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質評委各成員單位,各設區市質監局:
根據《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福建省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的通知》(閩政〔2014〕28號)要求,福建省政府質量獎評審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省質評辦”)負責制訂(修訂)福建省政府質量獎評審細則,細化評審工作。省質評辦結合前三屆評審經驗,組織對原《福建省政府質量獎評價管理細則》進行了修訂,并書面征求省質評委各成員單位意見,經省政府同意,現將修訂后的《福建省政府質量獎評價管理細則》印發給你們。
省質評辦將依據《福建省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和修訂后的《福建省政府質量獎評價管理細則》組織開展福建省政府質量獎的評審工作。
福建省政府質量獎評審委員會辦公室
2014年10月8日
福建省政府質量獎評價管理細則
一、范圍
本細則根據《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福建省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的通知》(閩政〔2014〕28號)要求,規定了福建省政府質量獎的評審標準、評審程序、評審監督、評審用報告和記錄。
二、評審標準
福建省政府質量獎的評審標準為《卓越績效評價準則》(GB/T19580)和《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實施指南》(GB/Z19579)。
三、評審程序
(一)發布申報通知。福建省政府質量獎每年度評審一次,由省質評辦每年向社會公開發布申報通知。
(二)組織申報。根據當年福建省政府質量獎申報通知要求,在福建省行政區域范圍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連續合法生產經營五年以上(含五年)的企業或組織可在福建省質量技術監督局門戶網站(網址:http//www.fjqi.gov.cn)下載《福建省政府質量獎申報表》,對照評審標準和填報要求,對實施卓越績效評價準則情況進行自我評價,并按申報通知要求將申報表、自我評價報告和必要的證實性材料等一并寄送所在地設區市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設區市質監局”)。已獲福建省政府質量獎的企業或組織獲獎五年后方可再次申請。
申報材料的文件和材料表述的內容,應符合適用的法律、法規、標準和有關規范的要求。文件和材料表述的方法、過程及改進情況和結果的績效水平應是客觀事實的充分反映,并具有可追溯性。證實性材料應真實可信。
(三)資格審查。所在地設區市質監局就申報企業或組織是否符合申報條件、是否存在相關違法違規行為書面征求設區市環保、國稅、地稅、安監和檢驗檢疫部門意見,并會同同級經信部門對申報企業或組織進行資格審查。
經資格審查符合《福建省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等有關要求的,設區市質監和經信部門簽署資格審查意見,并將資格審查合格的申報材料聯合報送省質評辦。
已獲得設區市以上政府質量獎和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質量獎的企業或組織,原則上可優先推薦上報。
省質評辦將申報企業或組織的有關統計指標及主導產品銷售收入居全國前三位的申報材料匯總后,書面征求省統計局意見,省統計局在3個工作日內將意見書面反饋省質評辦。
(四)指標公示。省質評辦將申報企業或組織申報材料中所填報的具有可比、共性、可監督和相對透明的主要經濟指標通過省級主要媒體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10個工作日。
(五)社會滿意度測評。省質評辦組織對申報企業或組織進行社會滿意度測評,廣泛發動社會各界積極參與,通過政府網站、相關行業協會等進行社會滿意度測評。
