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自治區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將《寧夏回族自治區開展“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2020年3月30日
(此件公開發布)
寧夏回族自治區開展“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在自由貿易試驗區開展“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的通知》(國發〔2019〕25號)精神,持續深化“放管服”改革,對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實行分類改革,著力破解“準入不準營”難題,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落實自治區黨委十二屆九次全會和自治區政府工作報告部署,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持續深化“放管服”改革,進一步明晰政府和企業責任,分類推進涉企經營許可事項改革,完善簡約透明的行業準入規則,進一步擴大企業經營自主權,創新和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優化營商環境,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
在總結近年來“證照分離”改革經驗基礎上,自2020年3月開始,在寧東能源化工基地和石嘴山市所轄開發區開展“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工作。對在我區落實的中央層面設定的294項和自治區層面設定的4項共計298項涉企經營許可事項,采取直接取消審批、審批改為備案、實行告知承諾、優化審批服務等四種方式分類推進改革,為2020年下半年在全區全面推開改革創造可復制可推廣的制度成果和經驗做法。
二、主要任務
(一)建立事項清單管理制度。
按照“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要求,將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全部納入清單管理,逐項列明事項名稱、設定依據、審批層級和部門、改革方式、具體改革舉措、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措施等內容。清單要定期調整更新并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清單之外不得違規限制企業(含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下同)進入相關行業或領域,企業取得營業執照即可自主開展經營。中央層面設定的涉企經營許可事項清單,凡涉及我區的,由有關部門梳理,經自治區審改辦審核后,按程序公示。自治區層面設定的涉企經營許可事項清單,由自治區審改辦、市場監管廳商有關部門按程序制定,并統一向社會及時公布。(自治區審改辦、市場監管廳、司法廳牽頭,自治區政府相關部門、中央駐寧有關單位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分類推進審批制度改革。
1.直接取消審批(共9項)。取消審批后,企業持有營業執照即可開展經營。市場監管等主管部門要通過“證照分離”改革信息共享平臺,及時將企業設立、變更登記等信息推送至有關主管部門,主管部門要及時將相關企業納入監管范圍,依法實施事中事后監管。(自治區市場監管廳、司法廳牽頭,自治區政府相關部門、石嘴山市、寧東管委會、中央駐寧有關單位按職責分工負責)
2.審批改為備案(共6項)。對審批改為備案的事項,要按照“多證合一”的要求和流程在企業登記注冊環節一并辦理,由市場監管等主管部門及時將備案信息推送至有關主管部門。確需到主管部門辦理備案的,要簡化備案要素,強化信息共享,方便企業辦事,堅決防止以備案之名行審批之實。企業備案后,有關主管部門要依法及時實施有效監管。對未按照規定備案或備案信息不實的企業,要明確監管規則,依法調查處理并采取措施予以糾正。(自治區審改辦、市場監管廳、司法廳牽頭,自治區政府相關部門、石嘴山市、寧東管委會、中央駐寧有關單位按職責分工負責)
3.實行告知承諾(共51項)。對實行告知承諾的事項,有關業務主管部門要依法準確完整列出可量化、可操作、不含兜底條款的經營許可具體條件,明確監管規則和違反承諾的后果,一次性告知企業,并提供告知承諾書示范文本。對企業自愿作出承諾并按照要求提交材料的,要當場作出審批決定。對企業承諾已具備經營許可條件的,企業領證后即可開展經營。對企業尚不具備經營許可條件但承諾領證后一定期限內具備的,企業達到經營許可條件并按照要求提交材料后,方可開展經營。有關業務主管部門應將通過告知承諾領證的企業與通過一般審批程序領證的企業平等對待,根據風險狀況加強事中事后監管。要將企業承諾內容向社會公開,方便社會監督。主管部門發現企業不符合承諾條件開展經營的,要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達不到要求的,要依法撤銷許可證件。因未按規定告知造成的損失由有關主管部門承擔,因虛假承諾或違反承諾造成的損失由企業承擔。(自治區審改辦、市場監管廳、司法廳牽頭,自治區政府相關部門、石嘴山市、寧東管委會、中央駐寧有關單位按職責分工負責)
