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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深圳經濟特區特種設備安全條例》等三項法規的決定 (深圳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一九五號)

   2025-07-07 683
核心提示:《深圳經濟特區特種設備安全條例》《深圳經濟特區出租汽車管理條例》《深圳經濟特區金融發展促進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深圳經濟特區特種設備安全條例〉等三項法規的決定》經深圳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于2025年7月2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5年7月7日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深圳經濟特區特種設備安全條例》等三項法規的決定

(2025年7月2日深圳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通過)

深圳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決定對《深圳經濟特區特種設備安全條例》等三項法規作如下修改:

一、對《深圳經濟特區特種設備安全條例》作出修改

刪去第二十五條第二款。

二、對《深圳經濟特區出租汽車管理條例》作出修改

(一)將第九條第一款第一項修改為“依法登記注冊為企業法人”。

(二)刪去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中的“其中非本市企業法人應當在本市設立分支機構”。

三、對《深圳經濟特區金融發展促進條例》作出修改

(一)刪去第五條中的“總部在深圳的”。

(二)刪去第七條第一款中的“以此作為給予政策優惠的基礎”。

(三)刪去第七條第三款中的“總部在深圳的”。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經濟特區特種設備安全條例》《深圳經濟特區出租汽車管理條例》《深圳經濟特區金融發展促進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

   深圳經濟特區特種設備安全條例.doc

   深圳經濟特區出租汽車管理條例.doc

   深圳經濟特區金融發展促進條例.doc




 
地區: 廣東 深圳市
標簽: 特種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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