(六)材料評審。省質評辦根據申報企業或組織的實際情況,對申報企業或組織進行分組,并從評審專家庫相關專業的專家中隨機抽取3至7名組成材料評審組,并確定評審組組長,同時可安排1至2名其他評審員參與學習觀摩(評審人員資格和條件應符合《福建省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和《福建省政府質量獎評審人員管理辦法》等相關要求,下同)。評審組實行組長負責制,組長負責擬定材料評審計劃,由省質評辦審批。組長根據審批的計劃召集評審組,準備評審記錄和材料,介紹評審的要求,按照獨立評審和合議評審兩個階段開展材料評審。
1.獨立評審。評審員在獨立評審階段必須保證有20至30個小時的時間進行評審工作。評審組在評審前應根據省質評辦提供的材料清單,檢查核對評審材料的完整性,主要包括組織概述、自評報告、申報表、證實性材料等。每位評審員要對照評審標準進行分工項目的評審。評審員根據GB/T 19580和GB/Z 19579分別進行材料評審,并給出評審意見并打分。
2.合議評審。由材料評審組組長組織評審員進行組內合議評審,對材料獨立評審的結論、優勢/強項、改進機會和各條款評分的差異進行合議。通過合議形成申報企業或組織《福建省政府質量獎材料逐項評審報告》和材料評審的統一得分,并完成《福建省政府質量獎材料評審合議評分表》,由評審組成員簽名。
評審組長編制完成《福建省政府質量獎材料評審報告》,提出可否進行現場評審的建議。
(七)集體審議。省質評辦組織對社會滿意度測評結果、公示結果和材料評審結果進行集體審議,社會滿意度測評得分和材料評審得分按照2:8比例計算綜合得分。
集體審議人員由省質評辦成員、三分之二以上的材料評審組成員組成。相關省直單位監察人員對集體審議過程進行監督。
在集中聽取各評審組對申報企業或組織材料評審的情況介紹后,采取無記名的方式對進入現場評審的企業進行投票,進入現場評審的企業或組織需參加投票的三分之二以上人員同意。
未進入現場評審的企業或組織,由省質評辦向申報企業或組織反饋《福建省政府質量獎評審結果意見反饋表》。
(八)現場評審。省質評辦組織制定《福建省政府質量獎現場評審工作方案》和《福建省政府質量獎現場評審任務書》,根據申報企業或組織特點從評審專家庫相關專業的專家中隨機抽取組成現場評審組,評審組實行組長負責制,現場評審組一般由5名以上(含5名)專家組成,同時可安排其他評審員參與學習觀摩。
省質評辦將現場評審具體事項以《福建省政府質量獎現場評審通知書》形式通知企業或組織。
評審組組長與企業或組織共同商定《福建省政府質量獎現場評審工作計劃》(要求以小時為單位),報省質評辦批準備案。
評審組應嚴格按照計劃開展現場評審活動。評審員由于特殊情況不能參加評審的,應提前3個工作日告知評審組長和省質評辦。現場評審期間,評審員無特殊情況不得請假;如遇特殊情況無法繼續評審的,應報評審組長和省質評辦同意并辦理相關手續后方可離開。未經批準擅自離開的,永久取消其評審員資格。
評審組應嚴格按照評審標準實施現場評審,現場評審程序一般包括:召開預備會、召開首次會議、驗證各類證實性材料、現場參觀、分工實施現場評審、召開座談會、補充調查、評審組內部溝通、形成現場評審結論、準備評審結論和報告、召開末次會議等程序。
現場評審結束后,由評審組組織編制《福建省政府質量獎現場評審報告》。現場評審組應當提供完整、準確、簡明和清晰的評審報告,評審報告應包含評審目的、被評審的企業或組織名稱、評審組長和成員、現場評審的日期及評審標準,評審總報告(評審發現的優勢/強項和改進機會)和結論(包括總得分和評審組建議)。
評審報告應在現場評審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由評審組長整理后統一提交給省質評辦。省質評辦應在當年現場評審工作全部結束后的15個工作日內將現場評審結果反饋給申報企業或組織。
(九)整改。申報企業或組織對評審組提出的問題進行原因分析,制定改進方案,并在15個工作日內提交到省質評辦。
(十)監督抽查。省質評辦負責成立監督檢查組,對經過現場評審的企業或組織按20%左右的數量比例進行隨機抽查。監督檢查組實行組長負責制。監督檢查組一般由1名相關廳局紀檢監察人員和2名專家庫中的專家(非材料評審和現場評審人員)組成,對現場評審過程和結果的客觀性、公正性及評審組遵守各項紀律情況進行抽查核實,監督抽查時間為1至2個工作日,抽查核實的內容應不少于評審標準條款數量的五分之一,具體內容與條款由監督檢查組根據材料評審和現場評審具體情況確定。
監督檢查組要填寫《福建省政府質量獎現場評審監督抽查紀律情況記錄表》和《福建省政府質量獎監督抽查部分評分條款核查記錄表》,并應在監督抽查結束后3個工作日內向省質評辦提交上述記錄表和監督抽查意見。