4.優化審批服務(共232項)。對優化審批服務的事項,要針對企業關心的難點痛點問題,采取以下措施:一是下放審批權限。對試點地區實施更為便捷高效、能夠有效承接的事項,應將審批權限下放或委托給試點地區有關業務主管部門,最大程度實現企業就近辦事。二是壓減審批要件和環節。要大幅精簡經營許可條件和審批材料,堅決取消“奇葩證明”,并采取并聯辦理、聯合評審等方式優化辦事流程,主動壓縮審批時限。三是延長或取消有效期限。對許可證件設定了有效期限,但經營許可條件基本不變的,原則上要延長或取消有效期限。四是公布總量控制條件和存量情況。有數量限制的事項,要定期公布總量控制條件、布局規劃、企業存量、申請企業排序等情況,方便企業自主決策。鼓勵積極探索優化審批服務的創新舉措。(自治區審改辦、市場監管廳、司法廳牽頭,自治區政府相關部門、石嘴山市、寧東管委會、中央駐寧有關單位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工作措施
(一)推進企業經營范圍登記規范化信息化。改造升級和整合企業登記系統、部門協同監管平臺和“證照分離”改革信息共享平臺。對接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經營范圍規范化數據接口,推行經營范圍智能化申報。企業辦理登記注冊時,市場監管部門根據企業自主申報的經營范圍,明確告知企業需要辦理的經營許可事項,并將需申請許可的企業信息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寧夏)部門協同監管平臺的“雙告知”模塊和“證照分離”改革信息共享平臺,精準推送至有關部門。有關部門要依企業申請及時辦理有關經營許可,并將辦理結果推送至市場監管部門。(自治區市場監管廳牽頭,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廳等自治區政府部門、石嘴山市、寧東管委會、中央駐寧有關單位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強化涉企經營信息歸集共享。有關部門要將企業登記注冊、經營許可、備案、執法檢查、行政處罰等信息及時歸集至寧夏政務服務平臺、寧夏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寧夏),除涉及國家秘密外,實現涉及企業經營的政府信息集中共享。有關部門可通過信息共享獲取的信息,一律不得再要求企業提供。根據需要,抓緊出臺便捷可行的信息歸集共享實施方案。(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市場監管廳牽頭,自治區政府相關部門、中央駐寧有關單位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持續提升審批服務質量和效率。試點地區、有關部門要按照“一網、一門、一次”改革要求,著力破除審批服務中的體制機制障礙,推進審批服務規范化、制度化、信息化、標準化建設,制定并公布準確完備、簡明易懂的辦事指南,規范自由裁量權,嚴格時限約束,消除隱性門檻。要加快推進“互聯網+政務服務”建設,進一步壓時限、減材料、優流程,推動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從申請、受理到審核、發證全流程“一網通辦”“最多跑一次”。要加強對審批行為的監督管理,全力推行“好差評”制度,由企業評判審批服務績效。(自治區政府辦公廳、市場監管廳牽頭,自治區政府相關部門、石嘴山市、寧東管委會、中央駐寧有關單位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創新和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堅持放管結合、并重,要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原則,加強審批與監管的銜接,建立健全監管規則和標準,堅決糾正“不批不管”“只批不管”“嚴批寬管”等問題。要全面推行“雙隨機、一公開”監管、跨部門聯合監管和“互聯網+監管”,對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實行包容審慎監管,對高風險行業和領域實行重點監管。要加強信用監管,依法查處虛假承諾、違規經營等行為并記入信用記錄,實行失信聯合懲戒。要強化社會監督,依法及時處理投訴舉報,引導社會力量參與市場秩序治理。要增強監管威懾力,對嚴重違法經營的企業及相關責任人員,依法撤銷、吊銷有關證照,實施市場禁入措施。(自治區市場監管廳、發展改革委牽頭,自治區政府相關部門、石嘴山市、寧東管委會、中央駐寧有關單位按職責分工負責)
