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北京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我們對《北京市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理管理辦法》進行了修改,現予以發布,并于發布之日起正式施行。《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員會關于〈北京市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理管理辦法〉公布實施的通告》(2005年通告第5號)同時廢止。
特此通告。
二〇〇九年二月四日
北京市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理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餐廚垃圾的管理,維護城市市容環境衛生,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北京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和《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餐廚垃圾,是指賓館、飯店、餐館和機關、部隊、院校、企業事業單位在食品加工、飲食服務、單位供餐等活動過程中產生的食物殘渣、殘液和廢棄油脂等廢棄物。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餐廚垃圾的收集、運輸、處理及相關管理活動。
第四條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市政管委)負責本市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理的監督管理和本辦法的組織實施。
各區、縣市政管理委員會負責本轄區內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理的日常管理。
第五條 餐廚垃圾的收集、運輸和處理必須符合衛生、環保的要求。
第六條 鼓勵和支持高新技術在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理中的研究和使用,積極推廣先進的技術和設備。
鼓勵社會單位和個人參與餐廚垃圾的收集、運輸和處理。
第七條 餐廚垃圾的產生者負有對其產生的餐廚垃圾進行收集、運輸和處理的責任。
第八條 餐廚垃圾的產生者應當按照本市衛生、環保和市容環境衛生的要求,設置符合標準的收集、存放和處理餐廚垃圾的專用設施、設備。
餐廚垃圾的產生者應當保證收集、存放專用設施、設備的功能完好和正常使用。
第九條 餐廚垃圾不得隨意傾倒、堆放,不得排入雨水管道、污水排水管道、河道、公共廁所和生活垃圾收集設施中,不得與其他垃圾混倒。
餐廚垃圾的產生者不得將餐廚垃圾交給無相應處理能力的單位和個人。
第十條 餐廚垃圾的處理采用集中處理和分散處理相結合的方式。
餐廚垃圾產生者可委托專業企業進行集中處理。委托專業企業進行集中處理的,應當向受委托的專業企業支付餐廚垃圾運輸處理費。
具備相關技術、設備條件的餐廚垃圾產生者,也可自行處理餐廚垃圾。
集中處理和自行處理都應當符合本市有關標準和規范。
第十一條 餐廚垃圾的集中收集、運輸和處理,應當由具備專業技術條件的企業承攬。
不具備專業技術條件的,不得進行餐廚垃圾的集中收集、運輸和處理。
第十二條 運輸餐廚垃圾依法實行準運證制度。餐廚垃圾運輸車輛必須具有市市政管委核發的準運證件,方可從事運輸。
運輸餐廚垃圾應當使用專用密閉機動車輛。運輸車輛應當保持功能齊備、完好和車身整潔。運輸餐廚垃圾不得沿途泄漏、遺撒和傾倒。
第十三條 餐廚垃圾運輸企業(包括自運單位)應當將餐廚垃圾運到區、縣人民政府指定的處理場所進行消納處理。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違反餐廚垃圾管理規定的行為進行舉報。
對單位和個人舉報的違反餐廚垃圾管理規定的行為,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十五條 違反餐廚垃圾管理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按照《北京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和相關政府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二〇〇九年二月四日
北京市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理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餐廚垃圾的管理,維護城市市容環境衛生,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北京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和《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餐廚垃圾,是指賓館、飯店、餐館和機關、部隊、院校、企業事業單位在食品加工、飲食服務、單位供餐等活動過程中產生的食物殘渣、殘液和廢棄油脂等廢棄物。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餐廚垃圾的收集、運輸、處理及相關管理活動。
第四條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市政管委)負責本市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理的監督管理和本辦法的組織實施。
各區、縣市政管理委員會負責本轄區內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理的日常管理。
第五條 餐廚垃圾的收集、運輸和處理必須符合衛生、環保的要求。
第六條 鼓勵和支持高新技術在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理中的研究和使用,積極推廣先進的技術和設備。
鼓勵社會單位和個人參與餐廚垃圾的收集、運輸和處理。
第七條 餐廚垃圾的產生者負有對其產生的餐廚垃圾進行收集、運輸和處理的責任。
第八條 餐廚垃圾的產生者應當按照本市衛生、環保和市容環境衛生的要求,設置符合標準的收集、存放和處理餐廚垃圾的專用設施、設備。
餐廚垃圾的產生者應當保證收集、存放專用設施、設備的功能完好和正常使用。
第九條 餐廚垃圾不得隨意傾倒、堆放,不得排入雨水管道、污水排水管道、河道、公共廁所和生活垃圾收集設施中,不得與其他垃圾混倒。
餐廚垃圾的產生者不得將餐廚垃圾交給無相應處理能力的單位和個人。
第十條 餐廚垃圾的處理采用集中處理和分散處理相結合的方式。
餐廚垃圾產生者可委托專業企業進行集中處理。委托專業企業進行集中處理的,應當向受委托的專業企業支付餐廚垃圾運輸處理費。
具備相關技術、設備條件的餐廚垃圾產生者,也可自行處理餐廚垃圾。
集中處理和自行處理都應當符合本市有關標準和規范。
第十一條 餐廚垃圾的集中收集、運輸和處理,應當由具備專業技術條件的企業承攬。
不具備專業技術條件的,不得進行餐廚垃圾的集中收集、運輸和處理。
第十二條 運輸餐廚垃圾依法實行準運證制度。餐廚垃圾運輸車輛必須具有市市政管委核發的準運證件,方可從事運輸。
運輸餐廚垃圾應當使用專用密閉機動車輛。運輸車輛應當保持功能齊備、完好和車身整潔。運輸餐廚垃圾不得沿途泄漏、遺撒和傾倒。
第十三條 餐廚垃圾運輸企業(包括自運單位)應當將餐廚垃圾運到區、縣人民政府指定的處理場所進行消納處理。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違反餐廚垃圾管理規定的行為進行舉報。
對單位和個人舉報的違反餐廚垃圾管理規定的行為,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十五條 違反餐廚垃圾管理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按照《北京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和相關政府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