(十一)高層答辯。省質評辦組織7名以上(含7名)的專家組成答辯小組,對已完成現場評審的企業或組織的高管(管理層代表,具體由企業或組織確定)進行面對面的答辯。答辯按照省質評辦制定的《福建省政府質量獎答辯規則》執行,答辯作為評獎的加分項,該項滿分為50分。
(十二)征求有關部門意見。省質評辦組織對完成現場評審的申報企業或組織的質量、安全、環保、節能和稅收等征求省直相關部門意見。
(十三)計算加分項得分。評審的加分項包含高層答辯得分、自主發明專利加分及主導產品銷售收入居全國前三位的加分。
申報企業或組織自主研發成果獲國家發明專利的(企業或組織應提供有效期內的發明專利證書),作為評獎的加分項,有一項發明專利的加5分,每增加一項發明專利另加1分,該項滿分10分。
申報企業或組織主導產品銷售收入居全國前三位的(經省統計局確認),作為評獎的加分項,按排名第1、第2、第3順序依序分別加10分、8分、5分。
(十四)綜合評價。申報企業或組織的材料評審得分、現場評審得分按2:8比例計算該企業或組織的專家評審得分,加上評審加分項的加分分值后為評審最終得分。
省質評辦組織省質評辦成員、材料評審組組長、現場評審組組長和監督檢查組組長進行合議,對社會滿意度測評、材料評審、現場評審、監督抽查意見等進行全面審查。按照評審最終得分排名,以無記名投票方式提出獲獎候選名單(需參加投票的三分之二以上人員同意)。
省質評辦將獲獎候選名單和申報評審相關材料匯總后報送福建省政府質量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省質評委)。
(十五)審定。省質評委組織省質評委成員對候選獲獎企業或組織的全部材料進行評議,以無記名方式投票進行投票,投票數與評審最終得分按5:5計算綜合得分,綜合得分前五位且投票票數超過二分之一的為獲獎企業或組織建議名單。省質評委成員本人不能出席會議的,要向省政府辦公廳書面請假并書面委托其他廳級干部參加,不履行上述手續的取消其投票資格。
(十六)公示。經省質評委審定符合要求、列入獲獎企業或組織建議名單的,省質評辦通過省級主要媒體向社會進行公示,公示期為10個工作日。
(十七)異議處理。公示期間對有異議并提供有可查證據的,由省質評辦核實后,將異議核實結果一并報送省質評委按照第15條第一款的規定再次評議。再次評議與原建議不一致的,撤銷其建議名單;再次評議結果與原建議一致的,同公示結束無異議的名單一并報省政府批準。
(十八)批準公布。福建省政府質量獎的獲獎名單由福建省人民政府批準并向社會公布。
(十九)授獎。授予獲獎企業或組織福建省政府質量獎獎杯、證書并獎勵200萬元。
累計三次以上(含三次)獲福建省政府質量獎的企業或組織,從第三次獲獎起,除獎勵200萬元外,由省政府授予當年度福建省政府質量獎卓越獎,頒發獎杯、證書。
上述評審程序的流程圖詳見附錄A。
四、評審監督
由省質評辦委派一名福建省政府質量獎評審觀察員(以下簡稱觀察員),負責現場評審的監督,觀察員不參與評審活動。觀察員應為設區市質監或經信部門的公務人員。
觀察員根據法律、法規和《福建省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等相關要求,對于違反相關規定的申報企業或組織,應立即報省質評辦批準后,宣布終止現場評審;情節或后果嚴重的,取消本年度起三年內福建省政府質量獎的申報資格。對現場評審活動中違反相關規定的評審人員,應立即報省質評辦按相關規定處理。
觀察員應與評審組和申報企業或組織保持密切溝通,確保評審工作按照有關要求進行。觀察員填寫《福建省政府質量獎現場評審觀察員記錄表》報省質評辦。
接受評審企業或組織在現場評審結束后3個工作日內應如實填寫《福建省政府質量獎評審紀律情況反饋表》寄送省質評辦。
五、評審用報告和記錄
評審用表格、報告和記錄等可包括以下種類:
(一)《福建省政府質量獎現場評審任務書》(見附錄B);
(二)《福建省政府質量獎現場評審通知書》(見附錄C);
(三)《福建省政府質量獎現場評審工作計劃》(見附錄D);
(四)《福建省政府質量獎評審紀律情況反饋表》(見附錄E)。
評審用表格、報告和記錄等由省質評辦統一制訂和修訂,并可根據實際做補充修改。
有關評審過程中的表格、報告和記錄等由省質評辦保存。
六、附則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福建省政府質量獎評審管理工作不再執行福建省地方標準《福建省政府質量獎評價管理細則》(DB35/T974—2011)。
附件下載:
附件1:
福建省政府質量獎評審程序流程圖 (附錄A).doc
附件2:
《福建省政府質量獎現場評審任務書》(附錄B).doc
附件3:
《福建省政府質量獎現場評審通知書》(附錄C).doc