(五)堅持依法推進改革。按照重大改革于法有據的要求,依照法定程序開展相關工作。要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和地方性法規的調整情況,及時對我區制定的政府規章、規范性文件作相應調整,建立與試點要求相適應的管理制度。對試點證明行之有效的改革舉措,推動有關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規范性文件的立改廢釋,固化改革成果。(自治區司法廳、市場監管廳牽頭,自治區政府相關部門、中央駐寧有關單位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自治區推進政府職能轉變和“放管服”改革協調小組負責統籌領導全區“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工作,協調解決改革推進中遇到的重大問題和困難。自治區市場監管廳、司法廳牽頭負責具體協調推進改革,成立工作專班,做好調查研究、政策解讀、協調指導、法治保障、總結評估等方面工作。各有關部門要依據職能,聚焦企業關切,強化工作配合,指導和支持試點地區推進改革。涉及改革事項的各部門、試點地區要明確專人負責,在本方案印發2個工作日內將分管領導和具體聯系人以傳真形式報自治區推進政府職能轉變和“放管服”改革協調小組辦公室(0951-6363840)。
(二)狠抓工作落實。建立健全督查考核機制,將“證照分離”改革納入效能目標管理考核范圍。有關單位要健全激勵約束機制和容錯糾錯機制,強化責任落實,創新政策舉措,確保取得預期成效。要嚴格依法對涉企經營許可事項細化改革舉措,修訂辦事指南、業務規范和業務流程。要加強宣傳和業務培訓,開展政策解讀,擴大政策知曉度,營造有利于改革的良好氛圍。各試點地區要結合實際,組織制定具體實施方案,細化改革試點落地措施,于2020年4月上旬向社會公布,并報自治區推進政府職能轉變和“放管服”改革協調小組辦公室備案。
(三)做好總結評估。自治區推進政府職能轉變和“放管服”改革協調小組辦公室要加強對落地實施情況進行督察調研和跟蹤監測,及時幫助解決實際困難,完善改革政策舉措,復制推廣成功經驗。各相關部門、試點地區要做好工作跟進,認真總結評估試點情況,總結提煉成功經驗,于2020年6月中旬前完成自評。自治區市場監管廳、司法廳牽頭會同有關單位總結評估全區試點情況,并于2020年6月底前上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試點地區在改革試點中遇到的重大問題要及時向自治區人民政府請示報告。
本實施方案自2020年3月30日起施行。
附件:
1.寧夏“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事項清單(中央層面設定,2019年版).xls
2.寧夏“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事項清單(自治區層面設定,2019年版).xlsx
現將《寧夏回族自治區開展“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2020年3月30日
(此件公開發布)
寧夏回族自治區開展“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在自由貿易試驗區開展“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的通知》(國發〔2019〕25號)精神,持續深化“放管服”改革,對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實行分類改革,著力破解“準入不準營”難題,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落實自治區黨委十二屆九次全會和自治區政府工作報告部署,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持續深化“放管服”改革,進一步明晰政府和企業責任,分類推進涉企經營許可事項改革,完善簡約透明的行業準入規則,進一步擴大企業經營自主權,創新和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優化營商環境,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
在總結近年來“證照分離”改革經驗基礎上,自2020年3月開始,在寧東能源化工基地和石嘴山市所轄開發區開展“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工作。對在我區落實的中央層面設定的294項和自治區層面設定的4項共計298項涉企經營許可事項,采取直接取消審批、審批改為備案、實行告知承諾、優化審批服務等四種方式分類推進改革,為2020年下半年在全區全面推開改革創造可復制可推廣的制度成果和經驗做法。
二、主要任務
(一)建立事項清單管理制度。
