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深圳經濟特區特種設備安全條例〉等三項法規的決定》經深圳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于2025年7月2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5年7月7日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深圳經濟特區特種設備安全條例》等三項法規的決定
(2025年7月2日深圳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通過)
深圳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決定對《深圳經濟特區特種設備安全條例》等三項法規作如下修改:
一、對《深圳經濟特區特種設備安全條例》作出修改
刪去第二十五條第二款。
二、對《深圳經濟特區出租汽車管理條例》作出修改
(一)將第九條第一款第一項修改為“依法登記注冊為企業法人”。
(二)刪去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中的“其中非本市企業法人應當在本市設立分支機構”。
三、對《深圳經濟特區金融發展促進條例》作出修改
(一)刪去第五條中的“總部在深圳的”。
(二)刪去第七條第一款中的“以此作為給予政策優惠的基礎”。
(三)刪去第七條第三款中的“總部在深圳的”。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經濟特區特種設備安全條例》《深圳經濟特區出租汽車管理條例》《深圳經濟特區金融發展促進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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