附件4:
《福建省政府質量獎現場評審工作計劃》(附錄D).doc
附件5:
《福建省政府質量獎評審紀律情況反饋表》(附錄E).doc
根據《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福建省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的通知》(閩政〔2014〕28號)要求,福建省政府質量獎評審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省質評辦”)負責制訂(修訂)福建省政府質量獎評審細則,細化評審工作。省質評辦結合前三屆評審經驗,組織對原《福建省政府質量獎評價管理細則》進行了修訂,并書面征求省質評委各成員單位意見,經省政府同意,現將修訂后的《福建省政府質量獎評價管理細則》印發給你們。
省質評辦將依據《福建省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和修訂后的《福建省政府質量獎評價管理細則》組織開展福建省政府質量獎的評審工作。
福建省政府質量獎評審委員會辦公室
2014年10月8日
福建省政府質量獎評價管理細則
一、范圍
本細則根據《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福建省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的通知》(閩政〔2014〕28號)要求,規定了福建省政府質量獎的評審標準、評審程序、評審監督、評審用報告和記錄。
二、評審標準
福建省政府質量獎的評審標準為《卓越績效評價準則》(GB/T19580)和《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實施指南》(GB/Z19579)。
三、評審程序
(一)發布申報通知。福建省政府質量獎每年度評審一次,由省質評辦每年向社會公開發布申報通知。
(二)組織申報。根據當年福建省政府質量獎申報通知要求,在福建省行政區域范圍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連續合法生產經營五年以上(含五年)的企業或組織可在福建省質量技術監督局門戶網站(網址:http//www.fjqi.gov.cn)下載《福建省政府質量獎申報表》,對照評審標準和填報要求,對實施卓越績效評價準則情況進行自我評價,并按申報通知要求將申報表、自我評價報告和必要的證實性材料等一并寄送所在地設區市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設區市質監局”)。已獲福建省政府質量獎的企業或組織獲獎五年后方可再次申請。
申報材料的文件和材料表述的內容,應符合適用的法律、法規、標準和有關規范的要求。文件和材料表述的方法、過程及改進情況和結果的績效水平應是客觀事實的充分反映,并具有可追溯性。證實性材料應真實可信。
(三)資格審查。所在地設區市質監局就申報企業或組織是否符合申報條件、是否存在相關違法違規行為書面征求設區市環保、國稅、地稅、安監和檢驗檢疫部門意見,并會同同級經信部門對申報企業或組織進行資格審查。
經資格審查符合《福建省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等有關要求的,設區市質監和經信部門簽署資格審查意見,并將資格審查合格的申報材料聯合報送省質評辦。
已獲得設區市以上政府質量獎和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質量獎的企業或組織,原則上可優先推薦上報。
省質評辦將申報企業或組織的有關統計指標及主導產品銷售收入居全國前三位的申報材料匯總后,書面征求省統計局意見,省統計局在3個工作日內將意見書面反饋省質評辦。
(四)指標公示。省質評辦將申報企業或組織申報材料中所填報的具有可比、共性、可監督和相對透明的主要經濟指標通過省級主要媒體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10個工作日。
(五)社會滿意度測評。省質評辦組織對申報企業或組織進行社會滿意度測評,廣泛發動社會各界積極參與,通過政府網站、相關行業協會等進行社會滿意度測評。
