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自治縣)食品藥品監管分局、經濟信息委,萬盛經開區食品藥品監管分局、經信局,兩江新區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經濟運行局,市食品藥品檢驗檢測研究院、市藥品技術審評認證中心,各片區食品藥品檢驗所:
為了更好地貫徹落實國家產業政策,增強產業政策的執行效力,充分發揮食品(含食品添加劑,下同)生產許可制度在貫徹國家產業政策中的作用,食品生產許可工作要嚴格執行國家產業政策,把符合產業政策作為企業申請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必要條件。根據《國務院關于發布實施<促進產業結構調整暫行規定>的決定》(國發〔2005〕40號)、《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關于貫徹實施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的通知》(食藥監食監一〔2015〕225號)、《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關于貫徹實施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食藥監食監一〔2017〕53號)的有關規定,現就食品生產許可工作中貫徹執行《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的有關事項規定如下,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執行:
一、嚴格執行《目錄》淘汰類規定:
(一)對生產屬于《目錄》列明的國家明令淘汰的食品,或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藝設備的食品生產企業,區縣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嚴格把關,不得受理食品生產企業的辦證申請;現場核查時也需嚴格把關,對存在此類情形的一律判定為未通過現場核查。
(二)對已經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食品生產企業,其產品屬于《目錄》規定立即淘汰的,要依法收回并注銷獲證企業的食品生產許可證,同時向社會公布相關信息;其產品尚未達到《目錄》規定的淘汰期限的,到期限后,要依法收回并注銷獲證企業的食品生產許可證,同時向社會公布相關信息。
(三)對應當注銷食品生產許可證的情況,原發證部門應及時辦理注銷食品生產許可證手續。
二、申請項目屬于《目錄》中限制類的,按照《國務院關于發布實施〈促進產業結構調整暫行規定〉的決定》(國發〔2005〕40號),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不得辦理相關食品生產許可手續。地方性法規、規章或市政府有關文件(紀要)對貫徹執行產業政策另有規定的,應當遵守其規定。
三、屬于下列情況之一的,企業在申請辦理有食品產業政策規定的食品生產許可證時,需要由市經濟信息委出具符合產業政策的證明文件:
(一)企業在《目錄》發布實施前建設的生產項目,在《目錄》發布實施后提出辦證申請的;
(二)對已經獲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進行改制、重組、兼并等,重新設立企業,并提出辦證申請的;
(三)企業收購(包括異地收購)已經獲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破產、倒閉企業,并提出辦證申請的;
(四)已經獲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進行搬遷(包括跨省搬遷),生產條件發生重大變化,企業依法提出重新辦證申請的;
(五)已經獲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對原生產能力改造升級后,提出辦證申請的;
(六)其他需要對是否符合產業政策作出判斷的情況。
四、需要由市經濟信息委提供符合產業政策證明文件的食品生產企業辦證申請,應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企業向所在區縣(自治縣)經濟信息委提出申請;區縣經濟信息委初審后,正式行文向市經濟信息委申報,申報文件還需同時附申報企業的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市經濟信息委收到企業的核查申請材料后,負責組織對申請企業的核查工作,按照《國務院關于發布實施<促進產業結構調整暫行規定>的決定》和《目錄》等有關政策要求,重點對企業生產項目是否符合產業政策以及審批過程、建設時間、生產能力進行審核。經核查符合產業政策要求的,市經濟信息委出具符合產業政策的證明文件,作為企業申請辦理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依據。
對企業由于改制、重組、并購、搬遷、改造等需要申請食品生產許可證的情況,重點審核是否違背《目錄》投資新建限制類項目,是否增加了屬于限制類的生產能力,是否按規定淘汰落后生產能力等。屬于增加限制類生產能力,未按規定淘汰落后生產能力的企業,不予辦理符合產業政策的證明文件。
(二)區縣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依據市經濟信息委的證明文件和市食品藥品監管局辦理食品生產許可證的有關規定,正式受理企業的辦證申請。
五、屬于下列情況之一的,企業在申請辦理食品生產許可證時,無需由市經濟信息委出具符合產業政策的證明文件:
(一)企業法定代表人、名稱或住所變更(均不涉及企業改制、重組、并購、搬遷);
(二)企業生產條件發生變化(如廠房改造、變更工藝布局、變更或增加包裝設備、新建灌裝線等),但不涉及生產能力的增加擴大。
六、在食品生產許可工作中,涉及對《目錄》的含義進行解釋的問題,由市經濟信息委進行解釋。
七、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和經信部門要依據各自職責,加強配合,互相協作,共同貫徹落實好國家產業政策。
