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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鹽行業行為規范

   2011-03-07 927
核心提示:  第一條 為了維護食鹽專營,加強行業內部管理,根據國家和我省有關鹽業法規、食品安全責任追究之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

   第一條 為了維護食鹽專營,加強行業內部管理,根據國家和我省有關鹽業法規、食品安全責任追究之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適用于全省各級鹽業主管機構,食鹽批發企業、轉(代)批發企業及全省鹽業從業人員。

  第三條 省鹽務局對全省食鹽安全負總責,指導、協調全省食鹽安全工作,市、縣(市、區)鹽務局(公司)對轄區內的食鹽安全負總責。

  第四條 鹽業管理實行領導負責制和崗位責任制。局長(經理)是本單位鹽業管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地區的鹽業管理工作負領導責任。

  第五條 本規范所稱食鹽是指直接食用和制作食品、副食品以及漁業、畜牧業使用的加碘鹽和非加碘鹽。

  其他工業用鹽是指兩堿工業用鹽以外的制革、肥皂、制冰冷藏、鍋爐軟水等生產和加工用鹽。

  第六條 食鹽和其他工業用鹽執行國家和省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價格。

  第七條 國家對食鹽實行專營管理,食鹽生產企業應當按照年度生產計劃組織生產,并嚴格執行國家及省局下達的鹽品調運計劃,不許計劃外銷售食鹽和其他工業用鹽。

  食鹽批發企業、轉(代)批發點應當按照年度計劃和市場需求,從核定的渠道購進食鹽。

  其他工業用鹽由省鹽業總公司統一調撥,食鹽批發企業組織供應。食鹽批發企業根據市場需要制定其他工業用鹽購銷計劃并經省局同意后實施。

  第八條 食鹽批發企業、轉(代)批發點應當在食鹽批發、轉(代)批發許可證核定的地域范圍內經營批發業務。

  第九條 食鹽批發企業、轉(代)批發點不得將下列鹽產品作為食鹽銷售:

  (一) 原鹽、其他工業用鹽。

  (二) 散碘鹽。

  (三) 不合格碘鹽、不符合包裝標準的食鹽。

  (四) 其他非食鹽產品。

  食品、副食品加工企業,漁業、畜牧業企業可以憑營業執照從當地食鹽批發企業購進大包裝食鹽。

  第十條 各級鹽業主管機構應當將本轄區重大鹽業違法案件及重大責任事故及時向上級鹽業主管機構報告。

  重大鹽業違法案件是指非法經營鹽品數量在10噸以上的案件。

  重大責任事故是指對公眾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損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發生群體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現死亡病例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第十一條 鹽政執法人員辦理鹽業違法案件時應當合法、公正、廉潔、高效,不得借辦案之機索取好處,吃、拿、卡、要,杜絕違法、違紀行為。

  第十二條 發生食鹽安全事故,由相關部門依據法律、法規追究單位和相關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因監管不力導致食鹽安全事故的,由上級鹽業主管機構建議當地政府追究鹽業主管機構負責人的行政責任。

  發生食鹽安全事故,在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中,由于工作失職或工作不到位,影響應急救援和調查工作造成重大損失的,由上級鹽業主管機構建議追究鹽業主管機構負責人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違反本規范第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食鹽生產企業無計劃銷售,食鹽批發企業無計劃購進食鹽數量在二十噸以上或無計劃銷售、購進食鹽行為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無計劃銷售、購進食鹽,數量在十噸以上的,由上級鹽業主管機構根據國務院第310號令《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食鹽生產企業無計劃銷售,食鹽批發企業無計劃購進食鹽數量在二十噸以下或曾因無計劃銷售、購進食鹽行為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無計劃銷售、購進食鹽數量在十噸以下的,由上級鹽業主管機構在一定范圍內通報批評,建議對違規單位的局長(經理、廠長)及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違反本規范第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食鹽生產企業無計劃銷售,食鹽批發企業無計劃購進其他工業用鹽的,由上級鹽業主管機構在一定范圍內通報批評。

  第十四條 違反本規范第八條的規定,食鹽批發企業違規跨區銷售的,由上級鹽業主管機構在一定范圍內通報批評,并視其情節由上級鹽業主管機構建議對違規單位的局長、經理給予行政撤職處分,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降級處分。

  第十五條 違反本規范第九條第一款第(一)、(四)項的規定,食鹽批發企業、轉(代)批發點違規將原鹽、其他工業用鹽、其他非食鹽產品作為食鹽銷售的,對食鹽批發企業,限期整改,情節嚴重、造成惡劣影響的,由省級鹽業主管機構取消其《食鹽批發許可證》,建議對違規單位的局長、經理給予行政撤職處分,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降級處分;對食鹽轉(代)批發點由省鹽業主管機構取消其《食鹽轉(代)批發許可證》。同時,根據國務院第310號令《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

  違反本規范第九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食鹽批發企業、轉(代)批發點將散碘鹽作為食鹽銷售的,由上級鹽業主管機構根據《陜西省鹽業條例》第四十一條之規定進行處罰,對食鹽批發企業上級鹽業主管機構建議對違規單位的局長(經理)給予行政撤職處分,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撤職和行政記過處分。

  違反本規范第九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食鹽批發企業、轉(代)批發點違規將不合格碘鹽、不符合包裝標準的食鹽作為食鹽銷售的,由上級鹽業主管機構根據《陜西省鹽業條例》第四十一條之規定進行處罰,對食鹽批發企業由上級鹽業主管機構建議對違規單位的局長(經理)給予行政警告處分,對直接責任人調離原工作崗位和行政記過處分。

  第十六條 違反本規范第十一條的規定,鹽政執法人員執法違法、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鹽業主管部門根據國務院第310號令《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不構成犯罪的,由所在單位視其情節嚴重給予行政處分并收回《行政執法證》,調離原工作崗位。

  第十七條 本規范由陜西省鹽務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規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地區: 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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