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屬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企業:
為進一步推動出口食品農產品企業誠信體系建設,加強行業自律,規范市場經營秩序,提高出口食品農產品質量,打造濰坊出口食品農產品品牌,市政府決定開展“濰坊出口食品農產品誠信企業”(以下簡稱“誠信企業”)創建活動。為使活動健康有序開展,提出如下意見:
一、誠信企業評選辦法
(一)市政府成立濰坊出口食品農產品誠信企業評選領導小組,具體負責誠信企業評選工作。
(二)企業根據評選條件和具體要求,在自查的基礎上,自愿提出申請,評選領導小組對申請企業進行綜合評價,確定推薦名單報市政府審核、公布。
(三)評選活動一般每兩年組織一次,已獲得“濰坊出口食品農產品誠信企業”稱號的單位需重新申報,重新參評。在規定期限內未重新申報的,視為自動放棄。
二、誠信企業評選條件
(一)在市轄區內從事出口食品農產品生產加工,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并具備一定的生產經營規模的企業。
(二)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依法開展生產經營,無商業欺詐和商業賄賂行為,無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無違反食品安全質量法規行為,自覺接受有關部門的執法檢查。三年內在企業生產經營管理中無不良行為記錄。
(三)嚴格執行國家質檢總局第20號令《出口食品生產企業衛生注冊登記管理規定》及各類產品衛生注冊登記規范,連續取得衛生注冊登記資格三年以上。
(四)嚴格按照源頭管理規定抓基地建設,嚴格養殖場和種植基地投入品管理,不使用違禁農獸藥,按規定使用限用農獸藥,有完善的管理措施和管理記錄;檢驗檢疫部門備案基地能夠滿足出口加工的需要。
(五)生產加工過程嚴格執行GMP、SSOP、HACCP體系規范,能夠對產品加工過程實施有效的安全衛生控制;產品質量穩定,兩年內未被預警、未發生產品質量責任方面的退貨索賠或者其他事故。
(六)建立健全企業產品追溯體系和不合格產品召回制度,在緊急、突發情況下能夠迅速起動,有效運行。
(七)講誠信、重信譽,自覺維護市場秩序,在產品質量、遵紀守法以及誠信經營等方面在同行業中有較高信譽,具有良好的經濟效益和行業影響力。
三、日常管理與獎懲
(一)誠信企業應當建立有效的信用自律機制,自覺接受社會和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督,加強出口食品農產品的安全衛生控制,自覺維護企業聲譽,確保出口產品質量。
(二)誠信企業應當向管理協調工作組每年報告一次產品的加工、生產、出口和質量情況。
(三)誠信企業生產條件、質量體系、組織結構等發生重大變化時,應當在十五日內如實上報管理協調工作組。
(四)對獲得誠信企業稱號的加工企業,出入境檢驗檢疫等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實施相關優惠政策。
1、對誠信企業出口產品實施監控管理,不再實施批批檢驗檢疫;2、優先推薦為檢驗檢疫監管模式改革試點企業,對其產品實施評估報告和驗證報告下的快速核放;
3、定期開展法律法規、檢測技術、普惠制政策等各類培訓,無償為企業培訓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
4、定期向企業發布檢驗檢疫國外預警信息和技術標準要求,上門解決技術難題和質量問題;
5、優先推薦納入“良好企業名單”管理,憑企業質檢部門的檢驗合格報告放行,免收相關費用;
6、優先推薦企業產品納入國家質檢總局免驗管理,在免驗有效期內免于檢驗檢疫和免收相關費用;
7、免費為企業ISO9000、ISO14000、OHSAS18000、HACCP、GAP等管理體系進行人員輔導;
8、優先推薦國外認證注冊,拓寬國際市場,擴大企業出口。
9、優先推薦為全國、省、市級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優先享受國家有關扶持、優惠政策。
(五)誠信企業在有效期內發生質量事故的,視情節責令企業限期整改、取消誠信企業資格,并依法追究企業的產品質量責任。
(六)利用誠信企業身份從事違法生產經營的,取消誠信企業資格,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四、組織領導
(一)市政府組成由濰坊檢驗檢疫局、市農業局、畜牧局、工商局、外經貿局、質監局、海洋與漁業局為成員單位的市誠信企業評選領導小組,并責成濰坊檢驗檢疫局牽頭負責組織實施。
(二)各成員單位要加強溝通、密切配合,并根據市政府的要求,組成管理協調工作組,負責誠信企業的申請受理、審核、考核以及日常管理工作,經市政府批準定期向社會公布誠信企業名單,并對誠信企業名單實施動態管理。
