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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山西省食品安全目標責任考核辦法的通知(晉政辦發〔2016〕130號)

   2017-06-28 590
核心提示:各市、縣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辦、廳、局:  《山西省食品安全目標責任考核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辦、廳、局:
 
  《山西省食品安全目標責任考核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9月13日
 
  (此件公開發布)
 
  山西省食品安全目標責任考核辦法
 
  第一條  為強化食品安全目標責任管理,推動落實食品安全屬地管理責任,不斷提升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及《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山西省年度目標責任考核工作規定》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省人民政府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和省食品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食品安全目標責任的考核。
 
  第三條  考核工作由省食品安全委員會統一領導,省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具體組織實施。
 
  第四條  考核工作堅持目標導向、問題導向和結果導向,遵循客觀公正、突出重點、獎懲分明、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五條  考核主要從工作措施落實情況和食品安全狀況兩個方面,對地方政府屬地管理責任、部門監管責任、企業主體責任落實情況進行綜合考核。具體考核指標和分值根據省人民政府年度食品安全重點工作安排進行細化。
 
  第六條  主要內容包括:
 
  (一)組織領導情況。統一領導、組織、協調食品安全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監督管理工作機制和信息共享機制。將食品安全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制度保障。
 
  (二)“四有兩責”落實情況。按照有責、有崗、有人、有手段的“四有”要求,嚴格落實日常監管責任和監督抽檢責任。加強食品安全監管機構和隊伍建設,配齊配強監管人員。加強基層基礎,加快實施鄉鎮監管站標準化、規范化建設。加大經費投入,保障辦公業務用房、執法車輛、快速檢測、執法取證等必要的執法裝備落實到位。加快監管信息化建設步伐,提高監管效率。加快食品檢驗檢測機構建設,落實監督抽檢經費,強化技術監督。加強農村行政村和城鎮社區食品安全協管員隊伍建設,加強市縣公安機關食品藥品犯罪偵查機構建設,推進食品安全監管工作關口前移、重心下移,加快形成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工作體系。
 
  (三)綜合治理情況。加強產地環境污染問題治理,確保土壤安全利用。強化食用農產品源頭整治,著力解決農獸藥殘留超標等問題。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在重點品種、重點環節率先建立以信息化為支撐的可追溯體系。針對食品安全突出問題,集中開展專項整治。加強行刑銜接,嚴厲打擊食品安全違法犯罪行為。量化行政裁量權標準,規范裁量范圍。綜合治理食品小作坊、小攤販、小餐飲,鼓勵規模生產、連鎖經營、固定場所集中管理。深入開展“食品安全城市”和“農產品質量安全縣”創建活動,帶動食品安全工作上臺階、上水平。
 
  (四)社會共治情況。加強食品安全信用體系建設,完善激勵守信和懲戒失信機制。推廣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制度。落實舉報獎勵措施,激勵公眾參與食品安全監督。推動食品行業協會加強行業自律,鼓勵企業組建食品安全企業協會。鼓勵運用微信、微博等新媒體手段加大食品安全公益科普宣傳。及時發布風險預警和消費提示,引導公眾科學理性消費。
 
  (五)省人民政府安排的其他食品安全工作完成情況。
 
  第七條  考核工作應當明確一定數量的創新指標作為加分項,鼓勵積極探索和創新。
 
  第八條  考核采取自查自評與現場考核相結合的辦法。現場考核采取聽取匯報、查閱資料、實地抽查等方式。要不斷改進考核方法,擴大群眾參與度,增加暗訪比重,提高考核工作實效。
 
  第九條  考核工作步驟:
 
  (一)6月底前,省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組織相關部門制訂并發布本年度考核方案及其細則。
 
  (二)11月底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和省食品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完成自查自評,并向省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提交自查自評報告。同時對自查自評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三)12月上旬,省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組織考核組進行現場考核。考核結束后,考核組向省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書面匯報考核情況。
 
  (四)省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綜合自查自評情況和考核組的考核情況,提出考核結果建議,報省食品安全委員會。
 
  (五)省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通報考核結果。
 
  (六)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和省食品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應當在考核結果通報后一個月內,向省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做出書面報告,對通報的問題提出整改措施與時限。
 
  第十條  食品安全目標責任考核納入省年度目標責任考核,占省年度目標責任考核工作任務的權重為2%以上。
 
  第十一條  考核采用評分法,基準分為100分。考核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次:90分(含)以上為優秀,80分(含)至90分為良好,60分(含)至80分為合格,60分以下為不合格。
 
  第十二條  食品安全實行“一票否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當年考核結果為不合格:
 
  (一)對發生在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時組織協調有關部門開展有效處置,造成嚴重不良影響或者重大損失的;
 
  (二)對本行政區域內涉及多環節的區域性、系統性食品安全問題,未及時組織整治,造成嚴重不良影響或者重大損失的;
 
  (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后瞞報、謊報、緩報導致事態擴大,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四)發生重大或者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連續發生較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
 
  第十三條  考核結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門,作為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進行綜合考核評價以及實行獎懲的重要參考。考核中發現需要問責的問題線索移交紀檢監察機關。
 
  對考核結果為優秀的,由省食品安全委員會予以表彰。
 
  對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對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的,由省食品安全委員會約談該市政府或成員單位有關負責人,建議取消該市政府或成員單位省年度目標責任考核優秀資格。
 
  第十四條  對在考核工作中弄虛作假的,取消評優資格,并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五條  各市、縣人民政府和省食品安全委員會有關成員單位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地區、本部門食品安全目標責任考核辦法。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11年12月12日發布的《山西省食品安全目標責任考核辦法(試行)》(晉政辦發〔2011〕106號)同時廢止。


 
地區: 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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