產品地理標志產品名稱審查規范》的有關要求)
(二)產品有獨特的品質特性或者特定的生產方式;
(三)產品品質和特色主要取決于獨特的自然生態環境和人文歷史因素;
(四)產品有限定的生產區域范圍;
(五)產地環境、產品質量符合國家強制性技術規范要求
第七條 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資格由農產品地理標志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擇優確定,具體工作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辦理。
跨縣(市、區)的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申請人資格確定,由上一級人民政府出具申請人資質確定文件。
第八條 申請人應當為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行業協會等社團法人或者事業法人,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不接受政府、企業或個人的申請。
第九條 申請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監督和管理農產品地理標志及其產品的能力;
(二)具有為地理標志農產品生產、加工、營銷提供指導服務的能力;
(三)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第十條 農產品地理標志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所屬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申請人的條件進行評定。評定內容包括:
(一)申請人是否具備符合條件的辦公場所和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二)申請人是否具有指導標志使用人進行生產、加工的質量控制技術規范和推進產銷銜接的經營渠道;
(三)申請人是否持有合法的社團法人或者事業法人證書。
第十一條 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可以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也可以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申請人相關條件進行推薦。
第十二條 擬作為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的申請人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如下申請材料(此材料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留存備案):
(一)申請書;(書面形式)
(二)單位概況;
(三)監督管理標志使用人規范生產、規范使用標志的控制措施;
(四)專業技術人員統計報表及主要專業技術人員資格文件復印件;
(五)指導農產品地理標志生產、加工的技術規范和經營渠道說明;
(六)社團法人或事業法人證書復印件。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受理申請后,應當及時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對申請人的條件進行現場核查(可會同當地工作機構一并進行)確認。
經審查,符合登記申請人條件的,報同級地方人民政府進行審定,由同級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登記申請人資格唯一性確定性文件。
第十四條 申請人在得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記資格確定性文件后,應當根據產品分布實際情況和人文歷史資料,以最新版行政區劃圖為藍本,按照《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產品生產地域分布圖繪制規范》要求,合理確定和繪制申請登記產品地域分布圖,并報送同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確認,該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地域范圍確定性文件,并可作為登記申請的附報材料。
第十五條 申請人在取得資格確定性文件和地域范圍確定性文件后,向當地農產品地理標志工作機構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并將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信息申報表以電子表格形式隨同文本材料一并上報。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資質證明;
(三)農產品地理標志產品品質鑒定報告;(材料報省中心提出鑒定申請后出具)
(四)質量控制技術規范;
(五)地域范圍確定性文件和生產地域分布圖;
(六)產品實物樣品或者樣品圖片;
(七)其他必要的說明性或者證明性材料。
第十六條 縣級工作機構接到申請材料后,對申請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規范性、有效性進行形式審查,申請材料符合要求的在15個工作日內推薦上報上一級工作機構,并在《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審查報告》上簽署意見。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書面通知申請人,進行整改和材料補充。
第十七條 市地級工作機構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材料進一步審核確認,審核合格的逐級上報省中心,并在《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審查報告》上簽署意見,不合格的書面通知申請人進行整改和材料補充。
第十八條 省中心自收到申請材料及縣、市地級工作機構推薦、審查意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組織有資質的農產品地理標志核
查員成立核查組,按照《農產品地理標志現場核查規范》要求進行實地核查確認。現場核查組根據核查情況編制《農產品地理標志現場核查報告》,核查組應當在現場核查后5個工作日內,將《農產品地理標志現場核查報告》報送省中心。
第十九條 現場核查符合初審情況的,省中心根據登記產品情況和申請人提交的品質鑒評申請,依據《農產品地理標志產品品質鑒定規范》進行產品感官品質鑒評或品質檢測;現場核查基本通過,限期整改和報送整改結果;現場核查不通過,限期整改并屆時派員對整改結果進行確認。
第二十條 農產品地理標志產品品質鑒定工作是登記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為保證此項工作的科學性、公正性,省中心聘請了由相關專業專家參加的產品品質鑒評專家組。申請人在深度挖掘登記產品特征特性基礎上,根據產品特點提出品質鑒評或產品檢測申請,農產品地理標志品質鑒評和檢測所需費用由申請人按照國家有關標準承擔。
第二十一條 省中心在接到品質鑒定申請后,應當及時組織相關專家成立品質鑒定組,對產品外在感觀特征和不可量化內在品質進行鑒評,產品品質鑒評專家評定實行專家組長負責制,并嚴格按照規范進行鑒定,根據鑒評結果出具《農產品地理標志產品品質鑒評報告》,報告一式三份。對于可量化的理化指標,由省中心委托具有資質的檢測機構對申報登記產品進行抽樣檢測,檢測機構收到樣品后,應當依據申請登記產品的質量控制技術規范中相關可量化品質指標進行檢測。
檢測結果全部合格,則判定其產品符合相對應的質量控制技術規范要求。部分指標不符合其產品質量控制技術規范,或者產品具備其他典型可量化品質特性的,可建議申請人根據檢測結果修改其產品質量控制技術規范。檢測機構應當根據檢測結果及時出具《農產品地理標志產品品質檢測報告》,檢測報告一式四份。