按照“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要求,將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全部納入清單管理,逐項列明事項名稱、設定依據、審批層級和部門、改革方式、具體改革舉措、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措施等內容。清單要定期調整更新并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清單之外不得違規限制企業(含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下同)進入相關行業或領域,企業取得營業執照即可自主開展經營。中央層面設定的涉企經營許可事項清單,凡涉及我區的,由有關部門梳理,經自治區審改辦審核后,按程序公示。自治區層面設定的涉企經營許可事項清單,由自治區審改辦、市場監管廳商有關部門按程序制定,并統一向社會及時公布。(自治區審改辦、市場監管廳、司法廳牽頭,自治區政府相關部門、中央駐寧有關單位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分類推進審批制度改革。
1.直接取消審批(共9項)。取消審批后,企業持有營業執照即可開展經營。市場監管等主管部門要通過“證照分離”改革信息共享平臺,及時將企業設立、變更登記等信息推送至有關主管部門,主管部門要及時將相關企業納入監管范圍,依法實施事中事后監管。(自治區市場監管廳、司法廳牽頭,自治區政府相關部門、石嘴山市、寧東管委會、中央駐寧有關單位按職責分工負責)
2.審批改為備案(共6項)。對審批改為備案的事項,要按照“多證合一”的要求和流程在企業登記注冊環節一并辦理,由市場監管等主管部門及時將備案信息推送至有關主管部門。確需到主管部門辦理備案的,要簡化備案要素,強化信息共享,方便企業辦事,堅決防止以備案之名行審批之實。企業備案后,有關主管部門要依法及時實施有效監管。對未按照規定備案或備案信息不實的企業,要明確監管規則,依法調查處理并采取措施予以糾正。(自治區審改辦、市場監管廳、司法廳牽頭,自治區政府相關部門、石嘴山市、寧東管委會、中央駐寧有關單位按職責分工負責)
3.實行告知承諾(共51項)。對實行告知承諾的事項,有關業務主管部門要依法準確完整列出可量化、可操作、不含兜底條款的經營許可具體條件,明確監管規則和違反承諾的后果,一次性告知企業,并提供告知承諾書示范文本。對企業自愿作出承諾并按照要求提交材料的,要當場作出審批決定。對企業承諾已具備經營許可條件的,企業領證后即可開展經營。對企業尚不具備經營許可條件但承諾領證后一定期限內具備的,企業達到經營許可條件并按照要求提交材料后,方可開展經營。有關業務主管部門應將通過告知承諾領證的企業與通過一般審批程序領證的企業平等對待,根據風險狀況加強事中事后監管。要將企業承諾內容向社會公開,方便社會監督。主管部門發現企業不符合承諾條件開展經營的,要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達不到要求的,要依法撤銷許可證件。因未按規定告知造成的損失由有關主管部門承擔,因虛假承諾或違反承諾造成的損失由企業承擔。(自治區審改辦、市場監管廳、司法廳牽頭,自治區政府相關部門、石嘴山市、寧東管委會、中央駐寧有關單位按職責分工負責)
4.優化審批服務(共232項)。對優化審批服務的事項,要針對企業關心的難點痛點問題,采取以下措施:一是下放審批權限。對試點地區實施更為便捷高效、能夠有效承接的事項,應將審批權限下放或委托給試點地區有關業務主管部門,最大程度實現企業就近辦事。二是壓減審批要件和環節。要大幅精簡經營許可條件和審批材料,堅決取消“奇葩證明”,并采取并聯辦理、聯合評審等方式優化辦事流程,主動壓縮審批時限。三是延長或取消有效期限。對許可證件設定了有效期限,但經營許可條件基本不變的,原則上要延長或取消有效期限。四是公布總量控制條件和存量情況。有數量限制的事項,要定期公布總量控制條件、布局規劃、企業存量、申請企業排序等情況,方便企業自主決策。鼓勵積極探索優化審批服務的創新舉措。(自治區審改辦、市場監管廳、司法廳牽頭,自治區政府相關部門、石嘴山市、寧東管委會、中央駐寧有關單位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工作措施
(一)推進企業經營范圍登記規范化信息化。改造升級和整合企業登記系統、部門協同監管平臺和“證照分離”改革信息共享平臺。對接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經營范圍規范化數據接口,推行經營范圍智能化申報。企業辦理登記注冊時,市場監管部門根據企業自主申報的經營范圍,明確告知企業需要辦理的經營許可事項,并將需申請許可的企業信息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寧夏)部門協同監管平臺的“雙告知”模塊和“證照分離”改革信息共享平臺,精準推送至有關部門。有關部門要依企業申請及時辦理有關經營許可,并將辦理結果推送至市場監管部門。(自治區市場監管廳牽頭,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廳等自治區政府部門、石嘴山市、寧東管委會、中央駐寧有關單位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強化涉企經營信息歸集共享。有關部門要將企業登記注冊、經營許可、備案、執法檢查、行政處罰等信息及時歸集至寧夏政務服務平臺、寧夏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寧夏),除涉及國家秘密外,實現涉及企業經營的政府信息集中共享。