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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沈政發[2005]6號)

   2010-11-18 457
核心提示: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安全生產關系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關系經濟建設、改革發展和社會穩定的大局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安全生產關系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關系經濟建設、改革發展和社會穩定的大局。近年來,我市安全生產形勢總體穩定,但重大事故仍時有發生,形勢依然嚴峻。為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減少和杜絕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根據《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遼政發〔2005〕4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特作如下決定:

  一、提高認識,明確指導思想和奮斗目標

  1.充分認識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搞好安全生產工作,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體現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是落實和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具體體現,是振興沈陽老工業基地、實現我市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基本保障。做好安全生產工作是政府履行社會管理和市場監管職能的基本任務,也是衡量各級政府執政水平和領導能力的重要標志。各地區、各部門要充分認識安全生產工作的長期性和艱巨性,增強緊迫感和責任感,采取強有力的措施,推動全市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

  2.指導思想。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基本方針,全面推進安全生產法制化、標準化,加強安全生產監管體系建設和執法隊伍建設,突出執法監督,完善責任體系,加強政策引導,夯實工作基礎,建立長效機制,樹立科學的發展觀,堅持統籌兼顧、協調發展,把安全生產納入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實現安全生產與經濟建設同步規劃、同步實施、同步發展。

  3.奮斗目標。從2005年起,努力實現全市各類安全生產事故死亡人數逐年下降,完成省政府下達的事故控制指標。通過深入開展礦山、道路交通、消防、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建筑施工、特種設備、城鎮燃氣等14項安全專項整治,到2007年,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秩序明顯改善,各類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到2010年,安全生產狀況實現根本好轉,億元國內生產總值死亡率、10萬人死亡率等指標達到國內先進水平。

  二、全面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4.各級政府要履行法律賦予的職責。每季度政府主要領導或委托分管領導至少召開一次安全生產會議,研究、部署本地區的安全生產工作。建立健全領導干部安全生產責任制,逐級抓好落實。各地區和各有關部門主要領導對本地區、本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分管領導對其分管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領導責任。

  5.市及區、縣(市)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對本地區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監督檢查、指導協調同級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政府的安全生產工作。

  公安、建設、環保、質監、國土資源、煤炭、經濟等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依法分別對消防和道路交通、建筑施工、環境安全、特種設備、礦山、民用爆破器材生產方面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勞動保障、商業、文化、教育、衛生、旅游、交通、農業、氣象、人民防空等部門,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政府確定的職責,負責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鄉、鎮政府和街道辦事處(社區)要根據本地區安全生產工作的需要,明確負責安全生產工作的機構或人員,組織、協調、檢查本地區安全生產工作,對重大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及時向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

  6.全面實施安全生產責任目標管理。省政府每年向市政府下達的年度安全生產控制指標,由市政府向各區、縣(市)政府和市政府有關部門分解下達,作為對各地區、各有關部門領導班子政績考核的內容之一。市政府每年召開一次安全生產總結表彰大會,對上年度安全生產目標考核達標及做出突出貢獻的先進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對因工作不力、發生重特大事故或突破控制指標的,實行“一票否決”。對安全生產工作嚴重不負責任的領導干部要責令辭職。各區、縣(市)政府也要制定鄉(鎮)政府和街道辦事處(社區)安全生產目標考核辦法。市安全生產監管部門要將考核結果定期向社會公布。

  三、加大安全生產投入,加強和改進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工作

  7.加大政府對安全生產的投入。從2005年起,市政府設立5000萬元安全生產專項資金,用于支持我市公共安全重大隱患的整改、重大危險源的監控、安全生產綜合監管部門的裝備、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信息化建設以及安全生產獎勵等。各區、縣(市)政府應安排安全生產專項資金,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加強安全生產基礎設施建設,加大對安全生產技術改造的支持力度,做到統籌兼顧,協調發展,同步實施。

  8.建立企業安全費用提取制度。為保證安全生產所需資金投入,形成企業安全生產投入的長效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遼寧省企業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暫行辦法》(遼財字〔2004〕713號),煤礦企業按產品銷售額4%提取安全費用。從2005年起,非煤礦山、煙花爆竹和民用爆破器材生產企業按當年銷售收入2%提取安全費用;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按當年銷售收入1%提取安全費用;建筑施工企業按工程造價的0.5%提取安全費用;冶金、電力行業按當年銷售收入0.5%提取安全費用。安全費用主要用于企業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配備勞動防護用品;安全生產設施、設備投入和維護保養費用;重大事故隱患治理;重大危險源的評價、監控;事故應急救援器材、設備投入及維護保養和事故應急救援演練;安全評價(不包含新、改、擴建項目安全評價)、檢測、檢驗費用;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費用等。其他類型企業可參照上述標準提取安全費用,增加安全生產投入。

