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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福建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查扣食品先行處理管理規定(試行)》的通知

   2017-10-16 491
核心提示:各設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福州市、廈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市場監管局:  經2017年9月22日省食品藥品監管局局長辦公會議研
各設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福州市、廈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市場監管局:
 
  經2017年9月22日省食品藥品監管局局長辦公會議研究同意,現將《福建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查扣食品先行處理管理規定(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對在試行過程中遇到的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報告省食品藥品監管局。
 
  福建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7年10月12日
 
  (公開屬性:主動公開)
 
  福建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查扣食品先行處理管理規定(試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行政執法行為,建立完善查扣食品先行處理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福建省食品安全條例》、《食品藥品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查扣食品是指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行政執法過程中查封、扣押的食品、食品原料及食品添加劑。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全省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行政執法行為。
 
  第四條 查扣食品屬于易腐爛、變質的不易保管類型的,經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分管負責人批準,在采取相關措施留存證據后可以先行處理。
 
  有關先行處理的意見應以適當方式告知當事人,并留存告知記錄。
 
  第五條 易腐爛、變質的不易保管類型的食品主要包括
 
  (一)病死或未經檢驗檢疫的動物肉類及其制品;
 
  (二)在一般存儲條件下容易腐爛變質的食品;
 
  (三)已腐爛變質的食品;
 
  (四)未經檢驗檢疫的動物活體;
 
  (五)其他易腐爛、變質的不易保管的食品。
 
  第六條 先行處理方式主要有
 
  (一)無害化處理;
 
  (二)銷毀;
 
  (三)拍賣;
 
  (四)變價處理;
 
  (五)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處理方式。
 
  第七條 查扣食品先行處理前,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采取抽樣留存、拍照錄像等證據保存措施,以保證案件查處工作能夠正常進行。
 
  第八條 對病死動物肉類及其制品、有毒有害食品等可能造成新的不法侵害或環境污染的查扣食品,應當實施無害化處理措施。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委托具備無害化處理能力的定點屠宰場或其他有資質的無害化處理機構實施無害化處理作業。
 
  必要時,可邀請動物防疫部門或環境保護部門參與無害化處理作業監督。
 
  第九條 公安機關在食品生產經營環節查扣病死動物肉類及其制品等易腐爛食品,需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協助實施無害化處理等措施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提供協助。
 
  第十條 查封、扣押與先行處理程序應符合《食品藥品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的相關程序和時限要求。
 
  查扣食品的先行處理應制作先行處理實施記錄,記明先行處理的時間、地點、方式,處理物品的名稱、種類、數量以及執行人等信息。實施過程應進行拍照或錄像。
 
  先行處理審批、實施記錄等材料應隨案卷存檔。
 
  第十一條 有關查封、扣押及先行處理所需工作經費應列入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年度經費預算。
 
  第十二條 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根據本規定及國家相關規定,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意見。
 
  第十三條 本規定由福建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地區: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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