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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烏魯木齊市實行農產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制度的通告(烏政通[2007]9號)

   2011-08-16 953
核心提示:為加強對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管,確保農產品消費安全,維護公眾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市人民政府決定自2
為加強對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管,確保農產品消費安全,維護公眾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市人民政府決定自2007年6月1日起在本市全面實行蔬菜類農產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制度,并在重點領域實施畜產品、水產品、奶制品、禽蛋類產品的市場準入。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凡進入本市市場的蔬菜類農產品,必須具備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或委托的鄉(鎮)人民政府、村委會、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出具的產地證明和當地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出具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合格報告單。不能出具上述證明文件的農產品,不得進入本市市場流通。
 
  二、本市范圍內的農產品生產基地生產的農產品在上市前必須進行質量安全檢測,檢測不合格的農產品不得上市流通。
 
  三、獲得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或有機食品認證的農產品進入本市市場流通的,出具由認證單位頒發的認證證書復印件并加蓋當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公章后,可作為產品質量證明,免檢進入本市市場銷售。
 
  四、對具有產地證明和檢測合格報告單的農產品,實行入市抽檢制度。對無產地證明、檢測合格報告單或未取得相關認證的農產品,實行入市登記、現場檢測制度。抽檢、檢測不合格的農產品禁止在本市市場銷售,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有關規定依法予以處理。
 
  五、對同一產地的同一產品連續三次抽檢不合格的,將在新聞媒體上予以公布。其產區的相應品種六個月內禁止進入本市市場銷售。
 
  六、具備包裝條件的蔬菜類農產品,上市銷售前應當按照國家農業部《農產品包裝和標識管理辦法》規定進行包裝并加貼相應標識。
 
  七、凡在本市經營蔬菜類農產品的經營者應對其經營的農產品質量安全負責,并在其經營場所設立公示牌,公示農產品檢測合格證或當天的檢測結果,自覺接受監督。
 
  八、本市范圍內的農產品生產基地應當完善質量控制措施,建立生產和銷售記錄檔案、質量查驗制度和自檢制度。本市的賓館、飯店、酒店、食堂和農產品加工企業要建立健全農產品的質量安全索證和登記備案制度,檢測合格證等檔案材料保留六個月以上。
 
  九、市農牧局等農產品質量安全相關單位應加強對農產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制度的宣傳和監督檢查力度。對拒絕、阻礙檢查或拒不提供相關資料的,將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二○○七年五月二十九日 

 
地區: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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