(六)材料評審。省質評辦根據申報企業或組織的實際情況,對申報企業或組織進行分組,并從評審專家庫相關專業的專家中隨機抽取3至7名組成材料評審組,并確定評審組組長,同時可安排1至2名其他評審員參與學習觀摩(評審人員資格和條件應符合《福建省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和《福建省政府質量獎評審人員管理辦法》等相關要求,下同)。評審組實行組長負責制,組長負責擬定材料評審計劃,由省質評辦審批。組長根據審批的計劃召集評審組,準備評審記錄和材料,介紹評審的要求,按照獨立評審和合議評審兩個階段開展材料評審。
1.獨立評審。評審員在獨立評審階段必須保證有20至30個小時的時間進行評審工作。評審組在評審前應根據省質評辦提供的材料清單,檢查核對評審材料的完整性,主要包括組織概述、自評報告、申報表、證實性材料等。每位評審員要對照評審標準進行分工項目的評審。評審員根據GB/T 19580和GB/Z 19579分別進行材料評審,并給出評審意見并打分。
2.合議評審。由材料評審組組長組織評審員進行組內合議評審,對材料獨立評審的結論、優勢/強項、改進機會和各條款評分的差異進行合議。通過合議形成申報企業或組織《福建省政府質量獎材料逐項評審報告》和材料評審的統一得分,并完成《福建省政府質量獎材料評審合議評分表》,由評審組成員簽名。
評審組長編制完成《福建省政府質量獎材料評審報告》,提出可否進行現場評審的建議。
(七)集體審議。省質評辦組織對社會滿意度測評結果、公示結果和材料評審結果進行集體審議,社會滿意度測評得分和材料評審得分按照2:8比例計算綜合得分。
集體審議人員由省質評辦成員、三分之二以上的材料評審組成員組成。相關省直單位監察人員對集體審議過程進行監督。
在集中聽取各評審組對申報企業或組織材料評審的情況介紹后,采取無記名的方式對進入現場評審的企業進行投票,進入現場評審的企業或組織需參加投票的三分之二以上人員同意。
未進入現場評審的企業或組織,由省質評辦向申報企業或組織反饋《福建省政府質量獎評審結果意見反饋表》。
(八)現場評審。省質評辦組織制定《福建省政府質量獎現場評審工作方案》和《福建省政府質量獎現場評審任務書》,根據申報企業或組織特點從評審專家庫相關專業的專家中隨機抽取組成現場評審組,評審組實行組長負責制,現場評審組一般由5名以上(含5名)專家組成,同時可安排其他評審員參與學習觀摩。
省質評辦將現場評審具體事項以《福建省政府質量獎現場評審通知書》形式通知企業或組織。
評審組組長與企業或組織共同商定《福建省政府質量獎現場評審工作計劃》(要求以小時為單位),報省質評辦批準備案。
評審組應嚴格按照計劃開展現場評審活動。評審員由于特殊情況不能參加評審的,應提前3個工作日告知評審組長和省質評辦。現場評審期間,評審員無特殊情況不得請假;如遇特殊情況無法繼續評審的,應報評審組長和省質評辦同意并辦理相關手續后方可離開。未經批準擅自離開的,永久取消其評審員資格。
評審組應嚴格按照評審標準實施現場評審,現場評審程序一般包括:召開預備會、召開首次會議、驗證各類證實性材料、現場參觀、分工實施現場評審、召開座談會、補充調查、評審組內部溝通、形成現場評審結論、準備評審結論和報告、召開末次會議等程序。
現場評審結束后,由評審組組織編制《福建省政府質量獎現場評審報告》。現場評審組應當提供完整、準確、簡明和清晰的評審報告,評審報告應包含評審目的、被評審的企業或組織名稱、評審組長和成員、現場評審的日期及評審標準,評審總報告(評審發現的優勢/強項和改進機會)和結論(包括總得分和評審組建議)。
評審報告應在現場評審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由評審組長整理后統一提交給省質評辦。省質評辦應在當年現場評審工作全部結束后的15個工作日內將現場評審結果反饋給申報企業或組織。
(九)整改。申報企業或組織對評審組提出的問題進行原因分析,制定改進方案,并在15個工作日內提交到省質評辦。
(十)監督抽查。省質評辦負責成立監督檢查組,對經過現場評審的企業或組織按20%左右的數量比例進行隨機抽查。監督檢查組實行組長負責制。監督檢查組一般由1名相關廳局紀檢監察人員和2名專家庫中的專家(非材料評審和現場評審人員)組成,對現場評審過程和結果的客觀性、公正性及評審組遵守各項紀律情況進行抽查核實,監督抽查時間為1至2個工作日,抽查核實的內容應不少于評審標準條款數量的五分之一,具體內容與條款由監督檢查組根據材料評審和現場評審具體情況確定。
監督檢查組要填寫《福建省政府質量獎現場評審監督抽查紀律情況記錄表》和《福建省政府質量獎監督抽查部分評分條款核查記錄表》,并應在監督抽查結束后3個工作日內向省質評辦提交上述記錄表和監督抽查意見。