有關部門可通過信息共享獲取的信息,一律不得再要求企業提供。根據需要,抓緊出臺便捷可行的信息歸集共享實施方案。(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市場監管廳牽頭,自治區政府相關部門、中央駐寧有關單位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持續提升審批服務質量和效率。試點地區、有關部門要按照“一網、一門、一次”改革要求,著力破除審批服務中的體制機制障礙,推進審批服務規范化、制度化、信息化、標準化建設,制定并公布準確完備、簡明易懂的辦事指南,規范自由裁量權,嚴格時限約束,消除隱性門檻。要加快推進“互聯網+政務服務”建設,進一步壓時限、減材料、優流程,推動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從申請、受理到審核、發證全流程“一網通辦”“最多跑一次”。要加強對審批行為的監督管理,全力推行“好差評”制度,由企業評判審批服務績效。(自治區政府辦公廳、市場監管廳牽頭,自治區政府相關部門、石嘴山市、寧東管委會、中央駐寧有關單位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創新和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堅持放管結合、并重,要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原則,加強審批與監管的銜接,建立健全監管規則和標準,堅決糾正“不批不管”“只批不管”“嚴批寬管”等問題。要全面推行“雙隨機、一公開”監管、跨部門聯合監管和“互聯網+監管”,對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實行包容審慎監管,對高風險行業和領域實行重點監管。要加強信用監管,依法查處虛假承諾、違規經營等行為并記入信用記錄,實行失信聯合懲戒。要強化社會監督,依法及時處理投訴舉報,引導社會力量參與市場秩序治理。要增強監管威懾力,對嚴重違法經營的企業及相關責任人員,依法撤銷、吊銷有關證照,實施市場禁入措施。(自治區市場監管廳、發展改革委牽頭,自治區政府相關部門、石嘴山市、寧東管委會、中央駐寧有關單位按職責分工負責)
(五)堅持依法推進改革。按照重大改革于法有據的要求,依照法定程序開展相關工作。要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和地方性法規的調整情況,及時對我區制定的政府規章、規范性文件作相應調整,建立與試點要求相適應的管理制度。對試點證明行之有效的改革舉措,推動有關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規范性文件的立改廢釋,固化改革成果。(自治區司法廳、市場監管廳牽頭,自治區政府相關部門、中央駐寧有關單位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自治區推進政府職能轉變和“放管服”改革協調小組負責統籌領導全區“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工作,協調解決改革推進中遇到的重大問題和困難。自治區市場監管廳、司法廳牽頭負責具體協調推進改革,成立工作專班,做好調查研究、政策解讀、協調指導、法治保障、總結評估等方面工作。各有關部門要依據職能,聚焦企業關切,強化工作配合,指導和支持試點地區推進改革。涉及改革事項的各部門、試點地區要明確專人負責,在本方案印發2個工作日內將分管領導和具體聯系人以傳真形式報自治區推進政府職能轉變和“放管服”改革協調小組辦公室(0951-6363840)。
(二)狠抓工作落實。建立健全督查考核機制,將“證照分離”改革納入效能目標管理考核范圍。有關單位要健全激勵約束機制和容錯糾錯機制,強化責任落實,創新政策舉措,確保取得預期成效。要嚴格依法對涉企經營許可事項細化改革舉措,修訂辦事指南、業務規范和業務流程。要加強宣傳和業務培訓,開展政策解讀,擴大政策知曉度,營造有利于改革的良好氛圍。各試點地區要結合實際,組織制定具體實施方案,細化改革試點落地措施,于2020年4月上旬向社會公布,并報自治區推進政府職能轉變和“放管服”改革協調小組辦公室備案。
(三)做好總結評估。自治區推進政府職能轉變和“放管服”改革協調小組辦公室要加強對落地實施情況進行督察調研和跟蹤監測,及時幫助解決實際困難,完善改革政策舉措,復制推廣成功經驗。各相關部門、試點地區要做好工作跟進,認真總結評估試點情況,總結提煉成功經驗,于2020年6月中旬前完成自評。自治區市場監管廳、司法廳牽頭會同有關單位總結評估全區試點情況,并于2020年6月底前上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試點地區在改革試點中遇到的重大問題要及時向自治區人民政府請示報告。
本實施方案自2020年3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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