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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陽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松陽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2015-11-30 445
核心提示: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直屬各單位:  《松陽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辦法(試行)》已經第12次縣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直屬各單位:
 
  《松陽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辦法(試行)》已經第12次縣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以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ΟΟ八年九月十日
 
  松陽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有效保護松陽茶地理標志產品,規范松陽茶生產經營秩序,保證松陽茶質量和特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和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任何生產、加工、銷售松陽茶的單位和個人,以及松陽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機構,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松陽茶”,是指鮮葉全部采摘自地理標志保護地域范圍內經認定的茶園,并在上述區域內按浙江省地方標準《松陽茶》標準生產、加工的優質綠茶。其中“松陽銀猴”屬于“松陽茶”中的重要類別。
 
  第四條  松陽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范圍為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2008年26號公告批準的范圍,即松陽縣現轄行政區域。
 
  第五條  非松陽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范圍內生產的茶葉不得稱為松陽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范圍內未經核準的茶園、單位、個人不得使用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
 
  禁止偽造冒用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禁止在松陽茶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地理標志保護范圍內松陽茶生產加工單位不得為非松陽茶地理標志保護范圍內的茶葉鮮葉提供加工或者代加工。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松陽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申報管理委員會(以下稱“松陽茶管委會”)負責全縣松陽茶地理標志保護管理工作,依照本辦法對松陽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工作進行指導、協調和標志使用監督管理,松陽茶管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稱“松陽茶保護辦”),設在縣質監局。松陽茶保護辦由相關部門配備人員,負責日常工作。
 
  第七條縣人民政府加強對本行政區域松陽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工作的領導。松陽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工作機構及人員由縣人民政府批準。
 
  第八條  松陽茶保護辦負責指導、協調松陽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工作,具體包括松陽茶地理標志產品生產、茶園的審查、松陽茶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以下稱“專用標志”)的初審上報、管理專用標志的使用。
 
  第三章        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和茶園證書管理
 
  第九條 松陽茶生產經營者,應向松陽茶保護辦申報茶園面積、方位和產量等基本情況,經松陽茶保護辦審查,取得《松陽茶地理標志產品茶園證書》及一定數量的表明產自該茶園的鮮葉或毛茶的標志(以下稱“茶農標”)。茶園證書是種植者證明松陽茶原料(鮮葉或毛茶)產自地理標志保護范圍的證明。
 
  松陽茶生產經營者原申報的種植面積、品種、區域發生變化,應重新申報,經松陽茶保護辦審查后,換發證書。茶園證書有效期3年,到期換證。茶農標每年核發一次。
 
  第十條  生產經營者使用專用標志必須申請,經審核批準后,方可使用。
 
  第十一條 生產經營者使用專用標志應向松陽茶保護辦提出申請,填寫《松陽茶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使用申請表》,并提交下列資料和證明:
 
  1.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生產許可證、代碼證、產品執行標準登記證;
 
  2.申請報告(包括簡介);
 
  3.由當地政府主管部門出具的產品產自特定地域的證明(地理標志茶園證書);
 
  4.加工企業產品包裝和標識標簽樣本;
 
  5.經法定檢驗機構檢驗的產品合格檢驗報告;
 
  6.年產松陽茶預計銷售量和銷售額;
 
  7.遵守《松陽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辦法》承諾書。
 
  由松陽茶保護辦初審合格,報省質監局和國家質檢總局注冊、登記批準后,發給《松陽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專用標志證書》,方可使用專用標志。該證書有效期3年,到期換證。
 
  第十二條  專用標志可根據需要按比例放大或縮小,可印刷在包裝物上,也可粘貼在包裝物上。《松陽茶地理標志產品茶園證書》、《松陽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專用標志證書》由松陽茶保護辦統一制作、頒發。
 
  松陽茶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的印刷企業必須報松陽茶保護辦核準后方可印刷,其每年印刷的企業及數量應報松陽茶保護辦備案。生產者對每年茶葉包裝物、標簽的使用情況,應及時報松陽茶保護辦備案。
 
  第十三條  生產經營者必須按《松陽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專用標志證書》所列的產品使用專用標志,不得擴大使用范圍。不得將證書和標志的使用權轉讓給他人。
 
  第十四條  專用標志由國家標準所規定的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圖案和產區名稱組成。
 
  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專用標志,不得使用與專用標志相近的、易產生誤解的產品名稱或標識,不得使用可能誤導消費者的文字或圖案標志。
 
  第十五條  專用標志使用申請每年復審一次,由松陽茶保護辦組織復審,復審時間為每年2月底。
 
  第四章       生產、銷售管理
 
  第十六條  松陽茶茶園環境應符合無公害生產環境要求,按標準種植,建立鮮茶生產、銷售臺帳和農事記錄。
 
  第十七條  加工單位收購松陽茶鮮葉或毛茶,應當驗明《松陽茶地理標志產品茶園證書》和茶農標。
 
  加工單位建立相應的原料收購和銷售臺帳;應嚴格按標準規定的加工工藝制作;具有與生產能力相符的并符合國家衛生標準的車間、倉庫、場地。并憑茶農標和相應的資料到松陽茶保護辦申領專用標志。
 
  第十八條 松陽茶產品質量應當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產品標準及相應等級。產品或者其保證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符合標識標注有關規定。同時必須標注《專用標志證書》編號。
 
  生產企業的各類外包裝應送松陽茶保護辦備案。
 
  第十九條  松陽茶保護辦對獲準使用專用標志的松陽茶質量進行不定期監督檢查,獲準使用專用標志的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質監等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處罰,停止其使用專用標志:
 
  (一)在監督檢查中連續2次檢驗不合格的;
 
  (二)在生產、加工、銷售過程中違反本辦法要求,有3次以上警告記錄的;
 
  (三)產品標識不符合有關規定,經責令不改的;
 
  (四)獲得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在2年內不使用的。
 
  第二十條  使用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的單位和個人應繳納證書工本費、檢驗費、公告費、管理費等相關費用。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法處罰或按本規定由松陽保護辦停止其使用專用標志。
 
  第二十二條  松陽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工作人員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忠于職守,秉公辦事;
 
  (二)嚴禁弄虛作假;
 
  (三)不得濫用職權,以權謀私;
 
  (四)不得接受企業酬金,吃拿卡要;
 
  (五)不得泄露企業技術和商業秘密。
 
  違反前款規定的,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松陽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申報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地區: 浙江 麗水市
標簽: 地理標志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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