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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阜陽市食品藥品安全輿情監測與處置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阜食藥監風險〔2016〕356號)

   2016-12-22 235
核心提示:各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局機關各科室、直屬機構:  現將《阜陽市食品藥品安全輿情監測與處置管理辦法(試行)》印

各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局機關各科室、直屬機構:

  現將《阜陽市食品藥品安全輿情監測與處置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參照執行。

  阜陽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6年12月5日

  阜陽市食品藥品安全輿情監測與處置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妥善處置媒體反映的食品藥品安全問題,及時回應社會關切,營造良好食品藥品安全輿論氛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以及《安徽省食品藥品安全輿情監測與處置管理辦法(試行)》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市范圍內的食品藥品安全輿情監測與處置工作。

  食品藥品安全輿情是指媒體(含網絡平臺)或社會公眾對食品藥品安全事件的報道、轉載和評論,并在民眾認知、情感和意志基礎上,對食品藥品安全形勢、食品藥品安全監管所持的主觀態度。

  食品藥品安全輿情級別:

  (一)一般輿情。指被媒體報道、反映,經初步分析對本轄區食品藥品安全工作影響一般的輿情;

  (二)重大輿情。指被媒體報道、反映,經初步分析對本轄區食品藥品安全工作影響較大的輿情。

  第三條 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統一領導本轄區食品藥品安全輿情監測與處置工作。

  食品藥品安全輿情反映的問題僅涉及一個縣級區域的,由縣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處置,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局)予以督促指導。

  食品藥品安全輿情反映的問題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縣級區域,或雖然發生在一個縣級區域但帶有普遍性、問題嚴重、需要市級層面處置的,由市局負責協調處置。

  第四條  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建立食品藥品安全輿情監測制度,確定一名以上工作人員,具體承擔本單位日常的食品藥品安全輿情監測任務,主動、密切監測輿情,并將人員名單報市局備案。

  第五條 輿情監測的范圍主要包括:新聞網站、商業網站、食品藥品安全相關網站、論壇社區(交友網站)、貼吧、微博(博客)、微信、報刊、電視、廣播、移動客戶端等。

  第六條   輿情監測的主要內容包括:新聞媒體報道、反映或正在調查采訪的食品藥品安全問題涉及本轄區的;轄區以外已經發生一定社會影響的食品藥品安全問題,其產品源頭及流向涉及本轄區的;轄區外發生一定社會影響的食品藥品安全問題,轄區范圍也可能存在類似問題的;涉及轄區食品藥品安全監管履職的負面信息;食品藥品安全重大決策、政策出臺后的相關動態信息。

  第七條 鼓勵各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通過購買服務或通過與當地黨委政府負責輿情監測的單位建立信息共享機制等方式開展輿情監測工作。

  第八條 縣(市、區)食品藥品安全輿情監測人員負責對新聞媒體報道、反映的內容進行及時監測,一旦發現屬于本部門監管職責的輿情,應及時報告本單位分管局領導;經初步分析屬于重大輿情的,應立即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和上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

  報告應以書面形式,緊急情況下,可先電話報告,再書面補充報告。對相關職能部門的通報可采用電話形式。

  第九條  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獲知食品藥品安全輿情后,應按照第三條分工原則積極主動處置,并同時將輿情信息通報相關地區和部門;對于重大輿情處置進展情況,應及時報告上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

  第十條  對食品藥品安全輿情的處置,應評估事件性質,迅速調查核實、研究處置措施,及時、準確發布有關信息,主動、正確引導輿論。

  評估為一般輿情的,應在密切關注輿情動態發展的同時,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件蔓延擴大。

  評估為重大輿情的,應在發現后24小時內發布首次信息,需要部門協商或專家論證的,應在48小時內發布首次信息,迅速回應社會關切,有關具體處置情況可根據工作進展動態發布。

  第十一條  發布輿情處置信息,涉及其他方的,應當事先征求意見,一般情況下,反饋意見應當在12小時內回復,需要部門協商或專家論證的,可在24小時內反饋。

  第十二條  市、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密切聯系,加強協作,要妥善應對新聞媒體的采訪工作,并及時根據情況通報或移交有關部門協調處理,同時說明已采取的具體措施。

  第十三條  市局負責指導、協調、監督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輿情處置工作。對未及時處置、或處置不當的,市局將予以督辦。

  第十四條  市、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建立食品藥品安全輿情處置專家組。在輿情發生后,科學分析、研判輿情,及時對信息發布的時機、形式、主體、內容口徑,以及正確引導輿情的措施提出建議。

  第十五條  食品藥品安全重大輿情處置結束后,牽頭處置單位應及時進行總結,形成案例分析,并予以存檔。案例分析應當包括事件起因、發展、應對、平息和體會等內容。

  第十六條  市、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定期對組織開展的食品藥品安全輿情處置工作進行綜合分析,點評成功經驗和存在問題,采取改進措施。

  第十七條  縣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根據本辦法,組織制定本級食品藥品安全輿情信息處置管理辦法。

  第十八條  市、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在處置食品藥品安全輿情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和危害后果,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一)相互推諉、延誤輿情處置的;

  (二)未及時、準確發布信息的;

  (三)發現重大食品藥品安全輿情未及時報告和妥善處置的。

  食品藥品安全輿情監測與處置工作,納入年度食品藥品安全工作年度目標考核。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阜陽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辦公室      2016年12月5日印發



 
地區: 安徽 阜陽市
標簽: 輿情 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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