  9.大力推進中小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針對中小企業多、面廣、情況復雜、監管難度大、安全管理基礎薄弱的特點,從組織領導、機構建設、工作機制和安全投入等方面入手,在全市開展中小企業安全生產試點工作,加強中小企業安全生產監管工作。推行注冊安全主任制度,中小企業要全面支持注冊安全主任按規定履行職責,并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在2005年內要達到1000名注冊安全主任進社區,1000名注冊安全主任進中小企業的目標,以后逐年提高注冊安全主任的配備。2005年主要針對非煤礦山、建筑施工、危險化學品和存在重大危險源等高危行業配備注冊安全主任。以后逐年向其他中小企業推廣。各區、縣(市)政府要加強對生產經營單位配備注冊安全主任工作的檢查督促。市安全生產監管部門負責制定注冊安全主任的考核管理辦法。

  10.強化安全生產技術培訓,全面落實持證上崗制度。各級政府部門要督促生產經營單位按照《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要求,加強安全生產培訓工作,建立和完善企業內部的日常培訓和管理制度,保證從業人員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相關法律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各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從事安全生產工作的相關人員必須接受安全生產培訓,持證上崗。未經培訓或考試不合格的,嚴禁上崗。

  四、實施工傷保險,建立企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制度

  11.各級政府部門要督促生產經營單位依法參加工傷保險,及時為從業人員足額繳納保險費。依據《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加大生產經營單位對傷亡事故的經濟賠償,進一步提高企業安全生產事故傷亡賠償標準,建立企業保障安全投入、減少事故的約束機制。

  12.建立企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制度。對從事礦山、危險化學品、建筑施工、煙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人員密集場所等行業或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收取一定數額的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風險抵押金主要用于事故搶險和善后處理,實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對沒有發生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定期返還。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五、建立市場準入制度,全面實施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

  13.建立嚴格的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市場準入制度。從嚴控制高危行業市場準入,逐步淘汰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企業和技術裝備。新設立和改、擴建的礦山企業、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企業、道路客運企業、民用爆破器材生產企業、建筑施工企業必須符合國家的產業政策、技術標準和城市總體規劃,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在招商引資和開發項目中,嚴把安全準入關。今后對煙花爆竹等風險較大,安全生產難以保證以及嚴重污染環境的項目,一律不予審批;對現有的煙花爆竹生產企業要逐步予以淘汰。凡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發生重大以上傷亡事故的企業,一律予以關閉。

  14.嚴格執行國家安全生產、經營許可證制度。礦山、建筑施工、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生產企業,要依法申辦安全生產許可證,未取得許可證的企業不得生產。已經投入生產的企業,依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規定的時限、條件,盡快申辦許可證,逾期不辦的一律停止生產。經整改仍達不到要求的企業要限期關閉。

  15.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嚴格執行“三同時”。新、改、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生產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施工、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設施投資納入項目概算。礦山建設項目和存在重大危險源、危害因素的建設項目,要依法進行安全評價和安全條件論證;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新、改、擴建項目要依法進行專項審查。安全設施設計要經有關部門審查,竣工投產前,要經安全監管部門組織驗收合格。未通過審查的建設項目,有關部門不得辦理行政許可手續,企業不準開工建設或生產經營。各級發改委、經委每季度要將建設項目清單抄送同級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備案。

  六、強化安全監管,加大行政執法力度

  16.深化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工作。根據不同時期、不同地區和行業的實際狀況,各地區、各部門有重點地開展各項安全專項整治工作。把煤礦、非煤礦山、道路、交通運輸、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建筑施工等行業和人員密集場所的消防安全專項整治作為建立安全生產秩序的重要措施和內容。同時針對特種設備、石油天然氣、城鎮燃氣、農用車等重點行業、危險場所研究制定整治方案。加大整治力度,嚴格檢查和驗收,堅決關閉、取締非法和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

