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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春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畜禽及其產品產地檢疫管理的通告(長府發〔1997〕77號)

   2011-02-25 410
核心提示:長春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畜禽及其產品產地檢疫管理的通告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直屬機構:為了加強畜禽及其產

 

長春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畜禽及其產品產地檢疫管理的通告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直屬機構:

為了加強畜禽及其產品產地檢疫管理,防止染疫畜禽及其產品進入流通領域,控制畜禽疫病傳播,保護畜牧業發展,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適用于我市行政區域內畜禽及其產品產地檢疫的管理。

二、畜禽及其產品在離開飼養地和加工地之前必須經當地檢疫人員進行產地檢疫,產地檢疫出的不合格畜禽及其產品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采購、銷售、運輸、屠宰、加工、倉貯未經產地檢疫或產地檢疫不合格的畜禽及其產品。

三、鄉(鎮)畜牧站對轄區內飼養的畜禽應當逐戶進行登記造冊,飼養業戶在畜禽出欄前應當向當地畜牧站預約登記。

四、采購畜禽及其產品的業戶采購畜禽及其產品時,必須先到當地鄉(鎮)畜牧站領取《畜禽及其產品采購證》,并進行運輸工具消毒,領取《運輸工具消毒證明》,憑《畜禽及其產品采購證》和《運輸工具消毒證明》到飼養業戶采購畜禽及其產品,采購后到當地鄉(鎮)畜牧站進行檢疫,取礙合法的檢疫證明后可運輸。

五、鄉(鎮)畜牧站可在方便業戶的地方設立檢疫服務站,開展檢疫和監督檢查工作。

六、畜禽進入屠宰場(點)時,檢疫人員必須查驗產地檢疫證明,沒有產地檢疫證明的,應當進行補檢,并加倍收取檢疫費。

七、畜禽交易市場必須配備專職的檢疫人員負責交易畜禽的檢疫工作,未經檢疫的畜禽,不得交易。

八、對種畜禽場、畜禽飼養場出欄的畜禽及其產品的產地檢疫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主要由鄉鎮畜牧獸醫站具體負責,并出具產地檢疫證明。

九、農民自宰自食的畜禽及其產品應當按照規定進行檢疫。農民自食有余的畜禽產品應當憑合法的檢疫證明上市銷售。

十、檢疫部門應當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收取產地檢疫費。產地檢疫費由出售畜禽及其產品的業戶支付。

十一、畜牧、工商、公安、肉管委辦公室等部門應當按照分工,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畜禽及其產品的產地檢疫工作。

十二、違反本通告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十三、本通告由市牧業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十四、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長春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地區: 吉林 吉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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