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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做好規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內食藥監法〔2017〕96號)

   2017-05-15 876
核心提示:局機關各相關處室局:  按照《內蒙古自治區規范性文件制定和備案監督辦法》(自治區政府令第191號)第二十六條制定機關應當每
局機關各相關處室局:
 
  按照《內蒙古自治區規范性文件制定和備案監督辦法》(自治區政府令第191號)第二十六條“制定機關應當每兩年對規范性文件進行一次清理”的規定,自治區政府法制辦要求各部門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全面清理。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圍
 
  在2015年全面清理后列入繼續有效目錄和修訂后重新公布目錄的規范性文件,以及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之前制發的規范性文件。
 
  二、清理標準
 
  (一)主要內容不符合現行法律、法規、規章以及上位規范性文件,或者作為主要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以及上位規范性文件廢止,或者與同位階其他規范性文件相互抵觸,或者含有地方保護、行業保護等不適當內容,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應當宣布廢止。
 
  (二)部分內容不符合現行法律、法規、規章以及上位規范性文件,或者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以及上位規范性文件修改,但主要制度和措施確需繼續執行的,應當由制定機關修訂后重新發布。
 
  (三)作為主要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以及上位規范性文件已經被宣布失效,或者適用期已過,或者調整對象已消失,實際上已經失效的規范性文件,應當宣布失效。
 
  (四)規范性文件的內容涉及國務院和自治區人民政府歷次取消或者調整的行政審批項目,或者涉及商事制度改革、職業資格改革、投資體制改革和清理規范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等改革中取消或者調整的政策措施的,應當宣布廢止或者修訂后重新發布。
 
  (五)規范性文件存在制約新產業新業態發展的內容的,應當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創新管理優化服務培育壯大經濟發展新動能加快新舊動能接續轉換的意見》(國辦發〔2017〕4號)要求清理。
 
  (六)名稱冠以“暫行”、“試行”的規范性文件施行已滿2年的,應當宣布失效;確需繼續執行的,應當由制定機關修訂后重新發布。
 
  (七)規范性文件合法且需要繼續執行的,確認為繼續有效。
 
  三、具體要求
 
  (一)此次全面清理工作按照“誰制定、誰清理”的原則,由規范性文件的制發處室進行清理。清理工作務于2017年5月15日前完成,清理結果送法制處。
 
  (二)規范性文件清理結果將向社會發文公布,明確繼續有效、廢止和失效的規范性文件目錄,并報自治區政府法制辦備案。
 
  (三)全面清理后,列入繼續有效的規范性文件有效期可延長五年,但施行未滿2年的暫行、試行的規范性文件除外。
 
  (四)此次全面清理工作結束后,未列入繼續有效目錄的規范性文件,一律不得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
 
  四、組織實施
 
  此次規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由法制處牽頭組織實施,各處室局要高度重視,加強組織領導,周密安排部署,不留死角,確保清理工作保質保量順利完成。清理工作完成情況將作為2017年度法制政府建設考核的重要內容。
 
  聯 系 人:秦書真
 
  聯系電話:4507109
 
  附件:   內蒙古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在清理范圍內的規范性文件目錄
 
  內蒙古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7年5月2日


 
地區: 內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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