第二十二條 申請人對品質鑒評報告或者檢測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向省中心或者檢測機構提出書面意見。省中心或者檢測機構接到申請人書面異議后,應當及時進行復查,并在規定時間內將復查結果通知申請人。逾期未提出異議的,視為認同鑒評、檢測結果。
第二十三條 對于省中心初審合格,檢測或鑒評報告齊全的登記材料,省中心組織召開省級專家評審,評審合格的材料,省中心簽署初審意見及時上報部中心,評審未合格的材料及時將評審意見反饋給申請人進行整改。
第二十四條 獲得登記的農產品地理標志,由農業部做出登記決定并公告,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證書》,公布登記產品相關技術規范和標準。專家評審沒有通過的,由農業部做出不予登記的決定,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三章 登記變更
第二十五條 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證書長期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證書持有人應當向省中心提出變更申請。經省中心審查同意后,報部中心。
(一)登記證書持有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發生變化的;
(二)地域范圍或者相應自然生態環境發生變化的。
第二十六條 變更申請內容符合規定要求的,由部中心按照《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程序》的規定進行公示和處理。同意變更的,重新核發《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證書》并公告,原登記證書予以收回和注銷。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機構發現地理標志農產品或登記證書持有人不符合本細則第六、九條規定的,應當及時將情況以書面形式通過省中心上報部中心,由農業部注銷并公告。
第四章 標識使用
第二十八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向登記證書持有人申請使用農產品地理標志:
(一)生產經營的農產品產自登記確定的地域范圍;
(二)已取得登記農產品相關的生產經營資質;
(三)能夠嚴格按照規定的質量技術規范組織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四)具有地理標志農產品市場開發經營能力。
第二十九條 標志使用申請人向登記證書持有人申請標志使用時提交下列材料:
(一)使用申請書;
(二)生產經營者資質證明;
(三)生產經營計劃和相應質量控制措施;
(四)規范使用農產品地理標志書面承諾;
(五)其他必要的證明文件和材料。
第三十條 經審核符合標志使用條件的,登記證書持有人應當按照生產經營年度與標志使用申請人簽訂農產品地理標志使用協議,在協議中載明標志使用數量、范圍及相關責任義務。登記證書持有人不得向農產品地理標志使用人收取使用費。
第三十一條 農產品地理標志使用協議生效后,標志使用人方可在農產品或者農產品包裝物上使用農產品地理標志,并可以使用登記的農產品地理標志進行宣傳和參加展覽、展示及展銷活動。
第三十二條 印刷農產品地理標志應當符合《農產品地理標志公共標識設計使用規范手冊》要求。全國可追溯防偽加貼型農產品地理標志由部中心統一設計、制作,標志使用人可以根據需要選擇使用,填寫農產品地理標志使用征訂單,直接向部中心訂購,并及時報省中心備案。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 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證書持有人應當建立規范有效的標志使用管理制度,對農產品地理標志的使用實行動態管理、定期檢查,并提供技術咨詢與服務。
第三十四條 農產品地理標志使用人應當建立農產品地理標志使用檔案,如實記載地理標志使用情況,并接受登記證書持有人的監督。農產品地理標志使用檔案應當保存五年。
第三十五條 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證書持有人和標志使用人不得超范圍使用經登記的農產品地理標志。
第三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冒用農產品地理標志。冒用農產品地理標志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五十一條規定處罰。
第三十七條 對違反農產品地理標志管理規定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縣級以上地方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工作機構舉報或者投訴,接到舉報或者投訴的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第三十八條 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證書持有人應當定期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工作機構報告農產品地理標志使用情況。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工作機構應當于每年1月10日前定期將上一年度本轄區內農產品地理標志使用及監督檢查情況逐級報省中心,省中心應當于每年1月底前將此情況匯總報送部中心。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工作機構要積極配合部中心、省中心對登記產品的年度抽檢、監督檢查等活動。并加強本轄區內登記產品的生產、銷售、標志使用情況等監督檢查。
第四十一條鼓勵單位和個人對農產品地理標志進行社會監督。
第四十二條 從事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管理和監督檢查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宣傳培訓
第四十三條 部中心統一負責核查員的規劃計劃、培訓組織和注冊管理工作。核查員培訓工作原則上由部中心統一組織實施。根據工作需要,省中心也可以受部中心委托組織實施本地區、本行業農產品地理標志核查員培訓工作。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工作機構按照《農產品地理標志核查員培訓注冊管理規范》要求,做好本地區、本行業農產品地理標志核查員審核推薦工作,省中心負責本地區、本行業核查員的培養考察、考核推薦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十五條 核查員證有效期為3年內,在證書有效期內,省中心應當對本地區核查員的審核能力和工作業績實施年度考核,考核結果于每年12月20日前匯總報部中心。年度考核未通過的,暫停核查資格。
第四十六條 核查員證有效期滿,繼續承擔農產品地理標志審查和核查工作的,申請人應當提前三個月提出換證申請,填寫申請表,經所在地縣級工作機構審核后,逐級上報省中心審查。符合換證條件的,由省中心統一報部中心審核辦理換證手續。
第四十七條 省中心每年舉辦各級工作機構管理人員、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申請人、登記證書持有人、標志使用人專業技術培訓班,鼓勵各級工作機構結合各地實際做好農產品地理標志宣傳培訓工作。
第四十八條 各級政府要把農產品地理標志保護和利用納入本地區的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規劃,并在政策、資金等方面予以支持。
第四十九條 各級工作機構要充分運用報紙、廣播、電視、網絡以及展銷會等手段,廣泛宣傳農產品地理標志,不斷擴大品牌影響力。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實施細則所涉及的相關材料,可從綠色黑龍江網站()下載。
第五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由黑龍江省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負責解釋。
第五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