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綠色食品企業年度檢查(以下簡稱“年檢”)工作,加強對綠色食品企業產品質量和綠色食品標志使用的監督管理,根據《綠色食品企業年度檢查工作規范》,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年檢是指各級綠色食品工作機構組織對轄區內獲得綠色食品標志使用權的企業在一個標志使用年度內的綠色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產品質量及標志使用行為實施的監督、檢查、考核、評定等。
第三條 凡在我省轄區內獲得綠色食品標志使用權的企業均執行本實施辦法。所有獲得綠色食品標志使用權的企業在標志有效使用期內,每個標志使用年度均必須進行年檢。
第四條 省綠辦負責年檢實施辦法的制訂,對各地的年檢工作進行指導、監督管理;市級綠色食品工作機構負責組織實施、備案、抽查以及綠色食品企業第三年度年檢,對年檢合格的產品證書進行蓋章核準;縣級綠色食品工作機構負責轄區內綠色食品企業第一、二年度年檢,具備一定條件的縣級工作機構可向市級工作機構申請同意后開展綠色食品企業第三年度年檢。承擔年檢工作的縣級工作機構須明確專門的工作部門、落實工作經費、指定專人負責。年檢合格的證書由市綠色食品工作機構蓋章。
第五條 年檢實地檢查應在產品生產或作物生長期間實施。綠色食品企業第三年度年檢應與企業續展認證的現場檢查相結合。
第二章 年檢內容
第六條 年檢的主要內容包括企業的產品質量及其控制體系狀況、規范使用綠色食品標志情況和按規定繳納標志使用費情況等。
第七條 產品質量控制體系狀況,主要檢查以下方面:
(一)綠色食品種植、養殖地和原料產地的環境質量、基地范圍、生產組織結構及農戶構成等情況;
(二)企業的綠色食品管理機構設置及運行情況;
(三)生產資料等投入品的采購、使用、保管制度及其執行情況;
(四)綠色食品原料和生產資料的使用及其購銷合同的執行情況;
(五)綠色食品與非綠色食品的防混控制措施及落實情況;
(六)種植、養殖及加工的生產操作規程和綠色食品標準執行情況;
(七)產品在采收、貯藏、運輸過程中防止二次污染、防蟲、防鼠、防潮的措施及其執行情況。
第八條 規范使用綠色食品標志情況,主要檢查以下方面:
(一)是否按照認證核準的產品品種、數量使用綠色食品標志;
(二)是否違規超期使用綠色食品標志;
(三)產品包裝設計和印制是否符合國家有關食品包裝標簽標準和《綠色食品商標標志設計使用規范》要求。
第九條 企業交納標志使用費情況,主要檢查以下方面:
(一)是否按照《綠色食品認證及標志使用收費管理辦法》和《綠色食品標志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規定按時足額繳納標志使用費;
(二)標志使用費的減免是否有中心批準的文件依據。
第十條 其它應檢查的主要內容
(一)企業的法人主體、地址、商標及法人代表等變更情況;
(二)接受國家食品質量安全監督部門和行業管理部門的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情況;
(三)具備生產經營的法定條件和資質情況;是否違反有關規定受到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處罰;
(四)進行重大技術改造和三廢治理情況。
第三章 年檢結論判定
第十一條 對產品質量控制體系穩定、規范使用標志、按時交納標志使用費;主動接受國家食品安全監督部門和行業管理部門的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等,年檢結論為合格。
第十二條 具有下列情況之一,年檢結論為整改:
(一)未按國家有關食品包裝標簽標準和《綠色食品商標標志設計使用規范》要求進行產品包裝設計和印制;
(二)未按認證核準的產品品種、數量使用綠色食品標志;
(三)超期使用標志的;
(四)一標多用的。
第十三條 具有下列情況之一,年檢結論為不合格:
(一)未履行綠色食品生產操作規程;
(二)未經同意,改變原料組成及配比;
(三)發現綠色食品禁用物質(農獸藥、肥料、飼料及飲料添加劑,食品添加劑);
(四)產品檢測不合格的;
(五)未按照《綠色食品認證及標志使用收費管理辦法》和《綠色食品標志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規定按時足額繳納標志使用費;
(六)未執行綠色食品原料和生產資料的使用及其購銷合同。
第四章 年檢結論處理
第十四條 縣級綠色食品工作機構根據檢查員檢查情況以及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國家食品質量安全監督部門和行業管理部門檢查、抽檢等情況,按照綠色食品管理相關規定,作出年檢合格、整改、不合格結論,并及時通知企業。
第十五條 年檢結論為整改的企業必須于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完成整改,縣級綠色食品工作機構應及時組織整改驗收并做出結論。
第十五條 年檢結論為不合格的企業,縣級綠色食品工作機構應上報省綠色食品辦公室,由省綠辦報請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建議取消其標志使用權。
第十六條 企業因改制、兼并、倒閉、轉產等喪失綠色食品標志使用的主體資格或綠色食品生產條件的,應視為自動放棄綠色食品標志使用權,各綠色食品工作機構應報請省綠辦處理;企業的名稱、商標、綠色食品產品名稱、核準產量等發生變更的,縣級綠色食品工作機構應督促并指導企業及時向省綠色食品辦公室申請辦理相應變更手續。
第五章 復議和仲裁
第十七條 企業對年檢結論如有異議,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 15天內,向省綠色食品辦公室書面提出復議申請,或直接向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申請仲裁,但不可同時申請復議和仲裁。
第十八條 省綠色食品辦公室應于接到復議申請 15個工作日內做出復議結論;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應于接到仲裁申請30個工作日內做出仲裁決定。
第六章 核準證書
第十九條 年檢合格后市級綠色食品工作機構應進行證書核準,未經核準的證書視為無效。
第二十條 縣級綠色食品工作機構應統一組織年檢合格的企業向所在市級綠色食品辦公室辦理證書蓋章核準手續。
第二十一條 市級綠色食品工作機構在收到申請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準程序,并在合格產品證書上加蓋“年檢合格章”。
第二十二條 市級綠色食品工作機構指定專人負責保管年檢章,做好登記管理工作。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縣級綠色食品工作機構,應于每年2月份前向所在市上報年度年檢工作方案,每半年將年檢工作進度匯總和年檢蓋章的企業名單上報市級綠色食品工作機構,由各市匯總報至省綠辦。
第二十四條 開展年檢工作的綠色食品工作機構應建立完整的年檢工作檔案。檔案材料包括:企業承諾書和自查表、企業證書復印件、綠色食品企業檢查表等。年檢檔案至少保存六年。
第二十五條 省綠色食品辦公室對高風險生產企業進行抽查,重點是畜禽養殖企業、人工養殖的水產品企業、原料外購的綠色食品企業。市級綠色食品辦公室根據需要,可制定本地區的實施方案,對轄區內年檢開展情況情況進行抽查。
第二十六條 省綠辦組織年檢工作年度綜合考評,獎勵先進。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江蘇省綠色食品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