二ΟΟ六年十一月十日
為進一步推動出口食品農產品企業誠信體系建設,加強行業自律,規范市場經營秩序,提高出口食品農產品質量,打造濰坊出口食品農產品品牌,市政府決定開展“濰坊出口食品農產品誠信企業”(以下簡稱“誠信企業”)創建活動。為使活動健康有序開展,提出如下意見:
一、誠信企業評選辦法
(一)市政府成立濰坊出口食品農產品誠信企業評選領導小組,具體負責誠信企業評選工作。
(二)企業根據評選條件和具體要求,在自查的基礎上,自愿提出申請,評選領導小組對申請企業進行綜合評價,確定推薦名單報市政府審核、公布。
(三)評選活動一般每兩年組織一次,已獲得“濰坊出口食品農產品誠信企業”稱號的單位需重新申報,重新參評。在規定期限內未重新申報的,視為自動放棄。
二、誠信企業評選條件
(一)在市轄區內從事出口食品農產品生產加工,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并具備一定的生產經營規模的企業。
(二)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依法開展生產經營,無商業欺詐和商業賄賂行為,無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無違反食品安全質量法規行為,自覺接受有關部門的執法檢查。三年內在企業生產經營管理中無不良行為記錄。
(三)嚴格執行國家質檢總局第20號令《出口食品生產企業衛生注冊登記管理規定》及各類產品衛生注冊登記規范,連續取得衛生注冊登記資格三年以上。
(四)嚴格按照源頭管理規定抓基地建設,嚴格養殖場和種植基地投入品管理,不使用違禁農獸藥,按規定使用限用農獸藥,有完善的管理措施和管理記錄;檢驗檢疫部門備案基地能夠滿足出口加工的需要。
(五)生產加工過程嚴格執行GMP、SSOP、HACCP體系規范,能夠對產品加工過程實施有效的安全衛生控制;產品質量穩定,兩年內未被預警、未發生產品質量責任方面的退貨索賠或者其他事故。
(六)建立健全企業產品追溯體系和不合格產品召回制度,在緊急、突發情況下能夠迅速起動,有效運行。
(七)講誠信、重信譽,自覺維護市場秩序,在產品質量、遵紀守法以及誠信經營等方面在同行業中有較高信譽,具有良好的經濟效益和行業影響力。
三、日常管理與獎懲
(一)誠信企業應當建立有效的信用自律機制,自覺接受社會和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督,加強出口食品農產品的安全衛生控制,自覺維護企業聲譽,確保出口產品質量。
(二)誠信企業應當向管理協調工作組每年報告一次產品的加工、生產、出口和質量情況。
(三)誠信企業生產條件、質量體系、組織結構等發生重大變化時,應當在十五日內如實上報管理協調工作組。
(四)對獲得誠信企業稱號的加工企業,出入境檢驗檢疫等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實施相關優惠政策。
1、對誠信企業出口產品實施監控管理,不再實施批批檢驗檢疫;2、優先推薦為檢驗檢疫監管模式改革試點企業,對其產品實施評估報告和驗證報告下的快速核放;
3、定期開展法律法規、檢測技術、普惠制政策等各類培訓,無償為企業培訓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
4、定期向企業發布檢驗檢疫國外預警信息和技術標準要求,上門解決技術難題和質量問題;
5、優先推薦納入“良好企業名單”管理,憑企業質檢部門的檢驗合格報告放行,免收相關費用;
6、優先推薦企業產品納入國家質檢總局免驗管理,在免驗有效期內免于檢驗檢疫和免收相關費用;
7、免費為企業ISO9000、ISO14000、OHSAS18000、HACCP、GAP等管理體系進行人員輔導;
8、優先推薦國外認證注冊,拓寬國際市場,擴大企業出口。
9、優先推薦為全國、省、市級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優先享受國家有關扶持、優惠政策。
(五)誠信企業在有效期內發生質量事故的,視情節責令企業限期整改、取消誠信企業資格,并依法追究企業的產品質量責任。
(六)利用誠信企業身份從事違法生產經營的,取消誠信企業資格,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四、組織領導
(一)市政府組成由濰坊檢驗檢疫局、市農業局、畜牧局、工商局、外經貿局、質監局、海洋與漁業局為成員單位的市誠信企業評選領導小組,并責成濰坊檢驗檢疫局牽頭負責組織實施。
(二)各成員單位要加強溝通、密切配合,并根據市政府的要求,組成管理協調工作組,負責誠信企業的申請受理、審核、考核以及日常管理工作,經市政府批準定期向社會公布誠信企業名單,并對誠信企業名單實施動態管理。
二ΟΟ六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