(十一)高層答辯。省質評辦組織7名以上(含7名)的專家組成答辯小組,對已完成現場評審的企業或組織的高管(管理層代表,具體由企業或組織確定)進行面對面的答辯。答辯按照省質評辦制定的《福建省政府質量獎答辯規則》執行,答辯作為評獎的加分項,該項滿分為50分。
(十二)征求有關部門意見。省質評辦組織對完成現場評審的申報企業或組織的質量、安全、環保、節能和稅收等征求省直相關部門意見。
(十三)計算加分項得分。評審的加分項包含高層答辯得分、自主發明專利加分及主導產品銷售收入居全國前三位的加分。
申報企業或組織自主研發成果獲國家發明專利的(企業或組織應提供有效期內的發明專利證書),作為評獎的加分項,有一項發明專利的加5分,每增加一項發明專利另加1分,該項滿分10分。
申報企業或組織主導產品銷售收入居全國前三位的(經省統計局確認),作為評獎的加分項,按排名第1、第2、第3順序依序分別加10分、8分、5分。
(十四)綜合評價。申報企業或組織的材料評審得分、現場評審得分按2:8比例計算該企業或組織的專家評審得分,加上評審加分項的加分分值后為評審最終得分。
省質評辦組織省質評辦成員、材料評審組組長、現場評審組組長和監督檢查組組長進行合議,對社會滿意度測評、材料評審、現場評審、監督抽查意見等進行全面審查。按照評審最終得分排名,以無記名投票方式提出獲獎候選名單(需參加投票的三分之二以上人員同意)。
省質評辦將獲獎候選名單和申報評審相關材料匯總后報送福建省政府質量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省質評委)。
(十五)審定。省質評委組織省質評委成員對候選獲獎企業或組織的全部材料進行評議,以無記名方式投票進行投票,投票數與評審最終得分按5:5計算綜合得分,綜合得分前五位且投票票數超過二分之一的為獲獎企業或組織建議名單。省質評委成員本人不能出席會議的,要向省政府辦公廳書面請假并書面委托其他廳級干部參加,不履行上述手續的取消其投票資格。
(十六)公示。經省質評委審定符合要求、列入獲獎企業或組織建議名單的,省質評辦通過省級主要媒體向社會進行公示,公示期為10個工作日。
(十七)異議處理。公示期間對有異議并提供有可查證據的,由省質評辦核實后,將異議核實結果一并報送省質評委按照第15條第一款的規定再次評議。再次評議與原建議不一致的,撤銷其建議名單;再次評議結果與原建議一致的,同公示結束無異議的名單一并報省政府批準。
(十八)批準公布。福建省政府質量獎的獲獎名單由福建省人民政府批準并向社會公布。
(十九)授獎。授予獲獎企業或組織福建省政府質量獎獎杯、證書并獎勵200萬元。
累計三次以上(含三次)獲福建省政府質量獎的企業或組織,從第三次獲獎起,除獎勵200萬元外,由省政府授予當年度福建省政府質量獎卓越獎,頒發獎杯、證書。
上述評審程序的流程圖詳見附錄A。
四、評審監督
由省質評辦委派一名福建省政府質量獎評審觀察員(以下簡稱觀察員),負責現場評審的監督,觀察員不參與評審活動。觀察員應為設區市質監或經信部門的公務人員。
觀察員根據法律、法規和《福建省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等相關要求,對于違反相關規定的申報企業或組織,應立即報省質評辦批準后,宣布終止現場評審;情節或后果嚴重的,取消本年度起三年內福建省政府質量獎的申報資格。對現場評審活動中違反相關規定的評審人員,應立即報省質評辦按相關規定處理。
觀察員應與評審組和申報企業或組織保持密切溝通,確保評審工作按照有關要求進行。觀察員填寫《福建省政府質量獎現場評審觀察員記錄表》報省質評辦。
接受評審企業或組織在現場評審結束后3個工作日內應如實填寫《福建省政府質量獎評審紀律情況反饋表》寄送省質評辦。
五、評審用報告和記錄
評審用表格、報告和記錄等可包括以下種類:
(一)《福建省政府質量獎現場評審任務書》(見附錄B);
(二)《福建省政府質量獎現場評審通知書》(見附錄C);
(三)《福建省政府質量獎現場評審工作計劃》(見附錄D);
(四)《福建省政府質量獎評審紀律情況反饋表》(見附錄E)。
評審用表格、報告和記錄等由省質評辦統一制訂和修訂,并可根據實際做補充修改。
有關評審過程中的表格、報告和記錄等由省質評辦保存。
六、附則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福建省政府質量獎評審管理工作不再執行福建省地方標準《福建省政府質量獎評價管理細則》(DB35/T974—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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