重慶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重慶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2017年7月31日
為了更好地貫徹落實國家產業政策,增強產業政策的執行效力,充分發揮食品(含食品添加劑,下同)生產許可制度在貫徹國家產業政策中的作用,食品生產許可工作要嚴格執行國家產業政策,把符合產業政策作為企業申請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必要條件。根據《國務院關于發布實施<促進產業結構調整暫行規定>的決定》(國發〔2005〕40號)、《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關于貫徹實施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的通知》(食藥監食監一〔2015〕225號)、《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關于貫徹實施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食藥監食監一〔2017〕53號)的有關規定,現就食品生產許可工作中貫徹執行《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的有關事項規定如下,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執行:
一、嚴格執行《目錄》淘汰類規定:
(一)對生產屬于《目錄》列明的國家明令淘汰的食品,或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藝設備的食品生產企業,區縣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嚴格把關,不得受理食品生產企業的辦證申請;現場核查時也需嚴格把關,對存在此類情形的一律判定為未通過現場核查。
(二)對已經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食品生產企業,其產品屬于《目錄》規定立即淘汰的,要依法收回并注銷獲證企業的食品生產許可證,同時向社會公布相關信息;其產品尚未達到《目錄》規定的淘汰期限的,到期限后,要依法收回并注銷獲證企業的食品生產許可證,同時向社會公布相關信息。
(三)對應當注銷食品生產許可證的情況,原發證部門應及時辦理注銷食品生產許可證手續。
二、申請項目屬于《目錄》中限制類的,按照《國務院關于發布實施〈促進產業結構調整暫行規定〉的決定》(國發〔2005〕40號),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不得辦理相關食品生產許可手續。地方性法規、規章或市政府有關文件(紀要)對貫徹執行產業政策另有規定的,應當遵守其規定。
三、屬于下列情況之一的,企業在申請辦理有食品產業政策規定的食品生產許可證時,需要由市經濟信息委出具符合產業政策的證明文件:
(一)企業在《目錄》發布實施前建設的生產項目,在《目錄》發布實施后提出辦證申請的;
(二)對已經獲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進行改制、重組、兼并等,重新設立企業,并提出辦證申請的;
(三)企業收購(包括異地收購)已經獲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破產、倒閉企業,并提出辦證申請的;
(四)已經獲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進行搬遷(包括跨省搬遷),生產條件發生重大變化,企業依法提出重新辦證申請的;
(五)已經獲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對原生產能力改造升級后,提出辦證申請的;
(六)其他需要對是否符合產業政策作出判斷的情況。
四、需要由市經濟信息委提供符合產業政策證明文件的食品生產企業辦證申請,應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企業向所在區縣(自治縣)經濟信息委提出申請;區縣經濟信息委初審后,正式行文向市經濟信息委申報,申報文件還需同時附申報企業的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市經濟信息委收到企業的核查申請材料后,負責組織對申請企業的核查工作,按照《國務院關于發布實施<促進產業結構調整暫行規定>的決定》和《目錄》等有關政策要求,重點對企業生產項目是否符合產業政策以及審批過程、建設時間、生產能力進行審核。經核查符合產業政策要求的,市經濟信息委出具符合產業政策的證明文件,作為企業申請辦理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依據。
對企業由于改制、重組、并購、搬遷、改造等需要申請食品生產許可證的情況,重點審核是否違背《目錄》投資新建限制類項目,是否增加了屬于限制類的生產能力,是否按規定淘汰落后生產能力等。屬于增加限制類生產能力,未按規定淘汰落后生產能力的企業,不予辦理符合產業政策的證明文件。
(二)區縣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依據市經濟信息委的證明文件和市食品藥品監管局辦理食品生產許可證的有關規定,正式受理企業的辦證申請。
五、屬于下列情況之一的,企業在申請辦理食品生產許可證時,無需由市經濟信息委出具符合產業政策的證明文件:
(一)企業法定代表人、名稱或住所變更(均不涉及企業改制、重組、并購、搬遷);
(二)企業生產條件發生變化(如廠房改造、變更工藝布局、變更或增加包裝設備、新建灌裝線等),但不涉及生產能力的增加擴大。
六、在食品生產許可工作中,涉及對《目錄》的含義進行解釋的問題,由市經濟信息委進行解釋。
七、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和經信部門要依據各自職責,加強配合,互相協作,共同貫徹落實好國家產業政策。
重慶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重慶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2017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