  17.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監管隊伍建設。各區、縣(市)政府要按照規范設置、理順關系、強化職能的要求建立安全生產監管機構,為同級政府的直屬機構,負責本地區安全生產監管工作,做到安全生產監管機構、編制、人員、經費、裝備“五落實”。按照省政府要求,我市要在經濟發達、危險因素較多的鄉、鎮(街)設立安全生產監管機構。其他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要設立或明確本系統安全生產機構,配備相應人員。安全生產監管部門要加強自身隊伍建設,搞好安全生產執法人員的業務培訓,切實提高執法隊伍素質,努力建設一支思想過硬、作風優良、業務精通、紀律嚴明、依法行政的安全生產執法隊伍。

  18.依法加大事故查處與責任追究力度。對發生的各類傷亡事故,堅持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責任人員未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和有關人員未受到教育不放過的“四不放過”原則,一查到底,依法追究責任。對發生特大事故的地區、部門和單位要按照《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嚴肅追究事故責任者及有關領導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加強對事故處理決定落實情況的督查,對拖延不辦或避重就輕的,要排除阻力,切實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各區、縣(市)政府連續兩年突破安全生產控制指標,發生1次死亡6-9人重大事故或1年內發生2起死亡3-5人重大事故的,其政府主要領導要向市政府作書面檢討。

  七、建立預警機制,完善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體系

  19.各級政府要增強安全預警意識,搞好重大危險源和重大事故隱患的普查登記建檔工作,加強對危險源的監控,建立安全生產預警系統,充分利用和整合現有的應急救援資源。各地區、各部門和危險化學品及有重大危險源生產經營單位、礦山、建筑施工、旅游景區以及其他人員密集場所,要認真貫徹市政府重特大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制定相應的預案,報安監部門備案。其他生產經營單位也要配備兼職應急救援人員,增強安全生產事故的應急反應和搶險救援能力。

  八、依靠科技進步,全面開展安全質量標準化活動

  20.加強安全生產科研和技術開發,將安全生產科技攻關項目納入科技發展計劃。針對高危行業和重點領域亟待解決的關鍵性技術難題,各級政府和生產經營單位要加大安全科技投入,落實科研開發資金,組織科研攻關,重點解決重大危險源和重大事故隱患監控與防范方面存在的問題。充分利用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社會團體和中介機構等科研資源,加強安全生產科技研究和推廣應用,提高安全生產科技成果的轉化率,促進安全生產技術水平的提高和安全技術規范、標準的完善。有計劃地組織安全技術引進、消化、吸收工作,促進安全生產方面的國際合作與交流。采取公費出國留學、開展繼續教育、舉辦專門研修班、考察交流等形式,加快安全生產科技和管理人才培養。建立與省聯網的全市安全生產信息系統,提高信息統計的準確性、科學性和權威性。

  21.全面開展安全質量標準化活動。要按照國家制定頒布的重點行業、領域安全技術規范和質量標準,深入開展安全質量標準化活動。企業的各項生產經營活動要符合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要求,建立完善詳細的安全生產記錄程序。積極推進安全評價和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認證,促進安全生產管理和職業衛生的規范化、標準化、制度化和科學化,提高安全生產管理水平。

  九、加強協調,努力構建齊抓共管的新格局

  22.各級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及其他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在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切實履行安全監管職能。充分發揮各級安全生產委員會及其辦公室的綜合協調作用。負有行業管理職能的部門應切實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能。各級工會和共青團要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組織和廣泛開展群眾性的安全生產活動,充分發揮各類安全生產中介機構和社團組織的作用。努力構建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企業全面負責、群眾參與監督、全社會廣泛支持的安全生產工作新格局。

  十、加強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努力提高全民安全生產意識

  23.報刊、電視、廣播等新聞媒體要把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列入工作計劃,加強安全生產宣傳,充分發揮輿論監督作用,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大力宣傳黨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重大舉措。以企業安全文化建設和社區安全文化建設為重點,宣傳安全生產工作的先進典型和經驗,對忽視安全生產,違反法律、法規,導致重特大事故發生的典型案例予以曝光。各新聞媒體要拿出專用時段和專門版面開展安全生產公益廣告宣傳。學校要開設安全知識課程,對學生進行交通安全、防火防爆、防觸電、防中毒和事故自救基本知識的宣傳教育,努力提高廣大學生的安全自我保護意識和防范突發事故的能力。通過廣泛的宣傳教育,提高人民群眾識災、防災能力和自救能力,增強全社會的安全意識。

  沈陽市人民政府

  二0 0五年五月十二日



 
地區: 遼寧 沈陽市
標簽: 事故 安全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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