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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價局關于放開食鹽價格有關事項的通知(浙價電〔2016〕12號)

   2017-01-19 863
核心提示:  各市、縣(市、區)物價局:  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浙江省鹽業體制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浙政發〔2016〕49號)和

  各市、縣(市、區)物價局:

  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浙江省鹽業體制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浙政發〔2016〕49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放開食鹽價格有關事項的通知》(發改價格〔2016〕2032號)精神,現就放開食鹽價格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全面放開食鹽價格。自2017年1月1日起,放開食鹽出廠、批發和零售價格,由企業根據生產經營成本、食鹽品質、市場供求狀況等因素自主確定。

  二、加強食鹽價格監測。各地要密切關注食鹽價格放開后食鹽市場價格變化情況,注重研判預警。具體按照《浙江省物價局關于加強食鹽價格監測工作的通知》(浙價監〔2016〕189號)執行。

  三、加強食鹽價格監督檢查。要充分發揮12358價格監管平臺的作用,及時受理舉報投訴,依法查處哄抬價格、串通價格、囤積居奇等不正當價格行為,切實維護食鹽市場秩序。

  浙江省物價局

  2016年12月30日



 
地區: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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